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 |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个人债务重组方式镜鉴

发布时间:2025-11-01 08:04  浏览量:2

零售不良贷款,重组

202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零售贷款的不良率持续提升。为了更好帮助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零售贷款不良率上升、做好零售不良贷款处置和回收工作,本文考察了我国香港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参与个人债务重组的模式和方法,以期为境内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借鉴。

在我国香港地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两种机制参与个人债务重组:

一是个人自愿安排(IVA)机制。该机制下,由个人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经主要债权人(通常是商业银行)同意后,商业银行配合开展债务重组法律程序。不同于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更侧重于对破产个人资产进行清算拍卖,IVA制度下个人可以拥有破产记录保存时效有限、不必通知雇主、可保留原有专业资质牌照等友好政策,对个人的影响较小。但应该注意的是,当债务人申请IVA时,其涉及的贷款通常已被列为不良贷款,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开展IVA并不能直接改善不良率,IVA更多是通过个人负债的重组来提高银行不良贷款的回收率。

二是由银行发放债务重组贷款,帮助个人置换多笔高息债务。我国香港地区的债务重组贷款本质是利用低息新贷款来置换高息旧债务。银行既能降低不良生成率,亦可以拓展高收益零售信贷业务。这是由于,得益于更加灵活的贷款利率定价空间,以及提前还款手续费、债务重组服务费等中间收入,债务重组贷款的整体收益要高于一般的零售信贷业务。从对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影响来看,债务重组贷款能有效降低信用卡等零售贷款的不良生成率。不过,银行债务重组贷款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准确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

在我国台湾地区,个人债务重组机制的建立始于2005年,主要系“双卡危机”期间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和银行工会共同建立的“债务协商机制”。2007年,伴随着我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对于相关机制的确立,个人债务重组机制逐步明确为“前置协商机制”和“更生程序”、“清算程序”等制度。“前置协商机制”是进入“更生程序”和“清算程序”的必经阶段。从其本质来看,“更生程序”类似于我国香港地区的IVA,或企业的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则类似于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虽然个人债务重组并不一定能直接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但可以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控制不良贷款生成以及提高借款人还款能力,因此对境内银行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开展个人债务重组可以有效提高个人不良贷款的回收率。但值得注意的是,债务重组模式下对贷款本息的减免,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

第二,个人债务重组可以改善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待观察期结束后其贷款可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从而间接改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但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对不良资产上调分类的标准较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更为严格,因此未来或可考虑适当优化标准以更好缓释零售贷款不良率高企的态势。

第三,境内商业若参考香港地区试点债务重组类贷款,或有利于缓解个人不良贷款生成率。但商业银行若开展此类债务重组类贷款,应把严格做好客户准入和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核查。

202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零售贷款的不良率持续提升。截至2025年6月末,披露分条线不良率数据的A股上市银行,其零售贷款整体不良率已追平对公贷款的不良率[1]。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支持我国商业银行处置零售不良贷款、保持零售资产的质量稳定,本文考察了我国香港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参与个人债务重组的模式,以期为境内商业银行控制零售不良贷款率、拓展零售不良贷款处置手段提供经验镜鉴。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债务重组方式

从我国香港地区的情况来看,目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两种机制参与个人债务重组:一是个人负债偿付能力恶化、借款劣变后,由个人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经主要债权人(通常是商业银行)同意后,商业银行配合开展债务重组法律程序;二是由商业银行向个人直接提供支持其开展债务重组的贷款产品,通过事前干预避免个人走向破产程序、及时控制个人不良贷款的生成。

1.1 个人债务重组

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债务重组称为个人自愿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s,以下简称“IVA”),是香港地区《破产条例》下给予面临破产居民的分期还款选择。对于还款有困难的债务人而言,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可重新协商债务还款计划,在避免债务人破产的同时,亦能更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若与企业破产制度类比,在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框架下,个人破产类似于破产清算,而IVA则相对类似于破产重整。

对于申请IVA的债务人而言,一方面可以避免破产,在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后的IVA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提出或进行破产呈请,也不得对债务人采取或继续其他法律诉讼行动。因此,债务人可以暂时避免破产带来的各种法律限制,同时暂时避免自身资产被强制清算。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降低还款压力,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债务还款计划时,债权人(通常是银行)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制定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免部分本金的安排,以确保债务人能履行还款计划。

对于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资产大多会被折价拍卖,债权人实际可收回的资金会大幅降低。因此,债务人申请IVA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债务人申请IVA后还可以保留从事各类职业的资格,同时亦可以允许经营公司,故而个人能更好地维持一定收入能力,亦能更好偿还债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在个人申请IVA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并监督债务人执行还款计划。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其在参与时会经历几个步骤:

