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8-27 00:12  浏览量:1

广大车主、驾驶员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就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范围

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绿色,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

二、登记上牌时间

2025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

三、登记上牌地点及方式

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采取线下办理模式。为便利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已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多个固定上牌网点,具体分布如下:

车主需携带相关材料,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经工作人员审核、查验合格后,予以登记上牌。

四、登记上牌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1、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办理上牌业务前,可电话咨询业务网点,确认符合办理条件后,再前往就近业务网点办理,避免排长队、扎堆办、往返跑等问题。

2、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3、 电动自行车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代办上牌为名,收取额外费用或搭售保险等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4、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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