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 滞纳金到底谁该承担?

发布时间:2025-11-13 15:00  浏览量: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的意愿免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后补缴后产生了滞纳金,这个钱应该谁出呢?我们通过章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了解一下。

原告某公司代理人称,被告是2013年来的公司,当时签了一个协议,就说公司这边同意给被告购买社保,但是以每月发放报销补贴的形式由被告自行购买。

协议还约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的,责任自行承担。

“2023年,陶某他以我司没给其购买社保为由投诉到有关部门,我司为此缴纳了社保并垫付了他个人本应承担的部分是17000块钱以及滞纳金9万多。”原告某公司代理人如是说道。

为此,某公司要求陶某向公司返还其个人应承担的17000元,同时承担公司支付滞纳金的50%,陶某不同意支付,双方对簿公堂。

被告陶某代理人称,原告未给被告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基于上述情形,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保,属于原告采取的补救措施,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该部分损失,与法无据。因此,对于山东某科技公司要求陶某承担50%滞纳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个人缴纳额应由劳动者负担,法院判决支持了山东某科技公司要求陶某支付垫付款的诉求。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向缴费单位加收滞纳金,而且该滞纳金只是针对缴费单位征缴。

法官提醒,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承担主体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因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

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