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阶梯性评价

发布时间:2025-08-31 13:39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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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故意伤害罪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当前,我国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缺乏统一、系统的标准,导致司法裁判存在差异。因此旨在构建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阶梯性评价体系至关重要,通过对被害人过错的内涵、认定要素进行分析,结合案例,将被害人过错分为轻微、一般、重大三个阶梯层次,并明确各层次在定罪量刑中的具体影响,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裁判指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过错;阶梯性评价;定罪量刑

一、引言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许多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并非完全无辜的一方,其自身的过错行为往往与犯罪的发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准确认定和评价被害人过错,对于公正裁判故意伤害案件至关重要。一方面,它关系到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苛责或放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然而,目前我国刑法对被害人过错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有所提及,且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和评价标准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阶梯性评价体系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二、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界定与认定要素

(一)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界定

被害人过错是指在特定犯罪事件的发生及演变过程中,被害人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心态,实施了违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或是公序良俗所不容的行为。这种行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紧密关联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触发了犯罪行为的开端,或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激化矛盾的作用。例如,在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长期故意占用公共通道,影响被告人正常通行,被告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害人在冲突中又言语挑衅,最终导致被告人情绪失控将其打伤。在此案例中,被害人占用公共通道和言语挑衅的行为就属于被害人过错。

在正当防卫的语境下,不法侵害特指那些违反法律规定、具备紧迫性且现实存在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类侵害行为往往直接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攻击性。防卫人针对此类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正当防卫本质上是对不法侵害的一种合法且必要的对抗。而被害人过错行为虽然也具有不当性,但并不等同于不法侵害。不法侵害通常是正在进行的、直接威胁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积极侵害行为,如暴力行凶、抢劫等;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程度也相对较轻,有些可能只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言语侮辱、轻微的挑衅等,且并非所有被害人过错行为都能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不法侵害的存在是前提。因此,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必须仔细区分被害人过错与不法侵害,确保防卫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在完全自愿且基于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被害人对他人可能侵害其自身可支配权益的行为明确表示同意。这种同意并非出于欺诈、胁迫或误解,而是在充分了解行为性质及可能后果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被害人的承诺能够成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有效事由,即该行为因被害人的同意而不再被视为违法。而被害人过错与被害人承诺有着本质区别。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益,且这种放弃是在行为发生之前明确作出的;被害人过错可能表现为言语挑衅、行为不当等,且这种过错行为通常发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绝非被害人对侵害行为的默许或同意。

(二)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要素

1、主观要素

被害人过错的主观心态主要涵盖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故意的心态表现为,被害人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冲突,甚至可能导致他人采取伤害性举动,然而,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仍然选择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举例来说,当被害人故意挑衅、辱骂被告人时,其主观意图便是激怒被告人,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这种行为显然带有故意引发不良后果的色彩。

而过失的心态则是指,被害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在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而起的纠纷中,被害人可能因情绪过于激动,言语表达过激,尽管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要引发伤害事件,但因其未能充分考虑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最终导致矛盾不断激化。这种情况便属于过失的被害人过错,其核心在于被害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了不必要的冲突。

2、客观要素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形式的过错行为较为常见,如殴打、辱骂、威胁他人等;不作为形式的过错行为则是指被害人负有某种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而未履行,从而引发犯罪行为。例如,在家庭纠纷中,一方长期不履行对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导致另一方情绪崩溃,在争吵中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就存在不作为形式的过错。此外,过错行为还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突破社会公众容忍度的程度。轻微的日常矛盾、一般的言语争执等,若未超出社会正常的容忍范围,通常不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3、时间要素

被害人过错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应当存在紧密的时间联系。一般来说,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行为之前或与伤害行为同时发生,且二者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以保证过错行为对伤害行为的引发或激化作用具有连贯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伤害行为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间隔,且在此期间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那么就难以认定被害人过错与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被害人在一周前曾与被告人发生过争吵,但一周后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突然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此时一周前的争吵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此次伤害行为的被害人过错。

4、因果关系要素

被害人过错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直接原因或重要诱因。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方式以及被告人的反应等因素。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只是偶然地与伤害行为同时发生,或者对伤害行为的发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则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被害人在大街上不小心撞了被告人一下,被告人却因此大打出手将被害人打伤,此时被害人的碰撞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不当性,但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三、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阶段层次划分

(一)轻微过错

轻微过错通常体现为被害人的行为虽未触犯法律明文规定,但违背了普遍认可的社会道德规范或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的干扰与破坏程度较为轻微,且行为本身的攻击性、危害性相对较小。这类过错往往在日常交往中以较为隐晦或非直接的方式呈现,不易引发严重后果。例如,在人际交往的细微之处,被害人的行为可能仅表现为偶尔的言语不礼貌、态度傲慢,或是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上流露出轻微的自私、不合作倾向。这些行为虽可能让对方感到不适,但并未对对方的正常生活秩序或心理状态造成实质性、持久性的严重影响,也未直接激起激烈的冲突或对抗。从行为的具体表现来看,可能仅仅是一些轻微的言语指责、抱怨,或是轻微的肢体碰撞等,远未达到暴力或严重侵害的程度。

比如,甲和乙是同事,在一次办公室会议上,乙对甲提出的工作方案提出了不同意见,在讨论过程中,乙的语气有些生硬,用词也不太恰当,让甲感到有些不舒服。会议结束后,甲越想越气,觉得乙故意让自己难堪,于是在下班路上拦住乙,将其打伤。在此案例中,乙在会议上提出意见时语气和用词不当的行为属于轻微过错。虽然乙的行为让甲心里不愉快,但这种行为并没有超出一般同事之间交流时可能出现的正常范围,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一般过错

