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张晋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治理智慧

发布时间:2025-10-10 09:32  浏览量: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治理智慧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晋藩

泱泱中华,历史悠久,文明博大。

古代中国的强盛与繁荣,离不开丰富的思想理论、完善的制度法律,也离不开独树一帜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坚持“两个结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时代新征程,如何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让数千年积淀的宝贵精神遗产焕发新活力,围绕这一主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晋藩先生,聆听他的深度解读与思考。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深刻总结党领导人民追求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治传统里提炼出精髓要义,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表现形式。您认为中华法系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与系统化成果,有哪些跨越时空的合理内核、独特特征?

张晋藩:中国是一个具有辉煌法治传统的国家,在漫长的发展中经历了多次沧桑巨变,但始终保持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且不断走向法治文明。中华法系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可以看作中华法治文明的集中代表,它不仅积淀了深厚的法文化底蕴,也表现出不同历史阶段法治文明的进步。中华法系的惊人感染力和渗透力不限于国内,也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使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形成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以三纲为基本内容的法文化圈。中华法系包含了许多跨越时空的合理性、民主性的制度因素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它虽然是封建性质的法系,但其主流却是中华悠久文化中的民主性精华,不因时代久远而淹没其光彩。如人本主义的国家治理重心,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以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案,以德化民、明刑弼教的互补关系,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都具有穿越历史时空的普世价值,是建设当代法治中国的宝贵的历史镜鉴。

记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流传至今,其精髓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些精髓是如何通过治理逻辑、司法实践以及对执法者的要求等层面,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

张晋藩: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传承到今天,其得在于治理智慧,通过道德教化,融合了哲学、伦理、政治的思维方式,将法律嵌入社会伦理与日常生活中,追求社会的和谐。具体表现在道德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强调道德教化,德法共治。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更是道德教化的工具,通过刑罚来辅助、彰显教化,最终使人心向善,耻于作恶。

从司法层面看,追求“情、理、法”三者的协调统一,断案不仅要合法,还要合乎普遍认可的人情事理,避免出现合法但不合情理的机械判决。当法律与普遍认可的天理人情发生冲突时,司法者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追求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同时,传统司法并不鼓励所有纠纷都用对簿公堂的方式解决,而是提倡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虽然传统刑罚有残酷的一面,但也蕴含了“仁政”和“恤刑”的思想,体现了对生命一定程度的敬畏和对人伦亲情的体恤。传统法律文化还对执法者的道德品质极为重视,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尤为严厉,强调官员要“为政以德”,还要有“哀敬折狱”的情怀。

记者:具体来说,蕴含丰富内涵的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当下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哪些具体的思想滋养或实践借鉴?

张晋藩:现代法治强调规则之治,但若缺乏内在道德认同,法律就可能沦为冰冷的工具。德法共治的价值就体现在法治建设必须与道德建设同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道德观一脉相承。把这些价值观自然地融入法治实践中,使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现社会的核心道德观,从而引导风气,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自觉遵守,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图景,提升法治的软实力,一个既有严明规则又充满道德温情的治理体系更具凝聚力。

全球范围内,司法系统都面临着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压力,传统的“息讼”方式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直接启示,它有效分流了案件,更注重当事人的真实需求和长远关系,降低了社会解决纠纷的成本,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代法律强调程序正义,但有时过于僵化的法条适用可能导致个案中的不公。传统司法强调“情、理、法”三者的统一与平衡,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社会常理和大众情感,尽可能让判决能经受住法律和情理的共同检验,克服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端,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人情事理,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更信服和接受裁判结果。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恤刑”思想滋养了人道主义的司法理念,为当代中国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现代司法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注重教育和挽救,可以减少社会对抗,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传统法律文化的治理智慧,其当代价值并非在于直接提供可用的法律条文,它的意义在于让我们认知到:法治的成功离不开道德文化的支撑,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刚性的法律与柔性的调解相结合,正义的实现需要兼顾法律规则与人情事理,制度的运行最终取决于人的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道德水平。

记者: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丰厚滋养的关键。从理念传承、制度借鉴、实践落地等层面,您认为可通过哪些具体路径实现这一目标?

张晋藩:可从立法、司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等层面将传统法律文化的治理智慧予以创新性发展,有机融入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

从立法层面看,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条款中,明确融入由中华传统美德转化而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设计激励机制和责任条款。我国民法典已有成功范例,例如在继承编中对赡养老人者予以多分遗产的激励,以及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等条款,皆是德法融合的现代典范。未来,还可以进一步将“守信”等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让传统美德在立法中得以具象化,从源头上引导社会行为,使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更成为道德引领的有力工具。

从司法层面看,司法工作者应将“情、理、法”融入司法实践全过程。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仅要进行释法说理,更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融入对社会常理、人情世故、公序良俗的考量,进行“情、理、法”相统一的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要有意识地遴选那些能充分体现天理、国法、人情的优秀案例,为全国司法工作者提供在个案中实现德法共治的范本,助力其在实践中把握情与法的尺度,让司法履职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认知与道德期待,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社会治理与政府政策推行进程中,可以运用传统美德开展宣传和引导工作,构建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正如古代以“礼法合治”构建息讼的社会治理模式,借助道德教化与司法实践融合,塑造“以和为贵”的社会心理。如今,也应充分挖掘传统美德资源,发挥其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以此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构建起多元共治的良好秩序格局,让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流淌在我们民族血脉中的文化基因。我们应从理解历史、传承文化出发,洞察社会,走出一条立足于中国文化传统,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道路,最终达到良法善治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