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种放贷行为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5-05-27 17:15 浏览量:2
警惕!这种放贷行为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2日,颜某、奚某、乔某、许某因经营周转,向陶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3个月,并用颜某、许某名下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仅收到6个月利息。2021年3月12日,陶某某将对上述的债权转让给高某,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许某于2020年去世,许某1为许某法定继承人,高某认为,许某1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为此,诉至法院。
颜某辩称,30万元借款约定三分息,奚某支付了部分利息,房屋抵押属实,奚某曾告知其债权转让一事。奚某、乔某、许某1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高某提供之借条、抵押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陶某某向颜某、奚某、乔某和许某出借30万元,并约定月息9000元、设立抵押权,以及陶某某将该债权转让给高某的事实,颜某到庭也并未对借款及抵押事实提出实质异议,法院对事实予以确认。
高某、陶某某均陈述曾合作为房产中介客户拆借资金,陶某某与奚某等人本不认识,经本人介绍后在考量奚某等人资金能力并约定高息、设定抵押权的前提下同意出借,陶某某并无放贷资格,法院结合其出借次数、利息约定情况、设立抵押权等情节,综合认定案涉借款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特征,依法认定案涉借贷合同无效。案涉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陶某某自认奚某已归还的款项,应当根据具体还款时间、金额,按照先息后本原则抵扣后确定结欠本金。经核算,自最后一笔2019年11月29日还款之日起,颜某、奚某、乔某和许某共结欠陶某某本金281345.07元,该款应予返还,并自次日起继续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故颜某、奚某、乔某和许某向高某承担的清偿责任以上述债权额为限。并且,因主合同无效,双方设立抵押权的从合同无效,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亦属无效,对高某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涉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亦应予解除。
许某1作为许某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许某的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经查,许某1确有继承遗产,理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奚某、乔某、许某1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颜某、奚某、乔某向高某返还本金281345.0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81345.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许某1以继承许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高某承担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确认陶某某与颜某、许某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陶某某协助颜某办理权利人为陶某某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瀛台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应确保借贷行为合法合规。出借人应具备相应的放贷资格,借款人应确保借款用途合法。若遇到此类问题,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注意防范借贷风险,避免因借贷合同无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