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冻结、扣划吗?

发布时间:2025-09-17 09:10  浏览量:1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目的是解决居民住房保障问题,对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冻结、扣划,主流意见是可以强制执行,根据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但存在必要前提:

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特别是房屋

为什么不能直接冻结、扣划?

目前关于公积金是否可强制执行还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公积金执行问题的探索表明:执行公积金是一种兜底、后置性措施,非必要不可采取。

但据笔者在法院的办案经验看,这种禁止流于形式。大多时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文书及相关说明,即配合协助执行公积金,未有实质审查。

当然,这也是一种有益做法,一方面被执行人本人提取公积金受限(见下文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执行公积金能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若住房公积金已被被执行人用作房屋抵押贷款,则抵押权人对该公积金执行价值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若被执行人死亡,其名下公积金也可作为遗产执行,但前提是确定好遗产继承人,详见被执行人死亡后,可以追加其家属作为被执行人吗?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0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0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