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房屋动迁款,为何按法定继承处理

发布时间:2025-11-14 15:13  浏览量:1

胡女士母亲遗留的私房被征收了,胡女士弟弟胡某以母亲写有遗嘱为由欲独占房屋征收补偿款,胡女士依法提起诉讼,最终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房屋征收补偿款参照法定继承处理。

胡女士和胡某系同胞姐弟,父亲早年亡故,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把姐弟俩抚养长大,生活实属不易。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姐弟二人先后结婚成家。1984年7月,胡女士和丈夫在单位分配到一套福利公房,后夫妻俩将该公房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二人名下。胡母名下原有两套产权房,1996年5月将自己的一套无偿赠给胡某,产权也过户至胡某名下。胡女士对此虽有怨言,但考虑到毕竟是一家人,并未计较。2004年3月,胡母因一场大病致卧床不起,没有想到的是,胡某夫妇对老母亲不管不问;老人的生活起居、吃喝拉撒全靠胡女士一人照顾。老人每次提起胡某都伤心不已。2015年老人去世。之后其名下这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胡某出租,租金一直由胡某收取。

2023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月5日,胡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25万余元。胡女士找到胡某商谈动迁款分割事宜,竟遭拒。胡某手握母亲的遗嘱,信誓旦旦地说,母亲生前在遗嘱中已把系争房屋作为遗产留给他一人,胡女士无权继承,且胡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不能再重复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胡女士无论如何不相信这份遗嘱,于是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姐弟二人之间进行分配。首先,胡母这份遗嘱的内容和日期均系打印字体,非老人本人亲笔书写,老人只是在打印遗嘱上签了名,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该份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即便这份遗嘱的签名是真实的,该遗嘱由于欠缺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其次,系争房屋系私房,本案并非公房征收引起的纠纷,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房屋产权人,除非房屋有实际居住人且该房屋居住人应当享有安置利益。本案系争房屋征收前虽然由胡某实际控制,但胡某在本市他处有住房,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不属于征收房屋的被安置对象。因此,无论胡女士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均不影响其对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法定继承。再次,由于胡女士对母亲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还可以要求适当多分遗产。因为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后胡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本案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胡某提交的遗嘱证据最终被法庭确认无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件以原告胡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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