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电动自行车开始登记上牌!附全市服务网点、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5-08-29 20:22  浏览量:2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就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登记上牌,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绿色)和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登记上牌时间

2025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通辽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公安交管服务点、社会化服务点: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8:30-11:30、14:30-17:30;挂牌销售服务点:营业时间。

三、登记上牌方式及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起购买的新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 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 买卖双方签订《双向告知承诺书》;

5. 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办理过上牌的,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所有人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4. 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 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条例》实施前,已办理并领取过通辽本地号牌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继续有效,车主可免费自愿换领正式号牌(绿色);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于11月30日前申请登记并免费换领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1.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 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 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 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 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不予登记的,当场出具书面告知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代办上牌为名,额外收取费用或强制搭售保险等附加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475-8436105;0475-8436177

(三)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1.全市第一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网点明细

2.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咨询电话

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29日

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咨询电话

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分布

科尔沁区、开发区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科左中旗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科左后旗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开鲁县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奈曼旗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扎鲁特旗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库伦旗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霍林郭勒市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点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辽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

编辑:张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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