第一,对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进行评估和尽调。若债务人开始申请IVA,债务人首先会聘请经法院认定的专业代名人(IVA practitioner, 通常为会计师或律师)为其盘点资产负债情况和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并由代名人将还款计划提交给债权人(即商业银行)[2]。商业银行在收到通知后,会对债务人的总债务规模、还款来源、持有资产情况、新的还款方式等各项条款进行盘点和充分评估,以判断债务人新还款计划的可行性。

第二,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投票。代名人会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来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若确认召开债权人会议,全部债权人需要出席会议,并针对新还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和投票。例如,对修订的还款期(如从3年延至5年)或减免部分利息(如将年化利息从30%降至4%)等要素进行调整,以换取更高的整体回收率。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上若希望批准或修改代名人所提出的建议,需要经持有债务总额75%以上债权人的同意才能通过。例如,若债务人总债务100万港元,最大债权银行持有的债权金额为60万港元,那么最大债券银行需联合其他债权人(如其他债权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才能达成共识。而一旦会议通过相关决议,那么有关条款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建立还款账户并监督还款情况。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新的还款计划决议后,商业银行会与代名人建立资金划转机制。债务人需要在对应的商业银行开立指定的还款账户,并将每月的还款金额打入该账户,由代名人按比例分配至各债权人。商业银行则需要定期核对债务人还款账户资金的到账情况,以确保还款资金的专款专用。此外,若债务人在IVA计划通过后连续三个月未还款,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相关补救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具体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IVA并要求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与代名人协商调整还款计划(如降低月供)等。

应当指出的是,当债务人申请IVA时,其涉及的贷款通常已被列为不良贷款,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开展IVA并不能直接改善不良率,IVA更多是通过个人负债的重组来提高银行不良贷款的回收率。根据我国香港地区《破产条例》(第6章)下的法定债务重组程序,启动IVA的前提是债务人已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按原条款偿还债务。因此,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申请IVA前通常已将其贷款归入不良贷款的范畴,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后新发放的重组贷款亦属于不良贷款的范畴,并不能直接改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1.2 债务重组贷款

债务重组贷款在我国香港地区又被称为结余转户贷款(Balance Transfer Loan)或债务整合贷款(Debt Consolidation Loan)。该类贷款是商业银行向债务人新发放的低息贷款,该笔低息贷款用以置换多笔高息债务(如信用卡贷款、民间借贷),从而降低债务人利息负担。

我国香港地区商业银行发放债务重组贷款主要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由商业银行受理债务人的贷款申请并审查其借款资格。商业银行需要债务人提供其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以及拟置换的高息债务清单,并根据债务人信用水平和收入情况审批相应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贷款额度通常为债务人月收入的12-24倍,或某一固定的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则视债务人的信用水平确定,但通常要远低于拟置换的原始债务利率。例如,渣打银行要求申请人年收入达9.6万港元以上,并审核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中银香港对中银发薪户或已建立“户口互联”[3]的用户可以豁免收入证明,但需要通过消费数据和账户活跃度评估还款能力。而对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可以通过高利率和短还款期的方式来控制风险。例如,华侨银行对信用评分较低客户设定的APR(实际年利率)上限为36%,还款期最短6个月。

第二,商业银行将债务重组贷款直接支付给原债务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贷款获批后,商业银行会将新发放的债务重组贷款直接支付至原有债务的债权人(如信用卡发卡银行等),而非直接发放给客户。例如,中银香港在发放此类贷款时就要求客户提供原债权人账户信息并签署划款授权,从而确保资金能专项用于原债务清偿。这一方面提高了债务人的还款效率,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债务人对贷款的挪用。而原债权人在收到还款后,会向债务人和银行出具债务结清通知,确认原有的债务已全额偿还,以便银行更好统筹和管理债务人的后续偿债计划。

事实上,我国香港地区的债务重组贷款本质是利用低息新贷款来置换高息旧债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既能系统性的降低不良贷款生成率率,亦可以拓展高收益零售信贷业务。

具体来看,银行在此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一方面可以用新发放的贷款,置换债务人在本行的已逾期、即将进入高额罚息的原始贷款。这部分贷款中有部分尚未被归入不良贷款之列,因此通过前瞻置换的方式既能降低本行不良贷生成款率,亦能降低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以提高其还贷意愿,从而实现更高的回收率。例如,中银香港的“易达钱”结余转户产品说明中就指出,客户可将中银信用卡或其他私人贷款的结余整合为一笔低息贷款,贷款额最高可达月收入的23倍,还款期最长72个月,从而有助于降低其信用卡的不良贷款生成率。

