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法理情融汇西辽河畔 | 让司法的温度融化隔阂亲情的坚冰

发布时间:2025-06-11 13:27  浏览量:3

开栏的话

滔滔西辽河,奔涌着千年文明的回响;巍巍天平下,镌刻着司法为民的初心。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法治精神在西辽河沃土上生根发芽,4月2日起,本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如我在诉·法理情融汇西辽河畔》专栏。

在这里,我们将以"如我在诉"的共情视角,聚焦群众关切,讲述典型案例,传递司法温度;以"法理情交融"的实践智慧,解读裁判背后的逻辑,展现法治与乡土人情、公序良俗的深层对话;以"西辽河畔"为叙事坐标,记录基层法官扎根一线、定分止争的鲜活故事,见证法治力量如何如河水般浸润民心、滋养和谐。

春风徐来,吹走了徘徊在巴雅尔图胡硕人民法庭上空的阴云,阳光再次映照在庄严的国徽上,同样照亮了审判庭里的一对叔侄,这场笼罩在叔侄之间近两年的“寒冬”随着法槌的起落宣告“消散”。两年前,叔侄二人因一片草牧场的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如今,在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巴雅尔图胡硕人民法庭的调解下,叔侄二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草牧场纠纷的起源

2023年秋天,树某的侄女明某和她妈妈包某第一次把树某告到了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巴雅尔图胡硕人民法庭。明某和她妈妈说,树某从2020年开始占了他们的草地,要求树某把草地还给他们,并且赔偿损失。但是树某说,包某和她哥哥办某在2013年就离婚了,办某把除了草地以外的所有财产都给了包某。2014年,树某帮办某还了30000元的信用社贷款,之后办某就让树某帮忙管理他的草地。

2015年,办某因为犯罪被判刑,当时他让树某在他坐牢期间负责给他生活费,还要帮他管理草地直到2027年。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之前,办某和树某的草地登记在同一个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上,2015年重新确定草地权属的时候,政府给了明某一家一个独立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亲人意外离世的变故

2018年的时候,办某因为生病在监狱里突然去世了,树某帮忙处理了后事。办某坐牢的那段时间,树某给他交了监狱里的生活费、信用社的贷款和利息,还有办某的丧葬费,加起来差不多10万块。

树某在聊天的时候说:“他们在办某被判刑之后,一次都没来看过他,也没照顾过他,现在凭什么要来分办某的草场?”法庭立案后,巴雅尔图胡硕法庭的工作人员分别找明某母女和树某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和树某的谈话中,工作人员发现,树某对这个纠纷的态度特别强硬,不愿意让步,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办某坐牢期间,明某母女对他不够关心。

政府处理的前置程序

虽然法庭受理了该案,也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的陈述中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因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特殊性,仍不能直接进行裁判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政府处理是化解此类矛盾纠纷必要的前置程序。因此,法庭对明某母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并告知二人应寻求草牧场所在辖区的镇政府帮助。

当地镇政府在收到明某母女的申请后,即刻进行研究分析,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说明,镇政府已于2015年就案涉草原单独向明某、包某、办某(已故)颁发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故明某、包某有权继续经营案涉草原(办某所得权利由其女明某继承)。

一波三折的诉讼程序

树某不服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很快便针对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2024年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镇政府对该草原承包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而对于树某所提及的为办某支出的各类费用不属于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判决驳回了树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树某依旧不服,又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可是面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一审,二审毫无意外地再次驳回了树某的上诉。

而树某的“诉讼之旅”并未就此停歇。2025年春,树某与明某母女先后来到巴雅尔图胡硕人民法庭,明某母女请求树某返还应由其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并要求树某赔偿一定年份的可得利益损失;树某向明某母女索要前文所提及的办某在服刑期间的监狱生活费、替还的信用社贷款、利息及办某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就此双方之间又形成了无因管理纠纷,亲戚关系持续进入紧张状态。

将心比心地释法说理

调解室墙上印刻的“那顺调解法”变得越来越清晰,“换位思考缓和对立矛盾,将心比心增进心理宽容”是最好的调解方案!受理两起关联案件后,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先后约至法庭进行沟通,交流期间时刻关注对方在陈述各自观点时的主观感受,意识到双方之间的矛盾壁垒并非如冰冻三尺般难以打破,于是决定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亲情关系入手,让双方看到对方的艰辛与让步。一方面,让明某母女理解树某与其兄长办某的手足情谊,办某服刑期间,树某全心全意照顾兄长,面对明某母女的诉求,树某确实是难以接受对方对自己兄长疏于关心这一点;另一方面,让树某理解明某母女在生活中的不容易,明某如今刚刚成年,在学业最为关键的阶段遭遇父亲病逝的噩耗,离异的单亲妈妈包某兼顾着父母双方的职责,尽心抚养照顾明某健康长大。纠纷中的每个人都有各自的难处和要经受的考验,面对意外变故,亲人本应是彼此最值得信赖的依靠,但在生活的压力下往往都忽视了这份珍贵的力量。

法庭在“那顺调解法”的指引下调解成功,双方表示愿意各退一步促成调解。树某愿意由明某母女将案涉草牧场的承包经营权收回,并撤回对她们无因管理纠纷的起诉;明某母女放弃了向树某要回赔偿利益损失的诉请。春风终归驱散了天空沉积许久的阴云,叔侄双方走出法庭,在拨云见日后的光芒中握手言和,相视露出了久违的微笑。

实践一次又一次证明,每一次调解、每一次沟通,重要的是让当事人感受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感受人民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法庭不应只是庄严肃穆的审判区域,更应是化解心结、弥合伤痕的港湾。而司法的温度也应是体现在耐心解答当事人疑问时的和蔼语气里,藏在一份份调解书、判决书的字里行间里,这种温度不是对法律的背离,恰恰是对法治精神更深层的诠释!

来源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编辑 ┃ 郝佳瑞

审核 ┃ 韩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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