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冬奥引来“冰雪热”,这样滑雪更安全!
发布时间:2022-02-22 01:11 浏览量:1
“世界越爱越精彩
雪花纷飞迫不及待入怀
Fly to the sky
天地洁白一片片存在……”
北京冬奥会即将进入尾声
但是大家对冰雪运动的热情
没有消散
滑雪是很好的有氧运动
可以增强心肺功能
调节身体健康
一直备受冰雪爱好者们喜爱
不过
滑雪运动速度较快
摔倒或碰撞引发的意外伤害时有发生
下面这个案例
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小雨和小雪(均为化名)都是滑雪运动爱好者,当日,他们都在高级雪道滑行。小雪在前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小雨在后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在接近雪道末端时,两人发生碰撞,小雪倒地受伤。
小雪将小雨以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后方的滑雪者应当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距离并控制速度,而小雨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小雪撞伤,小雨对此存有过错。同时,小雨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护具等装备,亦有过错。故小雨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而小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中高级雪道上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大家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滑雪场作为管理者,虽然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由于滑雪的高度危险性,滑雪场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滑雪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雨承担70%的责任,小雪承担30%的责任,滑雪场的管理者对被告小雨的赔偿总额承担不超过10%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示
01经营者应做足安全保障措施
降低活动额外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滑雪、滑冰等运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但是作为滑雪等场地的经营者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不增加此类活动的额外风险:
1、做好运动前的安全事项提醒工作,合理张贴使用说明、警示标识,采取充足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2、对运动场地以及设备进行实时的监控与检测,对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要做出详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注和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3、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参与者合理引导分流,必要时对参与者进行充分的指导与培训。如初次参与滑雪的参与者提供充分指引,并将其引导至初级雪道。
4、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一旦发生损害,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
02参与者应提高安全意识
做好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滑雪、滑冰等运动一般具备高速、高难的特点,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如果被侵权人本身有过错,需为其过错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为避免发生侵权纠纷,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
1、充分了解项目的危险系数、体验状况、注意事项等,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安全防护工具。在没有防护条件时,切勿进行危险运动,防止意外的发生。
2、留意现场安全提示、警示标识;耐心听取现场工作人员建议与指导,切勿冒险做出危险举动,杜绝意外的发生。
03家长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做好教育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冰雪运动一般具有一定的难度与危险,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故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活动时更容易发生意外。因此,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冰雪运动时需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引导:
1、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与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冰雪项目。
2、对于具有危险性的项目,一定要提前做好安全教育,准备安全防护工具。
3、活动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运动情况,切莫让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范围,以防发生意外。
来源丨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刘国成 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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