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律师说法】从劳动争议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规实务要点

发布时间:2025-09-03 09:06  浏览量:1

2025年8月29日下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队周例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团队青年律师杨雨晖分享了一起因员工“不辞而别”而起的劳动纠纷,讨论了如何把握企业与劳动者权益的动态平衡,以及用工管理的合规边界。同时,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新司法解释”为主题,对新司法解释立法目的、核心要点以及律师相关执业风险都作了详细分析,为团队成员的日后工作提供了指引。

劳动争议焦点:

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件回溯:一场因请假引发的冲突

员工小丽与公司因请假问题产生矛盾,随后小丽删除电脑资料、带走个人物品后未再返岗。公司以“旷工满5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丽则主张公司违法解除。

杨雨晖律师指出,此类争议的裁判关键在于三点:

1. 通知义务的履行:公司未催告小丽返岗或要求改正,直接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司法实践中,即使员工存在离岗行为,企业仍需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未沟通”承担违法解除风险。

2. 工会通知的“形式要求”:虽小公司通常无工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履行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程序。实务中,企业可通过书面说明替代正式工会通知。

3. 员工行为的“辞职意图”:小丽删除资料、离岗不回复等行为可能被视为自动离职,但需企业提供充分证据(如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若企业无法证明员工“主动离职”,则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劳动争议中,劳动解除程序合规是核心争议点。企业和劳动者均需注重证据保留与程序规范,以降低法律风险。杨雨晖律师强调,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证据链、程序合法性及双方行为意图进行裁判,企业和劳动者应提前防范,避免争议。

经济犯罪新动向:

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司法解释

随后,在智胜律法团本周例会上,王长山律师围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变化、司法实践难点及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享。以下为发言核心内容的整理:

一、法律变化:兜底罪名适用的扩大趋势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关罪名在实践中呈现出“兜底化”倾向,主要源于两方面法律调整:

1. 自洗钱入罪的突破: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改变了此前仅打击“他洗钱”的局限。例如,行为人通过贪污、受贿等上游犯罪获取赃款后,若通过购房、投资等方式转移、转换赃款,原本不构成犯罪,但根据现行法律,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这一变化显著扩大了犯罪认定范围。

2. 兜底罪名的泛化适用:实践中,为强化对犯罪链条的打击,公安机关常将难以直接认定为上游犯罪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兜底处理。

二、司法解释的关键要点解析

王长山律师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标准及辩护要点:

(一)行为方式的扩大化

根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已从传统的“买卖、转移”等明确动作,扩展至“其他方法”,即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均可能被纳入规制范围。这一调整实质上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需特别注意。

(二)“明知”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将“明知”扩展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而“明知”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但“应当知道”本质上是过失犯罪的要素,但司法解释将其纳入故意犯罪的认定,突破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

辩护时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推定规则的反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知道”需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接触信息(如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资金账户异常等)综合判断。辩护人可通过举证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交易合理性等,证明其确实“不明知”。

参考案例: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5-1-300-012)

(1)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表征包括: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了解程度、行为人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要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

(2)“明知”的内容是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认知程度要求高,包括明确知道或高度盖然性的知道。一般来说,对多次或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套现、取现,利用虚拟货币转账、套现、取现,通过非法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转账、套现、取现,就转账、套现、取现行为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的,可以认定为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

(三)量刑标准的调整

数额与情节并重:原司法解释以数额(如10万元)作为升档量刑的主要标准,现调整为“数额+情节”的双重标准。例如,非法采矿类案件需满足掩饰金额500万元以上,或其他类型案件掩饰金额50万元以上且符合特定情节(如多次掩饰、造成严重后果等)。

(四)增加从宽情节

司法解释新增“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作为从宽情节。辩护时可强调:

行为人主动退赃、提供有价值线索(如协助追缴赃款赃物);

特殊群体(如在校大学生、未成年人)可从宽处理,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三、法律适用竞合与共同犯罪问题

(一)与洗钱罪的竞合

若行为人同时涉及洗钱罪与掩隐罪,需根据“从一重处”原则定罪。例如,将贪污所得用于购房(洗钱行为)与帮助转移诈骗资金(掩隐行为),若洗钱罪量刑更重,则以洗钱罪定罪。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事前通谋的掩隐行为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但需严格遵循“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标准。若行为人仅事后协助转移资金,无事先通谋或共同犯罪故意,则不构成共犯。

四、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王长山律师特别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警惕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对象,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点:

律师费的来源审查:若委托人系犯罪嫌疑人本人,且其资金来源可疑(如无合法经济来源、产业涉及黑灰产),需注意审查资金风险。

代理行为的合规性:需严格审查案件背景,若发现委托人资金可能涉及犯罪所得,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转化”行为(如协助转移资金)被追责。

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办案过程中,若发现司法机关存在“兜底化”倾向,可结合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精神,主张“明知”认定的严格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长山律师总结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赃物类犯罪的认定存在扩大化趋势,律师需深入理解法律变化及司法解释要点,从“明知”认定、量刑标准、从宽情节等角度切入辩护,同时强化执业风险防范,确保代理行为合法合规。

结语

劳动争议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共同启示在于:程序合规与证据链完整性是法律风险的核心防线。对企业而言,规范用工制度、保留沟通记录是避免劳动纠纷的关键;对律师而言,严守执业边界、强化证据审查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基础。

正如王长山律师所言:“司法实践不会因‘模糊’而妥协,唯有精准理解法律变化、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才能在法律争议中占据主动。”在法治建设的深化期,企业与劳动者、法律从业者均需以“合规”为帆,以“证据”为舵,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