一般过错的程度比轻微过错更为严重,被害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还可能违反了一些较轻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行为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或挑衅性,足以引起被告人较为强烈的情绪反应,但尚未达到使被告人完全失去理智控制的程度。例如,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进行言语辱骂、诋毁,或者在一些经济往来、邻里关系中存在明显的不诚信、不合理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矛盾逐渐积累。行为方式上,可能表现为多次的言语攻击、轻微的肢体骚扰,或者一些故意的刁难行为等。

比如,丙和丁是邻居,丁家经常将生活垃圾堆放在两家共用的楼道口,影响丙家的正常通行,丙多次提醒丁,但丁始终不予理会。不仅如此,丁还经常在楼道里对丙进行言语嘲讽,说丙爱计较。一天,丙下班回家,看到楼道里又堆满了丁家的垃圾,心中怒火中烧,与丁发生了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丙动手将丁打伤。在这个案例中,丁长期堆放垃圾和言语嘲讽丙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丁的行为违反了邻里之间应有的和谐相处原则,侵犯了丙的通行权,且其多次的不当行为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三)重大过错

重大过错是指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背离法律法规的约束,公然践踏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其行为的攻击性与危害性极高,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或基本权利构成了严重威胁乃至实际侵害。在如此恶劣的情境下,被告人往往难以保持理性克制,最终可能被迫采取故意伤害等过激行为进行自卫或反抗。例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若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暴力殴打、非法拘禁、严重的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或者存在严重的背叛、虐待等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这些均可视为重大过错。从行为方式上看,重大过错通常表现为直接的暴力行为、严重的威胁恐吓,或是长期的、持续性的精神或肉体侵害。

以具体案例说明,戊长期遭受丈夫己的家庭暴力,己不仅经常无故对戊进行殴打,甚至在戊生病脆弱时也不放过,这种行为已严重超越了家庭矛盾的范畴,构成了对戊人身权利的极端侵犯。一天,己在酒后再次对戊施暴,戊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躲避,顺手拿起身边的一把水果刀进行反抗,不慎将己刺伤。在此案例中,己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无疑属于重大过错。己的暴行不仅给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更在精神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创伤。戊在遭受暴力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反抗行为,从法律与道德层面分析,与己的重大过错行为有着直接且紧密的因果关系。

四、不同阶段层次被害人对量刑的影响

(一)轻微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时,其过错行为通常表现为一些日常交往中较为常见的不当举止,如偶尔言语上的不礼貌、态度略显傲慢,或是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上表现出轻微的自私、不合作等。这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基本的社交礼仪或道德规范,但整体而言,对犯罪行为的引发作用极为有限。它们既未直接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也未在社会层面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鉴于被害人轻微过错对犯罪行为的诱发作用微弱,在量刑环节,法院一般会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不过,由于这种过错程度较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所以从轻幅度相对较小。依据相关司法实践以及量刑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在确定基准刑之后,通常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10%以下。这样的量刑调整,既体现了对被害人过错因素的考量,又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例如,在案例一中,考虑到乙存在轻微过错,法院在对甲量刑时,可以在原本应判处的刑罚基础上适当从轻,但从轻的幅度不宜过大,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虽然乙的行为让甲产生了不愉快的情绪,但甲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情绪控制能力,不能因为这点轻微的刺激就实施伤害行为。

(二)一般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当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时,其过错行为并非轻微不当,而是对犯罪的引发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种过错可能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虽尚未达到严重侵害被告人或其近亲属重大合法权益的程度,但已对被告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明显影响。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中,被害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拖欠款项,导致被告人经济压力增大、情绪焦虑,进而可能引发犯罪行为。此类过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鉴于被害人一般过错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较为明显,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适当加大。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和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一般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10% - 30%。这样的量刑调整,既考虑到了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又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案例二中,丁的一般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丙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实施了伤害行为。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丁的过错程度、丙的犯罪情节等因素,对丙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10% - 30%之间确定。例如,如果丙的伤害行为造成丁的伤势较轻,且丙在事后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可能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20%左右判处刑罚。

(三)重大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当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时,这一过错往往成为犯罪发生的关键诱因。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可能表现为实施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对被告人进行长期暴力侵害、恶意诈骗导致被告人陷入绝境、严重侵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或重大财产权益等。这种过错行为直接冲击了被告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心理防线,使得被告人在遭受巨大痛苦和压力的情况下,才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此情形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犯罪行为并非出于主动的恶意侵害,而是在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刺激下,出于自卫、愤怒或无奈等情绪而做出的反应。同时,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由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回应,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减轻。

因此,在量刑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重大过错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这不仅是对被告人权益的合理保障,也是实现刑罚公正的重要体现。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条件,司法机关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免除或减轻处罚。而对于防卫过当的被告人,虽然其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但考虑到其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做出的反应,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一般来说,对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30%以上。这一从轻幅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过错因素的充分考虑,以及对被告人权益的合理保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防卫过当且情节较轻的情况,被告人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既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案例三中,己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大过错行为,使得戊的反抗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戊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则戊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法院也会根据己的重大过错和戊的防卫情节,对戊予以大幅度从轻处罚,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五、结论

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阶梯性评价对于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被害人过错的内涵、认定要素,划分轻微、一般、重大三个阶梯层次,并确定各层次对量刑的不同影响,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裁判依据。同时,构建被害人过错阶梯性评价体系需要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证据审查与认定、注重案件综合考量等多方面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发挥被害人过错评价的作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在未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被害人过错的阶梯性评价体系,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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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朱玲慧,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朱玲慧

责编:彭帆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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