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秀传统文化理念浸润新时代检察听证实践
发布时间:2025-08-14 11:09 浏览量:1
张晓东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己及人、兼听则明的理念智慧,启示司法断案应注重倾听各方意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坚守依法裁判的底线。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及各方参与人的意见,有助于落实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案件处理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听证作为发端于本土的制度创新,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惟邦本”的治理理念、“和而不同”的议事智慧,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高度契合,值得包括检察听证在内的检察履职引为镜鉴。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以和为贵”理念,为检察听证锚定了人本主义价值坐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考察中华文明史,“老子、孔子、墨子等思想家上究天文、下穷地理,广泛探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他们提出的很多理念,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者爱人、与人为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自强不息等,至今仍然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中华文明推崇以民为本的和谐秩序,主张天下是天下人共享之天下。“和”在古汉语中主要是指“和睦”“协调”“调和”。我国古代国家形态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家国同构。“家国同构”涵养了中华民族团结和谐、仁爱友善的天下主义情怀。《论语》提出的“礼之用,和为贵”,强调礼具有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的功用,能使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和顺。如果说,检察听证的方法在乎“听”,其原则无疑在乎“和”。从某种意义上看,“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解释的过程也是司法参与过程,客观要求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矛盾纠纷时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处理建立在广泛民意基础之上。实践中,应坚持“应听证尽听证”,推动检察听证全覆盖,着眼检察听证在促进和谐稳定和拓展检务公开两个方面的功能价值,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听证程序,探索职能部门在线发起、审批,听证员在线智配、邀请,听证结果在线反馈、落实等配套制度机制。紧扣“接受监督”这一实质内涵,运用数字信息手段提升听证效能,推动检察听证向智能化、网络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实质正义”的深层追求,为检察听证注入了实践理性智慧源泉。传统中国的正义理念更侧重精神、价值层面的亲历感知。中国古代将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以民为本”“抑强扶弱”,可谓中国古典正义论的核心内涵。与我国历史上的“大一统”观念相因应,中华法系的“讼狱”制度强调借助加害方的真诚认错悔罪,缓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对立,尽可能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民间矛盾纠纷。现代社会,司法作为实施法治的关键环节,无疑需要以大众理性与司法专业理性良性互动,满足民众的实质正义需求。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听证员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听证员实质参与案件听证审查,发表有理有据的听证意见,需要一定的司法亲历作为现实基础。为此,应立足听证办案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的一体化检察听证工作平台,在听证前认真整合、及时推送相关信息资料,为听证员“听”清楚、“证”明白优化基础服务。对于拟进行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听证员“到现场”把案件“现场”与听证“会场”衔接起来,让检察听证更接地气更具实践基础。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兼听则明”辩证思维,为检察听证拓展了重叠共识的获致路径。“良法善治”是法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其中,“良法”是前提,“善治”是枢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兼有法度、章法、情理等寓意。中华法系中的“法”讲求行动性、变革性、适应性,又在“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深刻认知上展现出独到的智慧。西周经过系统“制礼”,礼俗也具有法的作用。荀子主张的“隆礼重法”,在狭义层面带有道德教化成分,但又不止于道德教化。《左传·成公二年》提出“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其中已然带有儒法融合、多元共治的现实考量。作为中华智慧结晶的“兼听则明”,其思想渊源可追溯至《管子·君臣上》中的“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意思是,对于民众的意见,满足于个别听取则难以走出蒙昧愚钝;只有全面而综合地听取,才能达到明察秋毫的至境。“兼听则明”的古训,内在要求司法办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善于听取、虚心接受民意民愿。新时代检察听证的多元化主体结构和推进流程,不仅充分体现正当程序原则,而且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核心证据原则高度耦合。现代社会语境下,“实质正义”与体现不同参与主体平等交互协商而实现的正义,以及基于“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充分听取”原则的正义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上述三种正义为司法与社会之间经由“沟通”“交往”生成“重叠共识”提供了现实路径。这势必要求司法机关把握历史性与现实性、继承性与发展性的辩证统一,立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把“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落实到检察听证的“最后一公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原情司法”精神,为检察听证涵养了广泛听取意见的勇气和胸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轻轻松松查清看懂弄透,有的事实证据扑朔迷离,有的法律界定争论不一,有的法理情存在冲突。”“原情司法”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核心理念,其通俗表达即“法不外乎人情”,强调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以人们彼此间的自然感情为纽带,追求天理国法人情一体衡平。其在司法维度,强调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时,司法官不仅要循法而动,还应充分考量人道和人伦。伴随时代发展,“原情司法”中的“情”也处于流变之中,现代司法所“原”之“情”,不仅包括显性的涉案人际人伦等个人情感,而且包含隐性的社会关系、社会情态所承载的社会情感。检察听证通过以案释法、举案明法的方式,推动个案审查由封闭走向透明。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司法裁量前引入听证程序,让听证员及各方参与人的情感、意愿、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有助于克服检察权行使中可能出现的简单、机械、先入为主、顾此失彼等问题,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检察听证具有很强的情境性,听证员作为案件公开审查的基本主体,能否全程身到、心到、情到,真正听细、听准、听透,作为听证发起者的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尤为重要。为此,在检察听证中,要以“三个善于”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指引,既要把案情事实有理有据阐述清楚,更要把抽象的法律适用演绎成“如我在诉”“将心比心”的人文表达,让听证员和各方参与人能够“听”明白、“证”清楚、有确信。我国检察听证制度广泛吸纳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有助于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落实司法参与和人民监督。持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听证制度对接融合,努力促成“1+1>2”的叠加效果,应遵循“法律型、专业型、社会型”相统一的听证员库建设原则,优化入库听证员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将人民监督员纳入听证员库加以统筹。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本文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传承“政法”文化坚定检察政治首位性的理念与路径研究(ZJDY2025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