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宋长达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涉财产部分信息登记核实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8 11:29  浏览量:1

被告人宋长达犯集资诈骗罪一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内04执33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内刑终13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涉财产部分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内0402执403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实际受损集资参与人信息,依法开展登记核实工作,现将信息登记核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对象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内刑终13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参与“宋长达(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实际受损的集资参与人。

二、登记时间及地点

信息登记核实采用现场登记方式进行,人民法院设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受损集资参与人自2025年10月25日起至11月22日每周六(9时至17时)到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诉调服务中心五楼5007室登记。

三、信息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身份信息材料

为确保信息登记准确,原则上应当由受损集资参与人本人到场进行信息登记。本人确实不能参加的,可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信息登记,并现场提供受损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和授权委托材料。

(1)受损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

(2)受损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证明监护关系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受损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有继承权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各继承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人自行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受损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并将收款账户、开户行信息书写在复印件上。为便于款项接收,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一类账户。

四、特别提醒

1.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受损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3.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