另一方面,得益于更加灵活的贷款利率定价空间,以及提前还款手续费、债务重组服务费等中间收入,债务重组贷款的整体收益要高于一般的零售信贷业务。部分商业银行还会以债务重组贷款为基础对客户实施交叉销售,鼓励客户购买理财、保险等综合产品,并为此提供更为优惠的贷款利率。若客户在优惠期内取消关联产品,可能触发利率上浮条款。例如,汇丰银行就对同时持有理财账户的贷款客户提供0.5%的利率折扣。综合债务重组贷款的高收益和交叉销售特性,我国香港地区商业银行普遍将其作为零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对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影响来看,债务重组贷款能有效降低信用卡等零售贷款的不良生成率。从我国香港地区商业银行开展债务重组贷款的实践来看,其主要面向信用卡贷款金额较大、每月仅能负担最低还款额、实际承担年化利率较高的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贷款,银行亦能帮助客户以更低的年利率“一次性还清欠账”。该模式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帮助债务人从“高息短债”转向“低息长债”,以拉长还款周期的方式,纾解债务人短期现金流压力,直接减少新不良贷款的产生。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应该做好严格的客户准入,筛选真正有还款能力、仅需优化债务结构的客户,而非单纯“拆东补西”的高风险客户。

从拓展高收益信贷资产的角度来看,债务重组贷款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准确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由于债务重组贷款主要面向还款较为困难的借款人,相关借款人本身就属于高风险客群,其潜在违约率往往要高于一般借款人,因此对商业银行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定价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基于此,香港地区商业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税单或强积金(MPF)缴款记录,以确保其收入来源稳定。而对于不拥有固定收入的客户(如自由职业者),还需额外提交近12个月的收入证明。在确定还款计划时,商业银行还会严格提出债务收入比限制,如每月的偿债总支出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以确保借款人的长期偿还能力。此外,商业银行还会将还款账户与借款人的工资账户绑定,并通过工资收入自动转账机制来确保还款的稳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债务重组机制由于曾发生过变化,因此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至2006年,主要系“双卡危机”期间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和银行工会共同建立的“债务协商机制”;第二个阶段是2007年至今,以我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法下的“前置协商机制”为主,亦是当前我国台湾金融体系中针对个人的常态化债务管理工具。

2005年下半年开始,由于信用卡和现金卡[4](以下简称“双卡”)的过度超发和风险管控的失灵,我国台湾地区的双卡逾期率开始攀升。其中,现金卡逾期率一度攀升至近9%。在此背景下,为缓解个人债务压力、控制金融机构风险,2006年4月,“金管会”与银行公会率先推出“债务协商机制”平台,期望通过官方协商平台统一协调商业银行等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2007年4月,“金管会”等监管部门出台《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通过立法将“债务协商机制”这一临时性的解决方案转化为我国台湾地区个人债务重组协商的成文法,确定了以“前置协商”、“更生程序”、“清算程序”为主的个人债务解决框架。

其中,“前置协商”与“债务协商机制”在运作机制上一脉相承,均以商业银行等主要债权人为主导,通过与债务人签订一致性还款条件来提高债务回收率、确保债权人利益。“更生程序”则允许债务人以未来收入拟定还款计划(最长180期),经法院裁定后可减免部分债务。“清算程序”则是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后,按比例清偿债权人。从其本质来看,“更生程序”类似于我国香港地区的IVA,或企业的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则类似于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前置协商”是债务人申请“更生程序”、“清算程序”的必经阶段,即债务人必须先与主要债权人开展债务重组协商,若未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才可向法院申请进入“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以便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

从我国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参与“债务协商机制”或“前置协商”的流程来看,通常包括咨询、文件准备、正式协商以及签订协议四个步骤。

第一,在咨询阶段,债务人通常会向消费者保护协会、银行、法律援助协会或民间顾问公司寻求咨询,力图厘清自身整体债务情况、可用资产情况,同时对自身还款能力的评估,从而判断自身是否适合进入债务协商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亦可以主动发起联系债务人开展债务协商,以避免债务人的债务压力进一步提升,进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在文件准备阶段,债务人需要提交包括身份证明、财力证明、所有债权银行的账单及往来记录等相关文件。其中,财力证明和所有债权账单尤为重要,债务人需要详细提供近半年的工资流水、交易明细以及名下资产等情况,同时亦需要配合商业银行对其背负的其他债务进行梳理,以便于后续还款方案的协商和设计。

