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退役时必须搞懂!
发布时间:2025-09-03 22:02 浏览量:2
对于每一位曾身披戎装的退役军人来说,服役期间的档案不仅是军旅生涯的鲜活注脚,更是承载着青春热血与使命担当的珍贵记忆。它不只是一段过往的记录,更像一份伴随一生的 “人生通行证”,在脱下军装回归地方后,与各项退役军人优待政策紧密相连 —— 无论是就业安置、社会保障,还是荣誉认定、权益保障,档案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
然而,不少战友在即将退役离队时,对这份重要档案的认知仍存在模糊之处:士兵档案里究竟详细收录了哪些信息?哪些内容会直接影响后续的地方生活?在离队前的关键节点,又该如何妥善处理档案相关事宜,避免因疏忽留下隐患?
今天,君呼围绕退役士兵档案的核心内容与离队前的注意事项,为大家逐一梳理,帮每一位退役军人守好这份 “军旅荣光”,铺平回归地方的前行之路。
一、档案的目录内容清单
(一)入伍材料
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二)党(团)材料
入党(团)志愿书;
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三)级别、军衔、职务材料
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
军士军衔晋升报告表;(注:士兵制度改革后,士官统一称作为“军士”,今秋退役的军士,档案中可能仍为 “士官” 称呼)
军士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
军士选取考评登记表;
军士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四)奖惩材料
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
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温馨提示:奖励登记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量化计分的关键依据,有立功受奖的人员,务必督促连部(队部)文书在当年就将奖励登记表填写好并放入档案。有的奖励登记表放入不及时,几年后因主官调整和单位整编,可能无法再补入,所以一定要及时入档。
若在连队做过检查,不必过度担心档案里会有处分。因为处分需要宣布处分命令,且处分权限有明确规定,可学习一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五)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
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温馨提示: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只有参加过评残鉴定或评慢性病的人员才会有病历档案。这项工作通常在老兵复退期间开展,身体患病的战友一定要关注好单位评残、评慢性病的时间,及时向单位申请办理。
因战、因公评残及因病评残达到1-6级的伤残军人,退役后可享受定期优待抚恤生活。
(六)生活待遇材料
调整工资审批表;
军士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军士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退休军士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七)退出现役材料
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军士退出现役登记表;
退休军士安置登记表;
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
各种教育培训材料;
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并非所有退役士兵都需具备。第一、第三、第七项为基本项,其余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立功受奖的材料务必齐全,除登记表外,还需相应的通令、通报等;要及时装入档案,避免丢失、损坏;切莫自己保管携带;材料一定要真实,严禁造假。参加过自考、函授等学历升级的战友,毕业后一定要将学籍档案及时入档。
本人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入党时间等出现不一致、受损等情况的,退役前要及时开具证明放入档案,方便地方接收安置时审查。
注意:对于“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和 “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的退役士兵,其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根据2021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军人退役时,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整理、审核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确保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同时按照管理权限留存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复制件。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也会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退役士兵,属于入伍批准、义务兵注册、军士退役时本衔级注册相关证表缺失的,其人事档案材料中应当具备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制发的《士兵档案材料证明信》 。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需额外提供的材料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基本材料基础上,根据安排工作条件需提供相应材料:
(1)荣获平时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奖励登记表、证书原件和证章。
(2)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提供士兵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等级证书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原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随配偶易地安置
结婚证原件:用以确凿证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与存续状态。
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保证复印件清晰可辨,以便有效核实配偶身份信息。
户口本原件:若为集体户口,则需提供集体户口复印件并加盖户籍单位专用章,以此明确配偶户籍信息及落户地址。
工作单位证明信:若配偶无工作单位,需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用以说明配偶就业状况。
(2)随父母易地安置
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以便审核父母身份信息。
户口本原件:若为集体户口,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确定父母户籍所在地址。
工作单位证明信:父母无工作时,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证明,体现父母就业情况。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
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身份核实。
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按规定提供复印件并盖章,明确落户地址。
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时由相关基层组织证明,反映配偶父母就业状态。
结婚证原件:再次确认退役军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可通过户口簿信息、出生证明或其他官方认可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亲属关联。
三、士兵档案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1、入伍材料,级别、军衔、职务材料等遗失的处理
入伍材料包括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等;级别、军衔、职务材料包括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军士军衔晋升报告表等。
缺失补救办法:上述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军士退役时本级《军士选取注册表》缺失的,按照《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明确,需出具由军委政治工作统一制发、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盖章签发的证明材料。
2、另外,《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还需由入伍地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其他缺失材料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军队改革后,士兵管理归口为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所以入伍材料缺失按此规定办理。
3、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若出现此类材料缺失,应按上述规定,由相应部门依规出具证明材料,以完善档案内容。
档案内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不统一的解决办法
如果档案中是入伍前的信息不一致问题,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入伍地人武部开具证明,将证明放入档案。在服役期间出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根据《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规定:退役士兵档案内姓名、出生年月不统一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改革前由原军务部门)出具证明。
档案中材料不一致问题,对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必须及时完善,以免审核档案时无法通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出错,对以后进入政府、国企、央企等单位有一定影响,也建议及时完善。
四、士兵档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退役士兵的档案严禁个人携带。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递应当按规定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取送,严禁由退役军人本人自行携带。
退役前要及时和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对于出现缺失、污损、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档案资料,要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开具证明或者补件,避免给退役过程带来麻烦。
按照相关规定,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印件,方便日后退役士兵查询和复印等。
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向退役士兵逐人了解其服役经历等信息,并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符合的,或者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会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后按实际情况处理。这个过程需要战友们积极配合,按时报到,依法依规处理。
档案对于个人而言至关重要,尤其是有立功受奖、评残、伤病、执行重大任务的人员。大家在离开部队前,最好对自己的档案有清晰的了解,如果存在疑问一定要在部队期间解决好,回到地方后很多问题处理起来会变得棘手,而且时间拖得越久,处理难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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