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典妻”?将妻子租给他人生子,租期内必须与丈夫断绝关系

发布时间:2025-10-27 17:35  浏览量:1

在卷帙浩繁的中国历史档案中,记载着无数或辉煌或悲怆的往事。

其中,有一项深深烙印着封建时代印记的陋习,它触目惊心,将人性的残酷与女性的悲惨命运暴露无遗——这便是“典妻”。

顾名思义,它是指丈夫将自己的妻子作为物品一样“典当”给他人,换取一笔钱财,妻子在约定的“租期”内,须与承典人同居并为其生儿育女,期间必须与原夫家庭断绝往来。

本文将深入历史的尘封档案,结合地方县志、文人笔记与文学作品,尤其是民国时期的详实记录,揭开这一陋习的残酷全貌。

“典妻”,又称“承典婚”、“租肚皮”、“僦妻”。

其核心在于:丈夫(出典人)因经济困窘,将妻子作为财产,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另一男子(承典人)。

承典人支付典价,获得该妻子的临时性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令其生育子嗣,以承继香火。

典期内,妻子须与原夫家庭彻底断绝关系,所生子女全归承典人所有。

它的雏形可追溯至汉代。

《汉书·贾谊传》中已有“嫁妻卖子”的记载,虽未直言“典”,却已显露将妻儿视作可变卖资产的性质。

至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兼并加剧,大量平民破产,为典妻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使其逐渐成为一种可被观察到的社会现象。

元代,此风更炽。

法律甚至一度默许其存在。《元史·刑法志》中有载:“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这条法令本身意在禁止,但后半句“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却为实际操作留下了巨大的灰色空间,反映了当时习俗之盛,难以彻底根除。

明清两代,《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均明文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

法律态度明确,但效力堪忧。在“天高皇帝远”的广大农村,在生存压倒一切的赤贫面前,法律条文往往沦为一纸空文。

清代大学者赵翼在《檐曝杂记》中,便记载了甘肃地区“租妻如牛马”的情形,可见其流毒之深。

然而,典妻习俗最为黑暗、最为系统化,并留下最多记载的时期,则是在传统秩序崩解、社会空前动荡的民国时代

民国时期,是典妻这一古老陋习最为黑暗与猖獗的阶段。

社会在传统与现代的撕扯中剧烈动荡,军阀混战与频仍的天灾人祸使得底层民众陷入极端的生存困境。

然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观念却如同枷锁,未曾有丝毫松动。

一方面是求生的本能,另一方面是对血脉传承的病态执着,两者扭曲地结合,将典妻推向了制度化的顶峰。

这一时期的典妻,绝非简单的私下约定,而是一套有媒证、有契约、有规矩的“正式交易”。

根据民国时期社会学家对浙江、福建等地的调查,以及《宁波市志》、《奉天通志》等地方文献的记载,一份典型的“典妻契约”堪称是对女性命运的冰冷宣判。

契约会明确标注“典价”,这笔几十到上百银元的款项,是贫困男子出卖妻子临时使用权的代价。

它严格限定“典期”,普遍三至五年,并常附有“以生子为限”的残酷条款;它更详尽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典妻”须住进典夫家,尽“妻妾之责”以生育子嗣,所生子女全归典夫所有,且在此期间必须与原夫家庭彻底断绝往来。

这一纸契约,以其看似“公允”的格式条款,完成了对女性身体和人格的彻底物化,将她们定义为一件有明确使用价值、保修期和售后规则的“生育工具”。

这一现象遍布大江南北,在浙江被称为“典妻”,在东北被称为“搭伙”,在福建则被赤裸裸地叫做“租肚皮”。

毛主席在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更是将“典妻”列为农民所受最深重经济压迫的明证,他指出贫农在债务与租税的逼迫下走投无路,“穷得没办法,便只好典当妻子”

而作家柔石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则是对这一制度最深刻的文化控诉。

作品中的春宝娘,其悲惨遭遇——从被迫离别幼子、在秀才家作为生育工具遭受身心双重奴役,到最终完成任务后被无情遣返、面临与另一个亲生骨肉的永诀。

这正是无数被典女子血泪命运的缩影,将这项制度的吃人本质展现得淋漓尽致。

在整个典妻的流程中,女性承受着来自身体、情感和人格尊严的全面压迫,她们的人生在这场交易中被彻底物化与撕裂。

从契约签订的那一刻起,她们便如同牲口般被估价,其价值高低完全取决于年龄、容貌健康状况。

尤其是已证明的生育能力,这标志着她们作为“人”的主体性已被完全剥夺,沦为了由契约条款定义的客体。

当她们进入典夫的家庭,其处境更为悲惨,她们的地位通常低于正式妻妾,更像是一个有生育功能的奴仆,常常需要面对典夫正妻的嫉妒、排挤与刁难。

她们的唯一存在价值便是成功诞下子嗣,尤其是男丁,这使她们的身体不再属于自己,而仅仅是一个被租用的、用于繁殖的容器。

比身体的苦役更深刻的,是情感上无休止的撕裂与煎熬。

典妻的悲剧核心在于反复的、被迫的骨肉分离:在离开原夫家时,她们要忍痛抛下自己年幼的亲生儿女。

而在典期届满,当她们终于可以离开那个临时而又屈辱的“家”时,却必须留下在此期间生育的孩子,承受又一次的剜心之痛。

这种循环往复的分离,是对“母亲”这一身份最残忍的凌迟。

最终,当她们期满归家,往往带着巨大的心理创伤和难以磨灭的耻辱印记,在原来的家庭中,她们的地位已一落千丈,与丈夫和子女的关系布满了难以弥合的裂痕。

她们的一生,就这样被两个男人、两个家庭撕成了碎片,既无法在典家获得真正的名分与归属,也无法在原家重拾完整的尊严与亲情。

永远徘徊在社会的边缘,成为了这项陋习最沉默也最深刻的牺牲品。

这一绵延数百年的陋习,最终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被彻底铲除。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终结这一陋习的里程碑。它开宗明义地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明确禁止纳妾和任何形式的买卖婚姻。

典妻作为封建婚姻制度的典型代表,在法律上被彻底否定。

紧随其后的土地改革和社会变革,从根本上改善了贫苦农民的生存状况,摧毁了典妻习俗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回望“典妻”这段沉痛的历史,它绝非孤立的奇闻异事,而是封建小农经济的极端贫困、宗法制度对血脉传承的病态执着,以及将女性彻底视为男性附属品的男权思想,三者共同孕育出的怪胎。

它如同一面残酷的镜子,映照出在绝对的物质匮乏和权力不平等下,伦理可以何等脆弱,人性可以何等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