第三,在正式协商阶段,债务人本人或债务人委托专业顾问向其最大债权银行发起申请,再召集所有债权银行讨论新的还款方案。新还款方案的细节包括确定还款期限、月偿付金额、利率以及本金减免幅度等,以便债务人一次性解决多家债权银行催收、协商以及确定新的还款事宜,有利于简化协商流程、更快落地还款计划。

其中,债务收入比是商业银行与债务人协商新还款计划时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例如,在通过债务协商过程中,商业银行会根据无担保债务总额[5]与债务人月收入的比值(以下简称“债务收入比”)将债务人分为三大类:一是债务收入比在17倍以下的,其还款计划可通过商业银行与债务人具体协商决定,对于此类债务人,由于债务收入比较低、还款压力较小,因此后续协商确定的新还款计划要素相对灵活。二是债务收入比在17倍至25倍的,由我国台湾地区“金管会”和银行工会建立的债务协商平台统一确定还款期数和还款利率。具体来看,还款周期应为60个月,还款利率应为3.88%。三是债务收入比在25倍以上的,亦由我国台湾地区“金管会”和银行工会建立的债务协商平台统一确定还款期数和还款利率。考虑到该类债务人还款压力较大,因此监管部门所确定的还款周期进一步延长至80个月,还款利率亦降至0。为了收回本金,银行将让渡所有的利息收入,并允许更长的还款周期。

第四,在签订协议阶段,确定还款计划后,债务人将与各债权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开立专门的还款账户。若在债务协商机制下,债务人将直接与最大债权银行签约,并由最大债权银行统一管理后续的收款及划款等事宜。

从我国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开展债务协商从而控制零售贷款风险、提升零售高风险贷款回收率的方式来看,主要依靠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在协商前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重点分析债务人的当前收入水平、资产负债比以及债务成因,以确保债务人具备“恢复还款能力”的基础。同时,确认债务人并非恶意逃废债,从而避免错误地帮助高风险客户“过度协商”。

二是在协商中设立刚性协议条款,重点是制定匹配债务人现金流的还款计划。银行应根据债务人月收入,按“必要生活开支优先”原则设定还款金额,避免还款压力过大导致二次违约,同时限制单一债务人的协商次数(如1年内不超过2次),避免“反复协商”消耗银行资源。

三是协商后实施动态监控和预防措施。在动态监控方面,每月核查还款到账情况,每季度要求债务人更新收入证明或流水,若发现收入下降、失业等风险信号,则提前调整还款计划(如暂时降低月还款额、延长还款期)。在预防措施方面,将债务协商客户纳入专项监控名单,设定风险指标(如逾期情况、债务收入比等),当指标超过阈值时触发预警,由专家介入评估是否需终止协商或启动资产保全等。

从对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影响来看,我国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开展债务协商的性质和香港地区开展IVA类似,均是对债务人已出险的贷款进行重组,因此并不能直接改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目的更主要是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当然,该方式亦可以通过重组后待债务人还款能力好转,再将重组贷款上调至关注类甚至正常类贷款,从而间接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三、总结

从我国香港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个人债务重组的实践来看,虽然开展个人债务重组大多难以直接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但仍可以从提高不良贷款回收率、控制不良贷款生成以及提高借款人还款能力乃至意愿等角度支持商业银行提升资产质量、“向不良要利润”。因此,相关制度的参考和借鉴对于监管部门支持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零售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从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开展个人债务重组可以有效提升个人不良贷款回收率30个百分点以上。从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来看,根据“台湾银行工会”2022年统计,通过前置协商开展个人债务重组,商业银行对个人不良贷款的平均回收率[6]达65%以上,相比之下,直接核销后继续追回的回收率仅约30%[7]。而从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对个人不良贷款的回收率来看,通过核销后的回收率约20%,通过不良贷款转让方式实现的回收率约10%,通过发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ABS或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ABS实现的整体回收率约为20%。

但值得注意的是,债务重组模式下对贷款本息的减免,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债权人对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将减免本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营业外支出”),并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从而导致当期拨备覆盖率的下降。

第二,个人债务重组可以改善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待观察期结束后可将相关贷款再上调至关注类甚至正常类贷款,从而间接改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根据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2023年2月1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风险分类办法》”),若债务人经重组后的贷款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那么该贷款即可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因此,若债务人经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还款计划后,能切实履行还款职责,经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后即可将债务人的贷款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从而降低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占比,进而间接的也使得银行不良率上升的风险有所降低。

