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捉奸”现场打伤情夫后自首 被判缓刑1年 律师: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5-08-25 15:22  浏览量:1

8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青海西宁城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被告人因发现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气愤至极对第三人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最终获刑。

图片源自网络 与新闻事实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井某与儿子前往城北区出租屋找寻外出务工的妻子,在出租房抓了现行,看到王某与其妻子同睡在床上。井某气愤至极,随即对王某进行拳脚殴打,导致王某的肋骨、鼻骨等部位多处受伤。案发后,井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王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骨骨折、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脾挫伤、脾破裂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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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井某与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井某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王某对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多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法院也提到,被害人王某违反公序良俗,破坏他人婚姻,其行为引发伤害案件,具有明显过错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人井某的刑事责任。

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大兵叔叔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可从轻处罚

井某在情绪失控下,动手打了第三者,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毕竟,即便他人犯错,也不能对其进行肆意的殴打,本案中,因为王某被井某打成了轻伤,那么,此时井某得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处罚,本案中,考虑到井某事出有因,而且受害人本身存在巨大过错,加上井某又主动报警自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就要考虑从轻处罚了,最终,法院判处了井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就是说在一年的考验期内,井某没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那么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