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无效!上海老人亲口说“房子不给儿子”,法院为何不认?
发布时间:2025-09-14 14:11 浏览量:1
“亲口说的,录像为证,为什么法院不认?”
这是许多家庭继承纠纷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一位老人生前录制视频,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不给大儿子。但法院最终认定录像遗嘱无效,房产仍按法定继承分割。
为什么老人亲口说的话、录的像,法律却不认可?
上海徐老太生前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录制视频,明确表示:“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不给大儿子。”但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原因有三:
✅ 非自主陈述:视频中是工作人员提问,老人回答,而非老人主动陈述遗嘱内容;
✅ 缺少身份信息:老人和见证人均未在视频中表明身份;
✅ 无日期记录:视频未注明录制年月日,无法确定订立时间。
法律焦点:录像遗嘱不是“拍个视频就行”,必须严格符合《民法典》第1137条的形式要件!
(1)坑一:见证人选错,直接无效
- 哪些人不能当见证人:继承人本人、受遗赠人、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
- 合格见证人:律师、居委会工作人员、无利害关系的朋友。
(2)坑二:只是“一问一答”,不算数
-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主动、完整陈述意愿,而非他人引导性提问。
- 正确做法:老人应直面镜头说:“我自愿订立遗嘱,将我名下XX房产留给XX。”
(3)坑三:忘了“验明正身”
- 视频开头必须记录:
✅ 立遗嘱人姓名、身份证号;
✅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
✅ 录制日期、地点。
(4)坑四:用手机拍,但没留原始文件
- 法院要求提供录像原始载体(如手机、相机),剪辑过的视频无效。
- 建议:录制后当场备份,并公证处存档。
核心原因:防篡改、保真实!
- 录像易剪辑:一段剪辑的视频,可能完全扭曲老人意愿;
- 见证人缺失:若无见证人,无法证明老人是否被胁迫;
- 时间不明:无法判断遗嘱订立时老人是否神志清醒。
法律原则:形式严苛,才能保障实质公正!
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是财产分配方案,更是对亲情的最后嘱托。遵循法律形式,尊重老人真实意愿,才能让每一个家庭实现真正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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