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中正当防卫免责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5-09-07 09:33  浏览量:1

在民事侵权领域,正当防卫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其核心是通过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权利,平衡合法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正当防卫免责的适用需严格满足法定要件,同时需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特殊情形。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免责条件、特殊情形及实务争议五方面展开分析:

《民法典》第181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基础(免责)与防卫过当的责任边界(适当担责),是民事侵权中适用正当防卫免责的核心依据。

侵害的客观性: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殴打、抢劫、故意伤害等),而非防卫人主观臆想(如误以为他人要攻击自己而反击)。若侵害不存在(如“假想防卫”),则不构成正当防卫。侵害的违法性:侵害行为需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如合法的自力救济不构成侵害)。例如,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

示例

甲因琐事与乙争执,乙突然动手殴打甲,甲反击属于“现实的不法侵害”;若甲因幻觉(如药物影响)误以为乙要攻击自己而反击,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侵害行为需已开始且尚未结束(即“侵害的现时性”):

已开始:侵害行为已着手实施(如乙已挥拳击打甲);未结束:侵害行为尚未停止或未完全脱离侵害状态(如乙虽被甲推开,但仍试图继续攻击)。

排除情形

事前防卫:侵害尚未开始(如乙正准备拿棍子,甲提前攻击乙);事后防卫:侵害已结束(如乙已逃跑,甲仍追打乙)。

示例

甲持刀追砍乙,乙躲入路边商店并反锁店门,甲继续砸门试图进入。此时乙仍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继续防卫(如用店内物品阻挡)。

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本人(如甲攻击乙,乙只能反击甲,不能反击甲的同伴或无关第三人)。若防卫行为针对第三人(如为阻止甲攻击乙而误伤路人丙),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或“侵权行为”,需承担责任。

必要性: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若存在更温和的方式(如躲避、警告)即可制止侵害,而防卫人选择了更激烈的手段(如使用刀具反击徒手殴打),则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适度性:防卫行为的强度需与侵害行为的危险性“基本相当”(即“手段与目的平衡”)。若防卫行为的强度显著超过侵害行为的危险性(如对方徒手殴打,防卫人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免责的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如下:

法院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防卫是否“必要”:

侵害行为的性质:如侵害是徒手殴打(低危险)还是持刀砍杀(高危险);侵害的强度:如侵害的力度、持续时间、危害后果;防卫的时机:如侵害是否已停止或即将停止;防卫的损害后果:如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程度(轻伤、重伤、死亡)与侵害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失衡。

示例

甲持木棍击打乙的腿部(可能造成轻微伤),乙夺过木棍反击,导致甲手臂骨折(轻伤)。此时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基本相当,属于正当防卫;若甲仅用言语威胁乙(无实际暴力),乙却持刀将甲刺成重伤,则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不应有的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导致的超出制止侵害所必需的损害。例如:

侵害行为仅可能导致防卫人轻微擦伤,但防卫人反击导致侵害人骨折,属于“不应有的损害”;若侵害人持刀攻击防卫人(致命危险),防卫人夺刀反击致其死亡,需结合侵害的危险性判断:若侵害人已开始捅刺(致命危险),防卫人夺刀反击致其死亡可能不属“不应有的损害”;若侵害人仅持刀威胁(未实际攻击),防卫人夺刀刺死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特殊防卫”,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刑法》精神,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持刀抢劫、强奸)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认定为防卫过当,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示例

甲持刀抢劫乙,乙为阻止抢劫而反击,将甲刺成重伤甚至死亡,属于特殊防卫,乙不承担民事责任。五、特殊情形的处理:非正当防卫的责任认定(一)假想防卫:无现实侵害时的“防卫”

若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如将他人的正常行为误认为攻击),并实施了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此时:

若侵害确实不存在且防卫人无过错(如因光线昏暗误判),不承担民事责任;若防卫人存在过失(如应当预见但未预见侵害不存在),需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若防卫人存在故意(如借“防卫”之名伤害他人),则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若防卫人故意挑衅他人引发侵害(如辱骂乙,待乙动手后反击),属于“防卫挑拨”。此时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人需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均以侵害对方为目的的“互殴”,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若一方在斗殴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如对方已停止攻击仍继续殴打),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优先选择公力救济:面临侵害时,应优先报警或寻求他人帮助,仅在“情况紧迫”时采取防卫措施;控制防卫强度:防卫行为需与侵害行为“基本相当”,避免使用明显超出必要的手段(如对方徒手攻击时使用刀具);及时固定证据:防卫后应保存现场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证明侵害的现实性、防卫的必要性及强度的适度性。

若认为对方的防卫行为不当(如防卫过当),可采取以下措施:

报警或起诉:通过公权力机关(如警方)认定防卫行为是否合法,或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举证反驳:提供证据证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侵害的轻微性与防卫的严重性失衡)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防卫导致的额外伤害)。

民事侵权中,正当防卫免责的适用需严格满足“现实侵害、正在进行、针对本人、必要适度”四大要件。若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需承担适当责任。特殊防卫(针对严重暴力犯罪)即使造成伤亡,也无需担责。

实务中,判断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侵害的现实性、防卫的必要性及强度的适度性。建议公民在面临侵害时理性应对,避免因过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