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2 02:26  浏览量:1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0月21日(星期二)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紫瑞”)拟与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开展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并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信用期限1年,单笔保理业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公司为该笔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成都紫瑞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建设路2号的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成都紫瑞5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一L6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展的议案》

2024年11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海峡开展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并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司及子公司对该笔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现成都紫瑞拟与金海峡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成都紫瑞拟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建设路2号的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本次担保是对百纳新业与金海峡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的新增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一L6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一L6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年10月21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紫瑞”)拟与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开展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并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信用期限1年,单笔保理业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公司为该笔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成都紫瑞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建设路2号的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阳光”)以其持有的成都紫瑞5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本次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年1月11日

3、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2栋2楼1号

4、法定代表人:马稚新

5、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6、主营业务:批发:日用百货、建材、家俱、五金交电、工艺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厨具及配套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以及上述商品的进出口;自有物业经营管理及其它配套服务;商业设施的经营和开发(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已于2013年10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办理抵押手续,本次抵押前,公司将对该项资产办理解押手续。该项资产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商业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成都紫瑞拟与金海峡签署《商业保理合同》开展保理融资合作,自前述合同签署后至整个保理融资存续期间内,成都紫瑞通过持续转让其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合格应收账款的方式,向金海峡融资10,000万元,信用期限1年,单笔保理业务期限36个月,并由金海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前述保理业务为池保理业务,且在整个保理融资存续期间内,成都紫瑞须持续、动态地向金海峡新增转让合格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合格余额, 同时成都紫瑞对该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负有回购义务,金海峡就此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合同

(1)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在该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及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在本合同中统称为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应收账款本金/回购款本金、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系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主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费、保理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5、其他约定:

(1)债权人(乙方)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于主合同项下建立的是池保理业务关系。在该业务项下,只要保理融资款未获全额清偿,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即负有义务持续、动态地向债权人新增转让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合格余额。

(2)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涵盖上述所有已入池及将入池的应收账款(无论其入池时间是否超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或任何单笔保理期间),直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

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100,000,000.00)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3、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乙方(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6)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的,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

4、抵押物信息

甲方以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建设路2号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设定抵押,包括现在和将来属于该抵押物的任何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孽息,以及因该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

5、其他约定:

(1)甲方完全知悉,债权人(乙方)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于主合同项下建立的是池保理业务关系。在该业务项下,只要保理融资款未获全额清偿,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即负有义务持续、动态地向债权人新增转让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合格余额。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质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

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 、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100,000,000.00)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发生的债权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

① 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费、保理融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②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③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④主合同生效后,经乙方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⑤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3、质押财产

甲方持有的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55%的股权。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4、其他约定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质押、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一)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抵押资产为成都紫瑞旗下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目前该项目正常经营中。

该项目已于2013年10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办理抵押手续,本次抵押前,公司将对该项资产办理解押手续。该项资产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本次抵押资产将同时为百纳新业的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5-L68号公告)。

(二)质押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资产为北京瑞丰阳光持有的成都紫瑞55%的股权。

成都紫瑞成立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2栋2楼1号,法定代表人:马稚新,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批发:日用百货、建材、家俱、五金交电、工艺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厨具及配套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以及上述商品的进出口;自有物业经营管理及其它配套服务;商业设施的经营和开发。

成都紫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成都紫瑞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成都紫瑞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运营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目前财务状况稳定,信用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其经营决策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鉴于成都紫瑞的其他股东并未参与实际经营,故其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65,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28,720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抵押合同》;

4、《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2025年6月30日,被担保人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01.57%,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11月,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新业”)与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开展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并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司及子公司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光”)为该笔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阳光44%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以其持有的沈阳阳光56%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沈阳阳光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514511号)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4-L55号公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余额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万元整(¥58,400,000.00)元。

2025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展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紫瑞”)拟与金海峡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成都紫瑞拟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426号、建设路2号的成都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项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本次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0,000,000元。

本次担保是对百纳新业与金海峡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的新增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4年5月11日

3、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路168号中熙商业大厦七层

4、法定代表人:扶金龙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6、主营业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玩具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

7、股权结构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百纳新业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商业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百纳新业与金海峡签署《商业保理合同》开展保理融资合作,于保理期间百纳新业通过转让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应收账款的方式,向金海峡融资8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金海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同时百纳新业对该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负有回购义务。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

1、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及后续将要签署的担保保理业务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甲方确认,前述主合同项下,乙方分别于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3日合计向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余额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万元整(¥58,400,000.00)元,乙方的该笔债权,属于本次甲方的担保范围。

(二)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12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伍仟捌佰肆拾万元整(¥58,400,000.00)元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三)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乙方(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6、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的,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

(四)抵押物信息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该项目已于2013年10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办理抵押手续,本次抵押前,公司将对该项资产办理解押手续。该项资产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本次抵押资产将同时为成都紫瑞的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5-L67号公告)。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对已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新增担保物,百纳新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运营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目前财务状况稳定,信用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其经营决策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八、备查文件

2、《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3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10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注: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说明:

1、本次股东会所审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10月31日9:00-12:00,13:30-18: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小连 张茹

联系电话:0755-82220822

传真:0755-82222655

邮编:518001

电子邮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

5、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1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对上述非累积投票事项,授权委托人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