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万培训费险些打水漂,法院出手帮追回!太原中院公布了涉及19个孩子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退费拉锯战”案件
发布时间:2025-06-04 08:37 浏览量:1
“之前我们担心极了,没想到最终能拿到培训机构的退费,多亏了咱们法官一次又一次的耐心调解。”家长代表李先生握着少年审判庭庭长申延艳的手感慨道。随着最后一份调解协议的签署,太原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成功化解了这19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同时,合议庭法官督促培训机构负责人当场交付退费款项,家长们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
这一幕背后,是一场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退费拉锯战”。6月3日,太原中院公布了这起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收钱后培训机构关门了
2022年,省城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收取了19名学员的高额培训费后,因经营不善停课。家长集体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共计2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机构退赔相关费用。但教育机构资金链断裂,实际经营困难,始终未予积极履行。家长们认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因此进入二审阶段。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持续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理念的落实,为切实最大化维护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的财产权益与受教育权益,案件确定由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庭审理。
法官介绍,退款难是预付式消费的争议热点,预付式消费更是多发于教育培训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跑得了公司跑不了股东
少年法庭组建了5人合议庭对这起系列案进行审理。法官们一一核对了家长提供的课程缴费凭证、合同文本、聊天记录,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情况依法审查,认真研判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财务调查专门针对企业资产、负债、利润等问题,能辅助法官识别隐匿财产、抽逃出资、账外循环等行为,有助于法院高效透明审理案件。从开始探索实施财务制度至今,太原法院已对145件案件进行了财务调查。
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尚欠老师工资;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在诉讼后又通过0元转让股权的方式,试图逃避法律责任……财务调查除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外,还暴露出股东逃废出资债务的可能。
法官表示,作为股东,明知机构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却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又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亦未补缴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议庭研判后认为,有必要通知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到庭说明情况。
太原中院首创新庭审方式
电话不接、开庭不来、调解不到……被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电话拉黑后,少年法庭的法官决定上门张贴《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因案件审理需要,现通知你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请准时到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出庭,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不够了解,出现了法庭查“事”不见当事人、“局外人”盲目说理的“怪象”,影响了审判效率。
针对这一现象,太原中院首创“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庭审方式改革。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往往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在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难以查清时,通过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做如实陈述,有利于法官准确全面了解案情始末,从而形成正确的内心确认,依法公正作出裁判。
收到到庭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终于到庭了。家长们详细描述了“预付课费”“拖延退款”等经历,而机构负责人和股东坦言受客观影响营收锐减,资金周转困难,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资金链断裂,机构已停业许久。
法律与情理“双向奔赴”
摸清了症结所在,少年法庭的法官心里有了数,纠纷化解还得见面开药方,随后再次组织了调解。“要钱没有!要么让他们等我三年,等我东山再起再还钱。”股东不甘心道。家长们更气愤:“我们交了钱三年了,几十万!现在孩子课没上成,钱拿不回来。还给我们画饼!”气氛一时间变得十分紧张,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面对涉案人数多、家长情绪激动、机构资金链断裂的复杂局面,案件陷入僵局。
法官们深知要化解双方矛盾,首先要让被告股东明白其中利害关系。法官对股东们说:“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真到了执行阶段,且不说失信、限高后你们不能乘高铁、飞机,就是现在你们子女上私立学校也是不符合规定的。”见被上诉人情绪有所缓和,法官继续提出了调解方案,让他们尽力去筹钱,看能力范围内能还多少。
回到法庭,法官又做起了家长的工作:“我们调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财产状况,受客观条件影响,机构资金链断裂也是现实情况。现在他们尽力去筹钱,也看看咱家长们能不能酌情降低一点退赔金额。”面对法官,家长也做出了让步:“法官,从最开始拿到一纸空文,到你们一次次不厌其烦地给我们调解,我们知道你们尽了最大努力,我们家长们信任你们。我们同意!”
最终,双方达成按实际课时折扣价退赔的折中方案,并现场签署协议。
链新闻
法律支持 告别预付费有去无回
可能很多人有过这样的经历,办了张美容卡,刚用两次店就搬了;充了健身年卡,没过几个月健身场地进不去了;给孩子报的培训班,交完钱没到两个月教室就锁门了……这些烦心事的背后,藏着许多法律问题,牵动着老百姓的“钱袋子”和“信任感”。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作为新型消费纠纷类型频频发生,单案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一旦商家“暴雷”,涉及的都是巨额资金。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出台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度回应,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的法律适用,细化了裁判标准,为法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为促进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就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也邀请相关法律专家,为大家一一进行解析。
问:办卡后是否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款”?
答:可以,但有例外。消费者在付款之日起七天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是,如果消费者在此次预付式消费合同订立时,已经从该经营者处或者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比如“回头客”,则消费者不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卡”的权利。
问:“收款不退、遗失不补、不得转卡”等霸王条款有效吗?
答:无效。经营者提供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有如下格式条款的,均为无效:1.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如约定“本卡售出,概不退还”;2.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3.约定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4.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对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5.免除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如约定“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服务停止,本店不承担赔偿责任”;6.争议解决方法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如约定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但仲裁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7.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问:办卡后发现商家关门或转让,或因消费发生其他纠纷,消费者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答: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四类主体主张权利。1.一般情况下为预付式消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经营者;2.出借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名义经营者;3.商场场地出租者,如果场地出租者未审核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4.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因经营困难不能兑付商品或服务后,经营者应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在连锁店消费发生纠纷可以跨店主张权利吗?
答:四类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跨店主张权利。消费者在某连锁店的总店(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办卡,如果分店(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总店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分店事后追认总店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总店和分店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分店要求履行债务、分店的行为使消费者相信分店受总店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分店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分店(被特许人)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亦可以参照上述四类情形,主张总店(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总店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总店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总店明知分店不具备提供服务条件,仍放任分店对外收取预付款,由此造成消费者损失,总店需承担过错责任。
问:未成年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合同无效,但有例外情形。特别注意,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预付式服务的无条件全额退款。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无效;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原则上无效,但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预付款金额等合同内容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比如17周岁学生一次性支付数百元培训费用参加游泳训练等,就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认定该合同有效。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预付式服务,不仅合同无效,而且无论是否已实际提供服务,经营者均需全额退款,不得在预付款中扣除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问:预付式消费卡办理后是否可以转让给他人?
答:可以转让,但以债权转让名义损害经营者利益的除外。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债权依法可以转让,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发生法律效力,经营者应当为受让权利的人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但是,在一定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以债权转让名义让多名消费者使用同一张消费卡的,经营者可以主张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消费者将一人不限次数健身卡用于全家人消费即属于此种情形。
问:哪几种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答:以下情形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1.经营场所变更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利;
2.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给第三人,如店铺转让等;
3.不能正常提供原承诺的不限次数的服务;
4.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且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如办理健身卡后罹患无法长时间运动的疾病等即属于此种情形;
5.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问:消费者充值后遭遇经营者“卷款跑路”,该如何维权?
答:可起诉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在短时间内闭店,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也拒不退款,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或其他关联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