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境内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不良资产上调分类的标准较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CBS)的标准更为严格。按照2017年BCBS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除应满足的其他条件外,债务人若已连续至少3个月对相关债务进行按时正常偿付,则可将相应资产调出不良资产范畴。从我国境内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实践来看,无论是不良资产还是重组资产,最少都需要6个月的观察期才能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或关注类。

第三,境内商业若参考香港地区试点债务重组类贷款,或有利于缓释个人不良贷款生成率上升的压力。以当前境内银行零售业务中不良贷款率最高的信用卡贷款为例,其从正常贷款劣变为不良贷款,债务人通常会经过“正常还款-仅能负担每月最低还款-无力偿还贷款”的过程,其中在“仅负担每月最低还款”阶段,债务人实际上有较强还款意愿,但由于过高的分期利率或罚息而无力偿还贷款,最终使得信用卡贷款劣变为不良。在此背景下,境内商业银行若参照我国香港地区针对信用卡业务发放债务重组类贷款,通过新的低息贷款来置换债务人的高息贷款,有助于缓解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将可以避免其信用卡贷款最终出险,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信用卡贷款的不良生成率。应当指出的是,除了银行和消金公司发放的消费贷、信用卡贷款之外,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下属的各类小额贷款公司亦发放了大量利率较高的贷款,若未来我国监管部门允许银行向居民债务重组类贷款,亦可考虑将居民所负担的小贷公司贷款亦统一纳入重组置换范畴,从而全方位缓解居民的偿债负担。

此外,在《风险分类办法》下,个人贷款在风险分类上并不存在“连坐机制”[8],即个人单笔贷款劣变为不良并不会导致该居民所有贷款均被计为不良。因此,对于居民而言,若银行通过新贷款置该居民的不良贷款及尚未劣变为不良的其他贷款,理论上将可以直接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不过,从境内银行的当前实践来看,若债务人在某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已划为不良,那么银行通常不会批准对该债务人发放新贷款。因此,境内商业银行即使试点开展债务重组类贷款,亦可能更多用于置换处于分期还款期的高息贷款,而不是已逾期的高罚息不良贷款。因此,债务重组贷款即使在我国境内落地,也或将更多用于遏制不良贷款的生成而非直接降低不良贷款率。

应该指出的是,若商业银行开展此类债务重组类贷款,应把严格做好客户准入和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核查。由于债务重组类贷款主要面向已出现还款困难的高风险客户,部分债务人可能将其视为“债务延期工具”,或通过恶意违约来争取利率或本金减免。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严格审核收入稳定性、债务收入比(DTI)、信用记录等,筛选真正有还款能力、仅需优化债务结构的客户,而非单纯“拆东补西”的高风险客户。同时,在此类贷款投放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定期跟踪借款人还款情况及负债变化,若发现客户新增高息债务或还款能力下降,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如调整还款计划),避免风险恶化。

注:

[1]具体可以参阅我们此前的报告《如何看待当前对公、零售贷款不良率的分化?》,https://app.cibresearch.com/tiptap_web/index.html#/shareUrl?id=503efd0cf4f668d76c768737d4303b01&from=app&appVersion=5.4.2

[2]考虑到债权人主要为商业银行,且后续均从商业银行参与的角度分析,因此以下债权人均用“商业银行”指代。

[3]香港金融管理局主导的一项金融科技计划,旨在通过开放银行技术,让客户能够安全、便捷地授权不同银行之间共享其账户数据,从而实现跨银行账户管理、简化信贷流程及提升理财体验。

[4]为借款人提供无抵押、短期、小额、高息的贷款服务,没有免息期,且每次使用都会收取固定额度的提取手续费。

[5]即信用卡、现金卡的债务总额。

[6]最终回收总金额与贷款本金的比值。

[7]资料来源:債務協商在台灣:實務流程、利弊與成功案例分享,[EB/OL], 2025/08/09[2025/10/30], https://getmyfinances.com/%e5%82%b5%e5%8b%99%e5%8d%94%e5%95%86%e5%9c%a8%e5%8f%b0%e7%81%a3%ef%bc%9a%e5%af%a6%e5%8b%99%e6%b5%81%e7%a8%8b%e3%80%81%e5%88%a9%e5%bc%8a%e8%88%87%e6%88%90%e5%8a%9f%e6%a1%88%e4%be%8b%e5%88%86%e4%ba%ab/。

[8]若债务人名下某笔零售贷款已划为关注类或不良贷款,其名下其他品种的零售贷款并不必强制归为关注类或不良贷款,而是仍然依据脱期法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