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意图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5-09-07 09:40  浏览量:1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核心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时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其认定需结合认识因素(对侵害的认知)与意志因素(保护目的),并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要件、特殊场景及司法实践四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及《民法典》第181条(民事正当防卫),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法律明确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行为人需主观上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为人需明确认识到以下事实,才能形成合法的防卫意图: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侵害行为客观存在且已开始(非主观臆想或假想侵害);侵害的紧迫性:侵害行为已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直接的危险(如暴力攻击已着手);侵害的违法性:侵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如非法拘禁、抢劫);防卫对象的特定性:侵害行为由特定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需针对侵害人本人)。

示例

甲被乙持刀追砍(乙的行为现实、紧迫且违法),甲认识到乙的侵害意图,为阻止其继续攻击而反击,符合认识因素;若甲因幻觉(如药物影响)误以为乙要攻击自己而反击,则因缺乏“不法侵害的现实性”认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根本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非出于报复、伤害或其他非法目的。意志因素需通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报复、泄愤等非法目的(如借“防卫”之名伤害对方),则不具备防卫意图。例如:

甲与乙素有矛盾,乙因琐事挑衅甲,甲借机持械将乙打成重伤(主观动机为报复),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需与“制止侵害、保护权益”的目的直接关联。例如:

甲为阻止乙继续殴打自己,将乙推倒在地(行为与保护目的一致);若甲在乙已停止攻击后,仍持械追打乙(行为与保护目的无关),则不具备防卫意图。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特殊防卫的意图仍需满足“保护合法权益”,但因侵害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可能危及生命),法律放宽对防卫强度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即使造成伤亡也属正当防卫。

示例

甲持刀抢劫乙,乙为阻止抢劫而反击,将甲刺成重伤(乙的意图是保护财产权与人身权,符合特殊防卫的意图要求)。

第三人(非侵害对象)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需具备“为他人利益”的防卫意图。例如:

丙路过丁家,见戊持刀围堵丁讨债并威胁“捅死你”,丙上前劝阻,戊持刀刺向丙,丙夺刀反击致戊轻伤(丙的意图是保护丁的人身权,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挑拨:行为人故意引发不法侵害(如辱骂乙,待乙动手后反击),主观上无“保护权益”的目的,而是借“防卫”之名实施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行为人无防卫意图(如因过失或意外),但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如甲欲伤害乙,丙误将甲当作抢劫犯反击致其受伤),因缺乏防卫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中,防卫意图需结合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例如:

行为人在侵害发生后立即反击(时间上的紧迫性);采取与侵害强度相当的手段(如对方徒手攻击,防卫人夺棍反击而非持刀);防卫行为仅针对侵害人本人(未波及无关第三人)。

防卫意图需存在于防卫行为实施的全过程。若行为人在防卫过程中主观意图发生变化(如从防卫转为报复),则可能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例如:

甲被乙殴打,甲反击致乙轻伤(初始意图为防卫);但乙倒地后,甲继续用脚踢打乙致其重伤(后续意图转为报复),则后续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保护权益”的目的,不要求其对侵害的具体后果有精确预见(如无需明知对方是“持刀抢劫”才构成特殊防卫)。即使行为人因过失未认识到侵害的严重性(如误将“持刀威胁”当作“徒手殴打”),只要客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仍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的认定需以“认识因素”(明知侵害存在)“意志因素”(保护权益目的)为核心,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其本质是区分“正当防卫”与“借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的关键标准。

实务中,需注意:

防卫意图需贯穿防卫行为始终,中途意图变化可能影响定性;特殊防卫的意图仍需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基础,但因侵害的高危性放宽强度限制;第三人防卫需证明“为他人利益”的意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最终,防卫意图的认定需服务于“鼓励合法防卫、遏制非法侵害”的立法目的,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