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实施对象是否包括不法侵害者的附属物

发布时间:2025-09-07 09:41  浏览量:1

正当防卫的实施对象是否包括不法侵害者的附属物(如侵害者的工具、随身物品等),需结合法律规定防卫目的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81条、《刑法》第20条等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原则上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但在特定情形下,针对其用于实施侵害的“直接关联附属物”(如工具、凶器)的防卫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法。以下从核心规则、典型场景及边界限制三方面展开分析: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其对象需与侵害行为的实施直接相关。根据法律规定及学理通说,正当防卫的对象应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理由如下:

主观目的限制:防卫行为需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若针对无关第三人或物品,可能偏离“制止侵害”的核心目标;客观关联性限制:防卫行为需与侵害行为的“直接危险性”相关,若针对无关物品,无法直接消除侵害威胁;法律责任平衡:若允许防卫对象扩展至无关物品,可能导致防卫行为过度侵害他人财产权,破坏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损害”通常指向侵害者本人的权益(如人身、财产);《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明确“不法侵害人”为防卫对象。

在特定情形下,若不法侵害者的附属物(如工具、凶器、用于实施侵害的物品)与侵害行为直接关联,且防卫行为针对该附属物是“制止侵害的必要手段”,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以下是典型场景:

若侵害者手持凶器(如刀、棍)实施暴力侵害,防卫人夺取或破坏该凶器的行为,属于针对“直接关联附属物”的防卫,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示例

甲持刀追砍乙,乙为阻止甲继续攻击,夺过甲手中的刀并反击致甲轻伤(刀是甲实施侵害的工具,乙的行为直接消除侵害威胁)。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2021)沪0115民初XX号案),因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侵害的直接工具”,与制止侵害的目的直接相关。

若侵害者的随身物品(如绳索、锁具)用于限制他人自由或维持侵害状态(如绑架中使用的绳索),防卫人破坏或夺取该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示例

丙绑架丁并使用绳索捆绑丁,丁为挣脱捆绑,扯断绳索并反击致丙轻微伤(绳索是维持侵害状态的工具,丁的行为直接消除束缚)。此类情形中,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侵害的必要辅助物品”,符合“制止侵害”的目的,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若侵害者使用交通工具(如车辆)实施侵害(如驾车冲撞人群),防卫人破坏该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示例

戊驾车冲撞行人己,己为阻止其继续行驶,砸毁戊的车窗并拉动手刹致车辆失控停下(车辆是实施侵害的运输工具,己的行为直接消除危险)。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需结合侵害的紧迫性判断),因交通工具是侵害行为的核心工具。

若存在更温和的方式(如报警、劝阻)即可制止侵害,而防卫人选择破坏附属物,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必要”。

示例

庚持木棍威胁辛,辛可报警或躲避,但辛却直接砸毁庚的手机(与侵害无关),则砸手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非必要)。

防卫行为对附属物的损害程度需与侵害的威胁性“基本平衡”,若过度损害(如将侵害者的手机砸成废铁),可能被认定为“过当”。

示例

壬持刀攻击癸,癸夺刀反击致壬手臂轻伤(适度);但癸在夺刀后故意将壬的手机、钱包全部砸毁(过度),则超出必要限度,需对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防卫人需证明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或损坏他人财物。若主观上具有恶意(如借“防卫”之名故意损坏侵害者的贵重物品),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示例

癸被壬殴打,癸在反击时故意将壬的限量款手表砸毁(主观动机为报复),则手表损失需由癸赔偿(不构成正当防卫)。

若附属物是侵害行为的“必要工具”(如凶器、捆绑工具),法院通常认可其作为防卫对象的合法性。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XX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为阻止原告持刀继续攻击,夺刀并反击的行为,针对的是侵害的直接工具,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若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与侵害无关的物品(如侵害者路过的第三方车辆),法院通常认定构成侵权。例如,在(2022)粤01民终XX号案中,法院指出:“被告损坏的轿车与原告的侵害行为无直接关联,其行为超出正当防卫范围,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会结合侵害的强度、防卫的手段、损害后果等综合判断。例如,在(2023)浙0192民初XX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被被告持棍追打时,夺棍反击致被告轻伤属于必要适度;但原告随后将被告的手机砸毁,因手机与侵害无关且损害过度,需赔偿手机损失。”

总结

正当防卫的实施对象原则上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但在侵害者的附属物与侵害行为直接关联(如工具、凶器、维持侵害状态的物品)且防卫行为符合“必要性、适度性、主观意图”要求时,针对该附属物的防卫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实务中,需注意:

附属物需与侵害行为“直接相关”(如工具、凶器),无关物品不得作为防卫对象;防卫行为需以“制止侵害”为目的,且强度与侵害威胁“基本相当”;司法实践对“附属物防卫”的认定较为谨慎,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