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5 11:03  浏览量:2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小编整理了一批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价值观,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未成年人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游戏平台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落实不到位需担责——张小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化产品的合同无效——刘小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曝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周小某诉汪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擅自在互联网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采访视频需承担侵权责任——王小某诉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对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诈骗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小某诈骗案

案例一:游戏平台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落实不到位需担责——张小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从涉案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张小某实施了充值行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故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游戏平台作为游戏聚合运营主体采取了实名认证机制,并统一代替了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是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其并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存在较大过错。据此,审理法院判令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游戏公司退还部分充值款。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同时也暴露出家庭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平台在账号管理审核机制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本案明确了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因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致使未成年人充值的,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有力督促了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同时针对当前很多未成年人通过冒用家长身份等方式规避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进而引发网络沉迷、大额游戏充值等问题,在此提示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用网活动的关注,主动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未成年人模式等,妥善保管各类网络平台、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切实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有效杜绝大额游戏充值等冲动性消费。

案例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化产品的合同无效——刘小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刘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支付款项1400余元。涉案账号阅读过的漫画书目中含有行政规章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为此,刘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的内容,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此亦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对未成年人本人、所在家庭和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据此,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刘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典型意义】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本案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一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完善服务内容,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认定相关合同效力有着重要参考意义。另一方面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各界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价值观,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案例三:曝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周小某诉汪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周小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辱骂某演艺人员的言论,引起某演艺人员粉丝群体的强烈不满。刚满18周岁的粉丝汪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周小某的个人照片、全部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周小某辱骂某演艺人员的网络言论截图,并配以侮辱性的言论,引发网友进入周小某的账号发布辱骂言论,导致周小某精神压力增大、学业受到影响。为此,周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周小某的母亲和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过法院释法说理,汪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肖像等行为违法,侵犯了周小某的人格权,对周小某造成了伤害。汪某主动删除了侵权内容,向周小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给予赔偿,且当庭履行完毕。针对周小某网上辱骂他人的行为和泄露个人隐私等风险,以及周小某父母的监管缺失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周小某父母加强对周小某网络素养方面的培育和引导,及时批评教育、制止周小某的网络失范行为。

【典型意义】

网络中恶意曝光他人个人信息致使他人遭受网络暴力的事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未成年人的网络言行失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要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本案经过法院的释法说理,让被告深刻认识到通过网络恶意曝光他人个人信息,致使他人遭受陌生网友侵扰,不仅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告主动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了矛盾升级和损害扩大,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未成年原告存在的网络言行失范及其父母教育监管缺失的问题,法院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原告的父母及时批评教育、制止原告的网络失范行为,引导原告文明健康上网。

案例四:擅自在互联网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采访视频需承担侵权责任——王小某诉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小某是一名重点名校初中生,李某是教育类博主。某天,王小某放学时,误以为李某是学校老师,便在校门口接受了李某询问其学习情况、学校氛围的采访。后李某未经王小某本人及其父母同意,将采访视频发布于其个人的社交账号中,该账号挂有商品橱窗,销售奥数、英语等教辅图书。视频中王小某的脸部没有进行遮盖处理,视频标题为《在某市重点中学全靠学生自学?放养式教学?》,配文“你所不了解的某市重点中学学生上课状态……”,该视频点赞、转发、评论量均过万。视频播出后,引发网络热议和大量负面评价,导致王小某精神压力较大,学习状态也受到了影响。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教育类博主,在学校门口开展教育类相关话题的街头采访,其明显知晓王小某为该重点名校的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李某未经王小某本人及其父母的同意,将王小某的采访视频发布于具有商业营销性质的社交账号中,且该视频并未对王小某的肖像进行模糊、隐匿处理,而是完整地公开、使用了王小某的肖像,其侵权故意明显、目的不当。据此,审理法院认定李某侵犯了王小某的肖像权,判令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小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自媒体时代,网络准入门槛降低,部分网络用户为吸引眼球、炒作话题,在网络中不当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情形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易受到外界评价影响,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优先保护地位。本案认定商业营销账号主体为增加话题热度,未经同意不当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引发网络热议和大量负面评价,侵害了未成年人肖像权。通过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将“爱幼”这一传统美德切实转化为日常生活实践。同时也提示未成年人自身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家长要强化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避免其网络人格权益遭受不当侵害。

案例五:对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诈骗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小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徐小某伙同他人,通过在网络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方式,吸引粉丝关注。后虚构“充值送游戏皮肤”“以优惠价格代买游戏装备”“代充值游戏账户可返利”等,诱骗未成年人郝小某使用其监护人手机,多次进行扫码及转账支付,累计骗取人民币十一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及社交软件,虚构自己为游戏账户充值可获得返利及游戏皮肤、装备等,骗取未成年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徐小某的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徐小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据此,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徐小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徐小某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法院针对性开展法庭教育,促使徐小某从心底真正知错、认错、悔罪,帮助徐小某改过自新。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因网络游戏误入歧途或者诈骗受害的案件频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认知及辨别能力不足,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容易在网络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遭受不法侵害。同时部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对其使用电子设备及支付权限未实施有效管控,易使其诈骗受害或者误入歧途。有鉴于此,对未成年人而言,必须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亦非绝对安全之地,因此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及网络安全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擅自进行金钱交易。对家长而言,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及网络安全教育,强化对未成年人用网活动的关注,妥善保管网络支付账号密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此外,网络运营平台也应完善技术屏障,强化实名认证、增设风险提示并加强内容审核,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安全用网的坚固防线,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