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撞,男子拦停肇事者,为何反遭肇事者40万索赔?请看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25-09-01 16:27  浏览量:3

事发这天傍晚,上海的李先生和妻子骑助动车回家。骑在后面的妻子被另一辆助动车超车时带倒,肇事者付某却选择逃逸。

李先生见状,立即拦停了付某。在拦停过程中,付某摔倒导致小腿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拦阻者袁先生不承担责任,驳回了肇事者老付的全部诉讼请求。下面我来为你详细解读一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法律依据以及背后的意义。

事件经过

事故发生:2022年9月的一个下午,上海市民朱女士(白色电动车)被后方超车的老付(黑色电动车)撞倒在地。老付回头看了一眼后,选择加速逃离现场

丈夫拦停:朱女士的丈夫袁先生见状立即追赶,并在路口伸手拦停老付的电动车。在争执过程中,老付的电动车失衡侧翻,其右腿被车身压砸导致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老付存在 “酒驾”(事发前饮用半瓶啤酒)“肇事逃逸” 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反转与诉讼:事后,老付先是报警称被袁先生“故意殴打”,但伤情鉴定显示其骨折由车辆压砸所致,非徒手殴打,警方未刑事立案。随后,老付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袁先生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7万元

法院判决与理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老付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其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

法院认定袁先生的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 “自助行为”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法院的扩大解释与认定

此案判决的两个突破点在于:

自助行为主体的扩大:通常“自助行为”由受害人本人行使。

本案中,法院认为袁先生与妻子是夫妻关系,存在利益一致性,保护配偶权益即保护自身家庭利益,因此 “近亲属”也可以成为自助行为的主体

措施必要性的认定:法院认为,在妻子被撞、肇事者逃逸的紧急情况下,袁先生拦车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他拦停后没有其他过激行为,并及时报警,整个过程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老付的受伤是其逃逸行为及过程中车辆失衡导致的意外结果。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袁先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老付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老付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袁先生自愿出于人道主义补偿老付2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案件意义与启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误区:判决明确强调了司法不鼓励“和稀泥”,不是谁受伤就必然能获得赔偿,而是要对行为的性质、前提和过错进行综合判断。

鼓励公民勇敢保护合法权益:判决传递了“法律不应让守护正义者寒心”的清晰信号,肯定了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家人乃至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弘扬了社会正气。

明确“自助行为”的边界:判决也提醒大家,“自助行为”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情况紧迫公力救济难以及时到位

措施必须控制在必要限度内,目的是阻止侵害而非报复。

实施自助行为后必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如报警)处理⚠️ 这是关键一步,绝不能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