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人身损害(五)——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5-09-02 11:06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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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费。该费用认定有几个关键要素:

1.主体是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2.是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3.要以正式的票据为依据;4.这些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救护车运送转院的,一般医疗机构会出具医疗费发票,这部分费用应计入医疗费中;如果是由当事人乘坐其他车辆转院,以交通费形式主张。

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述第十条规定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住院伙补助费,有两个条件限制:

1.该费用的期限仅为住院期间,对于门诊治疗或其他时间均不能主张该费用;2.补偿对象是受害人,对于陪护人员不得主张;3.标准是当地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这个各地标准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从事法律工作人员。

外地治疗的住宿费、伙食费。根据上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部分费用有几个条件:

1.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2.主体是受害人及陪护人员;3.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4.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

该部分费用未规定统一标准,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营养费。确定营养费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再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实践中,一般都是根据医院的医嘱,有注明“加强营养”的,便支持营养费。但营养费的期限即营养期,一般情况医院都不会确定加强营养的具体期限,营养期基本都通过鉴定解决。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对营养期进行了鉴定,但医嘱中并没有“加强营养”的意见,这种情况也不会得到支持。营养费的标准司法解释未予明确,需要根据伤残情况进行确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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