曾存钢律师:名誉权纠纷民事上诉状模板
发布时间:2025-09-02 15:47 浏览量:1
名誉权纠纷民事上诉状模板
本案案情基本简介:某一天上午,刘某某在深圳一小区发现有人在锯树,出于爱护小区环境,于是便上前进行询问,有无报批手续。锯树的人是物业安排的人员,表示没有获得批准手续。于是刘某某就表示如此不符合规范,小区树木是公共财产,不能随意砍伐,于是物业人员与刘某某产生了争执。胡某某见状,便拍摄了刘某某的三张照片和一段其与锯树人员争吵的视频,并发送在小区微信群内,且发送消息说:神精病,人肉他。随即招来小区诸多业主讨论。有很多业主说刘某某多管闲事,物业修剪树枝是为了治理蚊虫。而作为律师的刘某雯却说刘某某为“枪手”,“看不得别人好的人”,“背后搞事”,恶意在微信群内带节奏,引发更多业主对刘某某的言语指责。刘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便报警。警方调查后,对胡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但认为不宜处罚刘某雯。胡某某对该处罚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后刘某某委托律师将胡某某和刘某雯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在微信群内和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赔偿10000元律师费、1800多元治疗精神抑郁的损失。刘某某表示,胡某某在微信群内辱骂他后,他感到在小区内的名誉受损,被小区广大业主误会是一个自私的人,所以产生了精神抑郁,睡眠不好。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公然侮辱刘某某,使得小区业主对刘某某作出了负面评价,损害了刘某某的名誉权,但是胡某某的情节比较轻微,只是在小区内,范围可控,影响较小,刘某某作为中年人,因遭受生活等各方面压力,出现精神抑郁,难以睡眠是常见情况,该情况难以说明是由胡某某辱骂其所致。最终判决胡某某对刘某某赔礼道歉,赔偿2000元损失。驳回了刘某某对刘某雯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刘某某对胡某某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于是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雯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刘某雯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深圳市龙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07民初2744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雯不构成对上诉人的名誉侵权,上诉人认为此结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联系刘某雯的所有言论,便能明确得出刘某雯意在侮辱上诉人为“枪手”,诽谤上诉人为“看不得别人好的人”,“背后搞事”,恶意在微信群内带节奏,足以贬损上诉人人格尊严,损害上诉人的名誉。
在被上诉人胡某某向案涉小区三号楼业主微信群发送上诉人的肖像和三段视频,并辱骂上诉人“神精病”,并号召业主“人肉”上诉人后。刘某雯作为一名律师,不但未能起到化解小区矛盾的正面作用,反而带头挑唆升级矛盾,挟私报复,先后在群内发送“枪手?”“哈哈,真的枪手?”“总有些自己不好,也看不到别人不好的人”“人性”“支持,让反对的声音,放在阳光下来,不要背后搞事”“管理处也可以把难处大家讲出来,该支持支持,该反对反对大家都明着来”等信息。将这些信息联系起来,并结合事发时整个微信群的语言环境进行理解,虽然刘某雯当时没有明确肯定说上诉人为枪手,其表面上看用的是质疑的口吻,但随后其却蔑称上诉人自己(过得)不好,也不愿看到别人过得好,其实是向公众表达上诉人的人性(品行)存在问题,毫无根据地诽谤上诉人反对修剪树枝,在背后搞事。因此刘某雯向小区业主们传达的信息非常明确,即上诉人就是枪手,是反对物业公司修剪树枝,站在业主们的对立面,背后搞事,与业主们作对的人。
刘某雯在业主群内发送上述信息,具有明显的报复目的。因2021年12月17日,上诉人见小区有几位老人在使用公共电打麻将,并制造噪音,扰乱小区环境,上诉人便拍摄了两张显示几位老人在打麻将的照片,并进行了打码处理,随后在群名为“逸翠园-山翠居交流1群”微信群发送上述两张照片,并发布希望使用公共电打麻将、大声吵闹的行为能够及时停止。但此时,被上诉人刘某雯因为因为其母亲文登萍在小区占用公共空间使用公共电摆台打麻将并私自收取台费的行为受到了部分小区业主的批评和反对而心生不满,对上诉人的正当行为反应过于强烈,尽力偏帮其母亲,并取证怂恿其母亲委托律师以侵害其母亲肖像权和名誉权起诉上诉人。因刘某雯和其母亲本身就站在公共利益的对立面,何况上诉人本身就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雯母亲败诉。对此刘某雯作为专业律师,却没有在其母亲诉上诉人的案件作出正确分析和评判,导致官司败诉,其内心定感不快。而当遇到胡某某发送侵害上诉人的肖像的照片和视频后,刘某雯没有问清缘由,便对上诉人作出不当的评论,称上诉人为枪手,背后搞事,明显具有挟私报复的目的。
在百度百科查询“枪手”,其含义是指以别人的身份顶替为别人
做事的人,也指看准后行事,事完就走的人。因此“枪手”是贬义词,具有讽刺贬低的寓意。结合业主微信群讨论的内容,业主们普遍是支持修剪树枝,而胡某某发送的视频让不少业主认为上诉人是反对修剪树枝,所以刘某雯因其家属之前与上诉人存在纠纷,出于挟私报复的目的,侮辱上诉人为枪手,上诉人人性存在问题,诽谤上诉人反对修剪小区树枝,在背后搞事。刘某雯的上述言语,明显是在带节奏,恶意引导业主们认为上诉人是反对修剪树木的人。
而上诉人询问用油锯锯树枝的人,是担心有人滥砍小区树木,于是上前询问修剪树枝的人员有无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有无相关锯树审批手续,出于爱护小区绿化环境的目的才了解相关情况。上诉人并不是站在大多数业主们要求修剪小区树枝的对立面,也没有进行“背后搞事”,阻止物业公司进行合理修剪树枝。所以,刘某雯在没有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妄下评论,主观上恶意认为上诉人系枪手,让业主们误解上诉人是反对修剪树枝的人。
因此,刘某雯的上述行为贬损了上诉人的形象,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上诉人因为二被上诉人侵害名誉的行为导致被同一小区的业主们所误解,因此陷入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侵权后果,与二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而上诉人因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诉人因二被上诉人在公众场合实施名誉侵权行为,引发抑郁、睡眠问题属于事实,有相关病历为证,因上诉人在意在小区业主中的形象,不希望被小区业主误解为站在业主们的对立面,否则上诉人就不会询问锯树人员有无申报,有无经过审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为了维护小区业主们的合法利益。而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侮辱和诽谤,引发小区业主们对上诉人的负面评价,所以上诉人产生心理方面的疾病,为此产生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也是符合情理,完全属于正常情形。上诉人委托律师维权的起因是遭遇二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支付律师费系因二被上诉人引起,且上诉人提供律师费支付记录和律师费发票,属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应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贵院上诉,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