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03-20 17:17  浏览量:1

相爱时浓情蜜意

离婚时鸡飞狗跳

除了情感上的一刀两断

财产也得分割的清清楚楚

彩礼钱拿来买房

离婚后如何分割呢?

案情回顾

男方小刚与女方小红相爱多年并定下婚约。2020年7月,小刚向小红的银行卡转账30万元,并备注“小红的彩礼”。后小红将这笔款项打给了开发商用于购房,房产登记在小刚名下。2020年9月,二人登记结婚,2021年7月育有一子。但是孩子出生后二人矛盾激增,2021年8月,二人开始分居。

2021年9月,小刚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因小红刚生完儿子两个多月,小刚撤回了起诉。但是二人感情没有修复的迹象,仍然一直分居。

2022年10月,小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小刚抚养,房屋归小刚所有。对于房屋的分割方案,小刚认为,该房屋是其婚前出资购买,彩礼的款项是双方协商一致,购房时还给小刚,故仅同意与小红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

小红同意离婚,但孩子应归小红抚养,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小刚,但该房屋为二人共同出资,不仅应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买房时为小刚出资的30万也应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至今,亦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小刚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二人婚生子尚未满2周岁,一直与小红共同居住生活,且尚处于母乳喂养过程中,故由小红继续抚养。

关于房屋出资款,小刚称该款项是与小红协商一致,以彩礼形式打到小红账户中,购房时再还给小刚,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小刚在婚前打给小红账户的款项明确注明了是“彩礼”,是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小红要求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故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小红抚养,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小刚所有,小刚向小红支付购房款及共同还贷部分共计38万余元。

小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也就是说,彩礼是一种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前财产赠与。虽然从学术上,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性质有所区别,但结合法条而言,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彩礼才应予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情况,小刚在婚前将彩礼打至小红的账户,属于婚前财产赠与,该笔款项属于小红的婚前财产,况且二人已经登记结婚两年有余,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并不符合法定的返还情形,该30万款项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为男方出资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笔款项应予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小刚第一次起诉的时间,是孩子出生后的第二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法律对女性特殊时期的保护,故小刚第一次撤回了起诉。

政法提示

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定,是否局限于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呢?并非如此。

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实践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是对女方的一种不公平的体现。

另外,彩礼是否一定要打入女方本人账户才算是彩礼呢?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来源丨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任瑛 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