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5-10-13 06:15 浏览量:6
在公众号交流时,发现有许多网友是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的。
有位叫【阿谁】的网友说:“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体现在产权上,企业会在资金融通等问题上面临重大障碍。”“我的观点与你大同小异,我认为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应该自然而然地体现企业内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所得。当然了,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也可以在企业产权中得到体现。这样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但是要立法保障企业劳动者的产权不被其他产权侵占。”
要说劳动者的权利,那只有两种,要么是劳动力所有权,要么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什么产权。
产权,是资产所有权的简称,它是资产者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资本家或股东的权利要求。因此,当我们在一个企业强调产权时,它本质上是对劳动者权利要求的否定。
因此,如果我们讲劳动者的权利,却用“产权”来表达,那就必然陷入了资产阶级的陷阱之中,从而滑入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圈套之中。
在个体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利用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劳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取得收入,然后再进行投入和生产,如此不断循环,这是典型的小生产方式。这时的劳动者称为小私有者。个体生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是这种小私有者。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小私有者是不稳定的阶级,它们必然会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产生两极分化,绝大多数小生产者会破产倒闭,成为无产阶级,而少数人则成为资本所有者,成为老板和股东。
当小私有者在经营过程中失去生产资料,就成为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这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因此,这时的劳动者只能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相应的生活资料。这时的劳动者在市场上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作为劳动力的商品所有者,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方或企业,企业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在市场上,劳动者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当劳动者以合适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之后,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时,劳动力的使用权已经归资方或企业所有,这时的劳动者,做为雇佣劳动者,他已经失去主体的地位。在资本生产方式中的雇佣劳动者只是一个工具人,他是资本家或股东们使资产不断增殖的工具而已。
劳动者的劳动力能卖到多少钱或者说能换取多少工资?决定于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水平。而工资就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对于工资,有位老板讲得是非常明白的:大多数打工人永无出路。你真以为发工资是看员工值多少钱,所以发多少钱吗?别逗了。其实大多数老板只看一点,那就是:我最低发多少钱,这个人不会辞职。这个人如果辞职了,我需要花多少钱再招一个。如果成本少,你随便辞职,你不乐意干,有的是人干:如果成本高,那就给你稍微涨点工资,保证你不会辞职就够了。这就是工资的真相。
认为工资是按劳分配,干得好干得多就会有高工资,这其实才是一个误区。即使你做的是定额工资制,你的工资收入也只能在劳动力价值范围内波动。如果你的工资收入的水平超出了市场劳动力价值的上限,那老板就会设法降低单位产品的工资定额,让你多劳不能多得。因为老板是决不允许自己的用工成本超过市场劳动力价值水平的。
打工人本质上是劳动力所有者,他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他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而劳动力所有权通过工资来体现。工资收入就是体现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形式。
如果个体生产的农民或手工业者,通过合作化的道路,转变为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生产,那这时的小私有者的农民或手工业者就转变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所有者。以农民为例,当他们成为社员时,他们已经具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集体生产成员,他们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作为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他们每个人都有权与其它社员联合起来,利用公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通过自己劳动来满足自己的个体需要和公共需要;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每个社员又是独立的劳动所有者,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投入集体生产,并按照他们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取得个人收入,因此,他们又是劳动所有者。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中,所谓的产权已经失去了意义;社员之间的差别因为生活消费的个体性,表现在劳动所有方面。社员们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在劳动投入和消费需要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反映社员劳动投入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这种差别,才是集体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所在。因此,社员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他们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因此,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必须建立劳权制度,实现按劳分配。
工资是雇佣劳动者的收入支付形式。在工资制的条件下,劳动者以雇佣劳动者的面目出现,它是被动的、消极的、被驱使的工具人。按照资方要求工作,即可获得工资收入,至于企业的盈亏,与职工无关。由于工资作为成本,是企业最小化的目标,因此,工资与企业的生产成果相比有相对减少的趋势。
工分是主体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形式。在工分制的条件下,劳动者以主体劳动者的面目出现,它是主动的、积极的、自觉的主人公。由于工分实质上是参与企业生产成果分配的比例,因而,员工要想获得较多的收入,就要比别人干得更好,更多,在具体的劳动和管理场景中获得更多的劳动量的份额,才能获取更多的工分,从而在产品的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份额。因此,工分制所造就的是奋斗者,而不是雇佣者。
劳动者在现代社会生产中有两种存在形式: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产权企业中,他们是劳动力所有者,他们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也就是出卖自己劳动力换取工资收入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在工资收入支付与谈判约定的规范上,体现在劳动力使用与工资约定的遵守上,常常表现为日工作时间多少的矛盾上,表现在工资能否及时足额支付上,等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权企业中,他们是劳动所有者,他们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也就是劳动者凭借劳动投入参与企业生产成果分配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上。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体现在主体劳动者凭借劳动投入,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平等权利上。
在产权企业中,劳动者作为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存在意义是使资产不断增殖,从雇佣工人的角度看,他们是赚钱养资本家,为资本服务;在劳权企业中,劳动者自己就是老板,他们劳动投入形成的生产成果,要么满足自己的个体消费,要么是满足自己的公共需要,他们是赚钱养家。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他的权利要求表现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表现在他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价格把自己的劳动力卖出哪个企业上,而一旦进入生产过程时,劳动力所有者就成为工具人,他只是资本家或企业用来增殖资产的工具或手段而已;
劳动者,作为劳动所有者,他们的权利要求表现在生产过程中,表现在凭借劳动投入而参与企业生产成果分配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上。这里的劳动者自己就是老板,他们利用公共资产,通过自己劳动来满足自己的个体需要和公共需要。
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或者是劳动力所有权,或者是劳动所有权。产权是资产所有权,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让劳动者去追求和考虑产权是一个天大的误区,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