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个税汇算收到提示“住房贷款可能已结清或为非首套”,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24 15:39 浏览量:1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将于6月30日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可要抓紧了。近日,市民刘先生办理汇算时收到这样的提示:“住房贷款可能已结清或为非首套房贷款”。市民若遇到同类问题,该如何处理?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已经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核验机制,对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市民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遇上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情况1 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该情况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作废已登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办理2024年度综合所得汇算。
●如何操作: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依次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2.在“选择查询年度”中选择“2024”后点击“确定”。3.系统弹出提示,点击“作废”即可。
情况2 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已结清贷款
该情况享受到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需要修改已登记的专项附加扣除,再办理2024年度综合所得汇算。
●如何操作: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依次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2.在“选择查询年度”中选择“2024”后点击“确定”。3.在填报记录中选择“住房贷款利息”进入填报详情,点击“修改”。4.点击“修改贷款信息”修改相关贷款信息。已结清贷款的,“贷款期限(月份)”需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进行修改。填写正确后点击“证明材料”。点击“上传材料”上传证明材料后点击“返回”,核对贷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修改”即可。
情况3 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且贷款尚未结清,并且信息填写正确无误
该情况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如何操作:
在弹出提示时,点击“我知道了”,然后继续办理汇算。
提醒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如果发生住房贷款提前还清,不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
相关政策
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厦门晚报记者 郭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