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营刑事辩护·以案说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⑦

发布时间:2025-08-12 18:51  浏览量:2

陈营刑事辩护·以案说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⑦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其名下位于B市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被害单位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并收取三年租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后周某既不协助被害单位入住上述房屋,亦不归还债务解除查封以便保证被害单位长期承租权利的实现,终致被害单位在给付200万元后未能入住承租房屋。后周某于2018年5月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赃款现已损失。

【法律分析】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认为,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应当抓住三个方面进行重点考察:其一,被告人是否虚构或隐瞒整体事实;其二,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无对价交付财物;其三,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三、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指出,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最重要的区分标准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事实上,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在行为方式和财产受损上会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刑事诈骗有一个构成要件是民事欺诈所不具备的,即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永久性地非法掌握、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它是人的一种主观心态,除行为人本人承认外,只能通过其客观表现进行判断。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诈骗中行为人非法占有意图在具体形成的时间、故意内容上表现形式多样,可以从几个方面综合认定:(一)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二)所支付对价的处置情况。(三)行为人对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