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变成还款,双方谁在说谎 沙洋县法院审结一起借贷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7万元
发布时间:2025-09-09 08:50 浏览量:1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袁君 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持50万元转账凭证诉请被告偿还47万元欠款,被告却辩称该笔款项系原告归还自己的旧债。面对“借款”与“还款”的截然相反陈述,法院通过严密证据审查和逻辑分析,最终判决被告偿还47万元。当事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原告与被告原是朋友关系,均五十余岁,沙洋人。原告起诉称,自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50万元,被告中途还款3万元,尚欠47万元未还。被告虽未到庭,但通过代理人主张: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转账的50万元实为偿还2011年所借的50万元现金债务,并提交了一份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原告当庭否认曾向被告借款或出具借条。为查明事实,法院传唤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被告陈述:2011年10月5日,原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上门借款,自己以现金方式交付50万元(百元面额、50扎),原告当场交付事先写好的借条及其房产证、土地证;后来,原告说需要房产证、土地证贷款,他便将原告的房产证、土地证交给对方,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原告打给他的那张借条原件在原告向他打款50万元后,他于2013年4月底退还给了原告,具体是哪一天、在何地方退还的,他记不清了;2022年3月,他妻子向原告转账3万元,是基于朋友关系,应原告要求转款用于原告儿子结婚,且未让原告出具借条。
展开剩余5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50万元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50万元系借款、3万元系还款的高度可能性。被告虽提供借条复印件,但无法出示原件。被告陈述“欠条原件已退还原告,已无法提交”的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成立,但被告对现金来源、交付细节、退还借条时间地点等关键事实陈述模糊,称“均不记得了”。50万元现金交易不仅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被告也未能证明自身出借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7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裁判展现了法院在证据审查、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能力,对类似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与“还款”的争议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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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