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20个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5-08-09 10:27  浏览量:3

民间借贷是民事案件中的常见案由,为帮助各位律师掌握相关裁判观点,本文依托 Alpha 案例库强大的检索与分析功能,从海量裁判文书中提炼出较具代表性与指导意义的 20 条核心裁判规则,涵盖效力、本金、利息、责任承担、证据与程序五大板块。每条规则均附有来自 Alpha 案例库的真实生效判例,力求以实务视角揭示当前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流观点与裁判逻辑。

合同效力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张某、南宁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2024 )桂民申 2477 号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民法典》现行有效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人无需支付高利部分利息。

2、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 )豫 01 民终 16438 号出借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放贷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如通过网络平台、亲友介绍批量放贷)提供借款的,属于“职业放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廷某、马耀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 )宁 04 民终 450 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出借人要求返还本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支付的本金可视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本金认定

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蓝瑞宏、蔡奕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0 )粤民再 389 号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中包含预先扣除的利息(如“砍头息”),法院应将出借人实际转账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

5、后期利息计入本金的,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冀某、庄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 )宁 01 民终 423 号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若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四倍,后期本金可认定为前期本息之和;若超过,则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后期本金。

6、本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本金与法定上限利息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钟某1、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 )桂民申 5109 号即使后期利息计入本金,借款人最终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即“利滚利”的上限控制)。

利息计算

7、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付某1与付某2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4 )豫民申 4315 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逾期利息。

8、非自然人之间约定利息不明的,按交易习惯等确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某与丁某新、孙某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4 )皖民申586号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的,法院可根据当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参照 LPR 或同类借款利率)。

9、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汪某、黄某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2024 )最高法执监 285 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出借人要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超过部分,借款人可要求返还。

10、逾期利息未约定的,按 LPR 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某公司、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 )最高法民申 2901 号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逾期利息可按借期内利率计算(不超过 LPR 四倍);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逾期利息按一年期 LPR 计算。

11、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 LPR 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某甲某公司、某乙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 )最高法民终 288 号借贷双方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的,出借人可选择主张或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 LPR 四倍。

责任承担

12、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名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明与陈某学、贺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 )鄂 06 民终 2703 号他人在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但未注明“保证人”“担保”等身份,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13、公司对其成立前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不承担还款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九江市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张远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8 )赣民再 39 号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且借款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即便后期在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该借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4、P2P平台提供担保的,需承担担保责任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众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 )甘民申 209 号P2P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网页、广告等方式明示或默示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若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则不承担责任。

15、借款人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骆庆五、李浩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 )最高法民终 123 号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若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应认定为有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

16、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法院查封的真实借贷合同有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刘某某诉黄某某、黄石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骗取法院查封的真实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2021 )鄂 0202 民再 5 号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以此保证借款合同履行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成立。刘某某与黄某某制造虚假诉讼以骗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对债权的一种保障,该行为虽有悖法律规定,但其嗣后真实的出资可以认定为系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其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否定借款合同效力,应当单独评判。

证据与程序

17、仅有转账凭证的,出借人需证明借贷合意

保康县人民法院:安某华与安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鄂0626民初1814号出借人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抗辩系委托理财、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出借人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18、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持有凭证的当事人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 )最高法民申 7362 号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持有该凭证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抗辩债权人并非持票人的,需提供证据证明。19、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真实性+关联性”双重审查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赵小丽与袁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 )陕 0404 民初 4251 号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证明“聊天双方为当事人本人”(如手机号绑定、实名认证)、“聊天内容与借款相关”(如提及“借款”“还款”“利息”);若聊天记录不完整(如删减),或无法证明对方身份,法院不予采信。

20、被告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但需审查证据真实性

岳阳县人民法院:顾某与李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 )湘 0621 民初 826 号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但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借条是否真实、转账记录是否存在);若证据存在瑕疵(如借条笔迹存疑、转账记录与借款无关),法院仍可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