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人,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8-27 02:03 浏览量:1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现就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范围
此次登记工作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绿色,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实施的通知)和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
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登记上牌时间
2025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
提示: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的,应当在11月30日前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登记时间: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9月1日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
三、登记上牌地点
目前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采取线下办理方式,全市各地已设置建设多家电动自行车登记社会服务点、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门店等,群众可根据实际就近办理。
具体办理地点附后(注:带牌销售门店仅受理新购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后续如有新增登记业务网点将及时在“乌海交警”新媒体平台进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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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上牌方式
车主需携带相关材料,将电动自行车骑至登记上牌服务网点,现场交验车辆,经工作人员审核、查验合格后,予以登记上牌。
五、登记上牌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起购买新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买卖双方签订《双向告知承诺书》;
5.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一)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办理上牌业务前,可电话咨询业务网点,确认符合办理条件后,再前往就近业务网点办理,避免排长队、扎堆办、往返跑等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强制购买保险,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代办上牌为名,收取额外费用或搭售保险等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四)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