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命案引发广泛关注 司法应为无限防卫权进一步松绑
发布时间:2025-11-16 00:32 浏览量:1
山西狗伤人后引发的命案今日开庭,引发社会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
2025年1月30日,山西长治发生一起悲剧:申某之子被邻居郭某的狗咬伤,申某一气之下摔死了狗。随后,郭某纠集多人闯入申家打砸,冲突中申某持刀反击,致郭某死亡,多人受伤。11月13日,该案在长治市中级法院开庭,争议焦点是申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定位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对象条件:针对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提前或事后防卫
-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而非报复或挑衅
- 防卫必要性: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且手段与侵害程度相当
虽然刑法对无限防卫早有规定,但实践中真正的无限防卫案例却寥寥无几。人们熟悉的有昆山龙哥案和福建赵宇案等。
为何无限防卫案例如此稀少?
首先是适用条件极其严格。无限防卫仅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对"行凶"等概念的认定极为审慎,需综合考量侵害手段、强度、工具杀伤力、双方力量对比等因素。
其次,也是 "唯结果论"的传统思维的影响。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存在"只要造成死亡,就认定防卫过当"的倾向,过度关注结果而忽视防卫情境的紧迫性和防卫人的被动性。
再次,证据认定难
防卫往往发生在紧急情况下,证据收集困难,难以精确证明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对应关系,导致法院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
同时,也有司法保守主义方面的原因。
部分司法人员担忧放宽防卫认定标准会导致私刑泛滥,因此在认定无限防卫时格外谨慎,即使面对明显防卫情形,也多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处罚,而非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过,也要看到,在社会的呼吁及群众的广泛关注下,近年来,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少数案例成功认定为正当防卫,标志着司法实践开始转变。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为正当防卫认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回到目前关注度极高的长治案,有无定性为无限防卫的可能呢?
长治案,争议焦点在于:郭某等人闯入住宅并实施暴力,是否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申某在慌乱中持刀反击,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若法院认定郭某等人行为已构成"行凶",且申某防卫行为与侵害强度相当,则可能适用无限防卫,认定申某无罪;若认为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最后结果如何,还有看法院的最终判决。
但无论如何,无限防卫权作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尚方宝剑",其适用应当更积极,但必须严格依法。长治案或将成为检验我国防卫权保护力度的又一标杆,让我们共同期待法律给出公正答案,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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