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反杀案庭审交锋:通话记录铁证在,正当防卫还是过了当?
发布时间:2025-11-16 15:05 浏览量:1
长治反杀案:绝境防卫的法理之争与人性叩问
2025年正月初二,山西长治的一则邻里纠纷,最终演变为一死一诉的悲剧。六旬老者申大爷(媒体公开称呼)因儿子被邻居家犬只咬伤,引发后续一系列冲突,在被9人围殴至绝境时持刀反击,导致犬只主人郭某死亡。这场案件不仅让两个家庭破碎,更将“正当防卫的边界”这一法律命题,推向了公众视野的中心——当不法侵害突然降临,私宅沦为暴力现场,公民的防卫权究竟该如何界定?法律的理性克制与人性的求生本能,又该如何平衡?
一、案件始末:一场由犬只引发的失控冲突
故事的起点,是一场本可化解的邻里矛盾。2025年正月初二,申大爷的儿子出门打水时,被邻居郭某家的狗咬伤两处。气愤之下,其子将犬只摔死。事发后,申大爷并未选择激化矛盾,而是第一时间盘算着报警求助,希望通过民警调解妥善处理,其妻也主动微信联系郭某的姐姐,表达了愿意承担医药费、协商解决的态度。
但沟通未能如愿。郭某的妻子赵女士不仅拒绝调解,在民警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态度强硬地表示“你们派出所能给我要个钱?我晚上自己处理,你们等着接电话吧”,面对社区主任的劝说,更是放言“打狗还得看主家呢,你别管”。这份决绝,为后续的暴力冲突埋下了隐患。
申大爷一家察觉到危险,遵照明警“关好门别让事儿闹大”的叮嘱,将大门扣紧,但恐惧还是如期而至。当天入夜后,赵女士带领包括郭某、妹夫韩某在内的9人,直奔申家而来。先是震天的砸门声,紧接着是院子玻璃被砸得稀碎,玻璃碴飞溅至厨房案板,恐惧瞬间笼罩了这个家庭。
申大爷的女儿先后五次报警求助,但在警方抵达前,韩某已一脚踹开大门,9人一拥而入,冲进院子就对申大爷一家三口拳打脚踢。邻居老贾闻声赶来拉架,却根本无法阻止失控的局面。申大爷一家被逼退至客厅东边的窗台处,身后是墙、旁边是楼梯,不到两米宽的死角让他们退无可退。
黑暗中,申大爷被打得鼻子流血,经后续鉴定,其右侧鼻骨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老伴被踹致臀部受伤,女儿脸上手上布满血道子。慌乱中,申大爷的手在窗台上摸到了一把平时杀鱼用的剔骨刀(经现场勘查记录,刀长24厘米)。在不知挥了多少下后,围殴的人群突然散开,郭某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人受伤。次日,申大爷被警方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庭审交锋:关键证据背后的防卫之争
2025年11月13日,该案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的观点激烈碰撞,核心争议直指“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控方: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申大爷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其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控方提出,尽管郭某一方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并未携带致命凶器,其侵害手段主要为拳脚殴打及砖石投掷,而申大爷使用剔骨刀反击,直接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存在明显不对等,损害后果远超制止侵害所需的合理范围,符合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辩方:正当防卫,应作无罪辩护
申大爷的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并提交了多项关键证据支撑观点:
1. 通话记录:赵女士在冲突前拒绝调解时的威胁言论,以及对民警、社区主任的强硬态度,证明郭某一方具有蓄意报复、主动挑起冲突的主观故意,并非简单的“上门理论”;
2. DNA鉴定报告:案发现场的剔骨刀上仅检出死者郭某的DNA,而另一名伤者韩某的DNA并未在刀具上出现,由此质疑部分伤者的伤情与申大爷的反击行为无直接关联,削弱了“造成重大损害”的指控基础;
3. 伤情鉴定结果:申大爷及其家人的伤情鉴定报告,清晰证明了当时他们遭受的是持续、严重的暴力侵害,申大爷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正当性。
庭审中,双方围绕“必要限度”展开了重点辩论,法官在听取全部陈述和证据后,未当庭宣判,案件的最终走向仍待司法裁量。
三、法律拆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边界
要厘清本案的争议核心,需回归《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明确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刑法》第20条)
构成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三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四是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此外,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也被称为“特殊防卫”。
防卫过当的认定核心
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关键要件:其一,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存在显著失衡,防卫行为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合理需求;其二,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指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两者缺一不可,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本案争议焦点:绝境中的“必要限度”如何认定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申大爷的持刀反击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支持正当防卫的观点认为:
