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老年痴呆患者照片,不应推定肖像人同意而使用

发布时间:2025-09-05 09:50  浏览量:1

您提出的这个观点非常准确,并且完全符合现行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老年痴呆患者(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照片,绝对不能推定系肖像人本人同意,该使用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以下从法律依据、法理分析和维权路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对于老年痴呆患者等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人,其肖像权使用的同意认定逻辑与正常人完全不同,其核心法律逻辑可梳理为:

老年痴呆患者,尤其是中重度患者,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他们无法独立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使用其肖像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法律意义。

“同意”的法律要件:有效的“同意”必须基于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明确。一个无法认知自己行为的人,从根本上丧失了“同意”的能力。法律推定无效:因此,法律上禁止任何基于其行为或状态而“推定”其同意的做法。这种推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为了保护这些无法自我保护的人群,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

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负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对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肖像做出决定。因此,唯一有效的同意必须来自于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使用,即视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可能构成“默示同意”(如明知被拍摄而未反对)。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规则完全不适用。因为他们没有表达反对的能力,其沉默或不抗拒的状态绝不能解读为同意,否则将极大地损害其权益。

除了获得监护人同意外,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不经同意的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本人利益而使用。

但是,即使属于上述情形,使用时也不得侵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进行丑化、污损或利用其进行商业营销。

如果发现老年痴呆患者的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收集证据:对侵权使用行为进行截图、录屏或公证,固定证据。发送警告函: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照片、消除影响。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诉讼请求可以包括:停止侵害:立即删除所有侵权照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侵权人在相应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如侵权人因此获利)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患者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向主管部门举报: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可以向平台投诉举报;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向网信办、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总结:

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绝对和优先的。 使用老年痴呆患者的肖像,必须获得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没有任何“推定”其同意的空间。任何未经同意的使用,都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和对法律的违反,构成明确的肖像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