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俞强律师解读公证遗漏继承人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5-09-15 18:41 浏览量:1
一份缺失五分之一家庭成员的遗产公证书,让价值百万的房产继承陷入法律漩涡。
乙常年在外地工作,与家人联系不多。2021年,其父去世时,家人故意隐瞒了消息。直到两年后,乙才偶然得知父亲离世的事实,更震惊地发现父亲留下的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已被其他继承人通过公证程序分割完毕。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乙的兄弟姐妹甲、丙、丁、戊四人向公证处明确表示“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并迅速完成了遗产分割公证手续。
乙作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完全被排除在继承程序之外。当乙发现这一情况后,愤怒地找到其他继承人理论,却被告知“公证已经完成,遗产分割已成定局”。
一份公证书,是否能够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正当权利?
01 一份有瑕疵的公证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法定继承公证遗漏了部分继承人时,该公证对被遗漏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某法院审理后作出明确判决: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乙作为合法继承人,仍享有案涉房屋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在判决中作出了关键区分:虽然公证书对乙无效,但其中关于其他继承人处分自身份额的部分仍然有效。
具体而言,公证书中记载的甲、戊将其继承份额赠与丙、丁的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乙的继承权,因此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最终判决结果为:乙与其他四人共同继承案涉房屋,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同时根据甲、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本应享有的份额交由丙、丁享有,故丙、丁应向乙支付其应得份额的折价款11万元。
02 裁判的深层逻辑
法院的裁判要旨深刻揭示了公证文书效力范围的相对性,其法理基础可从三个层面剖析:
法定继承权的固有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法定继承权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产生,具有固有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
这种权利不因其他继承人的主观意志或行为(如隐瞒、否认)而消灭。
公证程序的核心功能在于对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它本身并非创设或剥夺实体权利的途径。当公证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存在根本性错误时,基于错误事实形成的公证结论自然无法产生否定法定继承权的效力。
全体协商一致的刚性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里的“协商处理”,在涉及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遗产的继承分割时,隐含了必须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协商的基本要求。
法定继承公证,本质上是对全体继承人关于遗产分割方案达成合意这一法律事实的证明。其效力产生的逻辑前提是:所有具有继承资格的主体都已参与协商过程,并就分割方案表达了真实意愿。
本案中,乙作为关键的法定继承人,被完全排除在公证程序之外。关于案涉房屋这一重要遗产的“继承处理”,自始就缺失了五分之一的必要主体参与协商。这种对关键主体的遗漏,导致整个公证程序存在无法弥补的重大瑕疵。
部分继承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范围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区分了公证书不同内容的效力:一方面认定其对乙无效;另一方面认可了甲、戊在公证书中作出的将其自身继承份额赠与丙、丁的意思表示有效。
甲、戊在公证时书面放弃自身继承份额并将其赠与丙、丁,这是他们对自己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的自由处分。只要该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乙的固有份额,该处分行为即为有效。
该部分内容在签字人之间产生效力,与公证书整体对乙的无效认定并行不悖。
03 被遗漏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法定继承公证中被遗漏的继承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
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
被遗漏人可向出具公证的机构提交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复查。公证机构经审查确认遗漏事实的,应当撤销原公证书或更正内容(《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实践中,故意隐瞒继承人信息不仅会导致公证书被撤销,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张先生因担心父亲得知弟弟去世消息后病情恶化,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谎称父亲已去世,最终不仅未办成继承手续,还因欺诈行为受到惩处。
向法院起诉确认权利
若公证机构拒绝复查或未妥善解决问题,被遗漏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遗产继承公证对其不生效,并主张分割遗产。
法院会结合亲属关系证明、公证遗漏事实等证据,支持其合法继承请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诉讼中,法院会严格审查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保每位继承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即使公证程序已完成,只要存在继承人被遗漏的情况,被遗漏人仍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追究过错责任
若公证机构因过失遗漏继承人(如未严格审查亲属关系),导致被遗漏人遭受损失(如遗产被擅自分割),可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
在个别继承人恶意隐瞒的情况下,被遗漏人还可要求隐瞒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不因公证程序的遗漏而丧失。但实践中,部分继承人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在办理继承手续前,务必全面核实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继承法律师】协助调查。
若发现自身继承权被侵害,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救济机会。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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