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9 01:35 浏览量: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www.njzq.com.cn)公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3月29日《关于准予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7号)准予,由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7月4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等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南京证券大厦17层
邮政编码:210019
联系人:陈磊
联系电话:025-84552956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8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25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njzq.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授权方式”项下“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南京证券金罗盘APP,通过APP开设的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njzq.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书面方式授权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管理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办理授权事宜。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27日17:00时。
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②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有效表决的,如多次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意见;如有效表决意见不相同的,则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若无法判断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4)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有效网络投票(非纸质方式)表决的,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意见为准,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投票而言,除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新的有效表决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说明(具体需以管理人认可为准),否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的有效表决意见继续有效。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管理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磊
联系电话:025-84552956
客服电话:95386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2、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8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附件一:《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代码:970178,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是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管理的一只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2年7月4日完成公募化改造,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包括变更产品名称、变更管理人、变更产品基金经理、调整产品费率结构、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等,并相应修订产品法律文件。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同时,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的变更方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达基金”)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登录富安达基金网站(www.fadfunds.com)查看。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管理人等变更方案,同意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已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安排,应当向销售机构申请解约,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办理解约手续,销售机构为投资者赎回其全部份额并关闭投资者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的权限。由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采用自动申购方式,如投资者未申请解约,存在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自动申购变更后基金份额的风险。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3月9日《关于准予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7号)准予,由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7月4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审议集合计划管理人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变更注册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集合计划及转型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次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改方案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基金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南京证券旗下投资经理蓝淑巍”变更为“富安达基金旗下基金经理孙辰旸”。
(四)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产品存续期限由“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1月30日”变更为“不定期”。
(五)调整产品费率结构
将产品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25%”调整至“0.10%”。
(六)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
将产品会计师事务所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转型后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等。
2、《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变更,《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本集合计划正式变更前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相关交接手续。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变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变更后的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官网等形式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次变更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满足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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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www.njzq.com.cn)及2025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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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计划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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