- 侵害行为具有严重性:9人深夜非法侵入住宅,伴随砸毁财物、聚众围殴等行为,已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
- 防卫情境具有紧迫性:申大爷一家被围堵至死角,退无可退,人身安全面临即时、持续的威胁,不存在避让的可能;
- 防卫人能力具有局限性:申大爷已年过六旬,身体机能远不及年轻群体,在黑暗环境、遭受殴打、情绪极度紧张的绝境下,无法苛求其精准控制防卫力度,反击行为属于人性本能;
- 防卫工具具有偶然性:所用剔骨刀是日常杀鱼的生活用品,并非事先准备的凶器,符合“随手取用”的防卫场景,无蓄意伤害的主观倾向。
而支持防卫过当的观点则坚持:刀具的危险性远高于对方的拳脚、砖石侵害,即便存在不法侵害,也应选择与侵害手段相当的防卫方式,使用刀具造成死亡后果,显然超出了必要限度。
四、案例参照:特殊防卫的司法实践样本
本案的争议,让人联想到2018年备受关注的涞源反杀案。该案中,王新元夫妇的住宅被持凶器的不法侵害人翻墙闯入,侵害人意图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夫妇为保护自身安全实施反击,导致侵害人死亡。最终,检察机关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的裁判逻辑在于,不法侵害人持凶器非法侵入住宅,已严重危及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时防卫人采取反击行为,即便造成侵害人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一案例也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非法侵入住宅并实施暴力的行为,本身就应被认定为严重暴力侵害,防卫人的防卫边界应适当放宽。
五、深度思考:法理与人情的平衡之道
长治反杀案的核心矛盾,本质上是法理的理性规则与人性的本能反应之间的碰撞。法律要求防卫行为“不过度”,是为了防止私力报复泛滥,维护社会秩序;但人性在面对绝境时,求生本能往往会超越理性克制,这一点也不应被法律忽视。
从司法裁量的角度而言,认定防卫是否过当,不能脱离具体情境机械判断,而应站在防卫人的视角,结合案发时的时间、地点、侵害人数、侵害强度、防卫人自身条件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申大爷面对的是9人的聚众围殴、私宅被侵入、家人受威胁的绝境,这种情境下,要求他冷静判断“用多大力度反击才不过当”,无疑是对人性的苛求。法律的正义,不仅要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也应体谅防卫人在绝境中的无奈与本能。
同时,本案也折射出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问题:当公民遭遇突发不法侵害,报警求助后警方未能及时抵达时,个人该如何保护自己?这背后是公民防卫权与公共执法保障之间的衔接问题。法律赋予公民防卫权,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公共保护的不足,当公共执法力量尚未到位时,公民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安全,这也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的核心体现。
六、案件启示:暴力之外的解决之道
无论最终判决如何,长治反杀案都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悲剧。一条狗的纠纷,因沟通失效、情绪失控,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面临刑事追责,两个家庭从此陷入痛苦,这足以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邻里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矛盾分歧,而解决矛盾的唯一正确方式,是理性沟通与合法途径,而非暴力相向。郭某一方若能在犬只咬伤他人后理性协商赔偿,申大爷一家若能在处理犬只问题上更为审慎,这场悲剧或许就能避免。暴力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会让矛盾升级,最终反噬自身。
此外,本案也提醒我们,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留存相关证据;但在警方未能及时抵达、人身安全面临即时威胁时,也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只是防卫行为应始终以“制止侵害”为目的,避免超出必要范围。
目前,长治反杀案仍在等待最终判决,申大爷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需司法机关依据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为我们重新审视正当防卫的边界、思考邻里关系的相处之道提供了重要契机。愿这起悲剧能让更多人明白,理性与法治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暴力只会带来无尽的悔恨与伤害。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长治男子刺死入侵住宅的狗主人案今开庭:狗咬人被摔死后起冲突,律师将作无罪辩护》2025年11月13日;腾讯新闻《男子被狗咬后摔死狗,狗主人上门理论遭反杀!案件将于今日开庭》2025年11月12日;网易新闻《山西狗咬人血案:一死一诉,正当防卫还是蓄意伤害?》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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