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拦停撞妻逃逸者,反遭40万索赔!法院判决让全网点赞

发布时间:2025-09-05 11:30  浏览量:1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一场离奇的“反向索赔”,一次长达三年的诉讼拉锯战。当妻子被撞倒,丈夫拦下逃逸肇事者,却反被索赔40万元巨款——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就发生在上海。

图片来自案件聚焦

事发上海,当天袁先生和妻子朱女士一前一后骑着电动车回家。突然,妻子一声惨叫,袁先生回头一看,发现妻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而肇事者付某只是往后看了一眼便想一走了之。

袁先生立即冲上去抓住了付某的车辆把手。就是这一抓,导致付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右腿胫骨和腓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付某到派出所报案,称袁先生故意殴打致其骨折。不过,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徒手打击很难形成这种伤情,应该是由电动自行车压砸导致的。

令人意外的是,付某随后将袁先生诉至法院,声称袁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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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判,最终认定袁先生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判决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承办法官提到————

从朴素的价值观来看,丈夫在妻子被撞后,及时拦住对方确实合情合理,但造成严重的损伤后果也是事实。”如果按照一般侵权原则赔偿,与情理不合。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助行为是“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而本案中,直接受害人是妻子朱女士,实施拦停行为的却是丈夫袁先生。

法院认为,夫妻在法律上和情感上都是一个共同体,保护配偶的权益等同于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这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庭审中,被告突然提出一句追问:“法官,要是被撞的是陌生人,我拦住逃逸者是不是也算见义勇为?” 正是这句追问,让人跳出了 “伤者有理” 的惯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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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角度,个人认为此判决有三大重要意义:

打破了“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定式。法院明确表示,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而不是违法者,即使违法者受了伤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扩大了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将自助行为的主体从受害人本人扩大到与受害人存在利益一致性的近亲属,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创新。弘扬了社会正气。判决鼓励公民在必要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必担心事后被“反咬一口”。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本案中,付某正在逃逸,如果不立即拦阻,很可能再也找不到人。措施必要且未超过合理限度。袁先生只是拉住了车把,没有使用暴力,措施是合理的。事后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袁先生在拦停后立即报警,把这起事件交给了国家机关处理。

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游戏,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遇到类似情况,我们既要勇敢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并在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