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功能的辨析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5-09-09 09:00 浏览量:1
参考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参考性案例的界定需通过内涵、功能两个层面,以共性分析、个性展现的方式进行。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功能主要包括办案指引、法律教化等方面。参考性案例具有数量更多、涵盖类型更广、“过程导向”更突出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指导性案例指导实践的补充、辅助作用。办案人员案例运用的观念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案例智能检索系统应针对“自主检索”板块进一步优化升级,持续为“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提供优质案例产品。
一、内涵界定:厘清“参考性案例”内涵范围
(一)案例分类现状及概念辨析
通过梳理实践中的案例,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发布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发布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市级检察院及法院、基层检察院及法院一般少有自行发布案例的情况,实践中基本通过层报上级院的方式进行案例发布,大多通过发布白皮书的方式进行案例宣传。新建成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则分为“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两个板块,其中“参考案例”包含各级院的案例,其来源较为丰富,流程灵活快捷,动态调整。总体来看,实践中“参考性案例”的用法与界限并不明晰,检法机关运用的频率与尺度也不尽相同。
参考案例不等同于参考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是较为规范的法律用语,而参考案例则是偏向学术或日常用语,其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包含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及参考性案例等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案例。参考性案例与典型案例有共性也有个性。参考性案例与典型案例选编的要求具有一致性、编写体例上并无实质差别、法律效力具有一致性,但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发布主体范围、发布体量、发布频率方面,典型案例具有发布程序相对灵活、时效性更强等特点。
(二)内涵确定的方法
与指导性案例不同,参考性案例的含义与范围尚无中央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准确定义。法律规范中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定义方法,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内涵层面的特性列举,二是功能层面的效力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主要体现了内涵范围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第1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则体现了法律效力层面。因此,参考性案例的界定也应包含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
(三)内涵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参考性案例编发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关于“参考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及效力: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编发案例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进行指导。所编发的案例称为参考性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三、省级人民检察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但是不得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案例工作的规定》明确,市检察院参考性案例是指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市检察院名义发布,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履职中参考适用的案例。从该规定的定义方式来看,主要体现两点:一是发布主体、二是原则性功能,基本特征能够与“指导性案例”相关内涵要点呼应。
因此,综合相关规定,参考性案例是指省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参考性,司法机关在办案履职中可以参考适用的案例。相应地,典型案例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典型性,司法机关办案履职可以借鉴的案例。
二、功能辨析:参考性案例的司法指引功能
(一)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功能与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区分
案例历来具有辅助司法裁判、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独特产品,其不同于法律、司法解释,具有特殊的生成、运作机制,以及生动灵活等特点。从同一性上看,不论是指导性案例,抑或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都具有我国特色案例制度的共性特征。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创设法律规则,其制度设计初衷在于指导法律适用,确保司法统一,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不违反我国立法体制的前提下,案例指导的“参照适用”主要体现为最高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性拘束力。
从差异性上看,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最关键、最本质的差异在于法律效力不同。关于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效力层级,尚无相关文件予以规定。参考性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法律地位明显不同,若说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赋予的“应当参照”强指导地位,而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仅具有“可以参照”或“可以参考”或“可以借鉴”的弱指引效力。此处“可以”应理解为承办人可以根据案例对照实际自主决定是否适用,即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若遇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争议的案件时,可以查阅相关类似判决案例,在审查报告中可以引述相关案例中的说理部分进行罪名解释、罪名区分、释法说理等,为论证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充分的说理依据。
(二)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功能的性质定位
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平衡器,能够通过裁判对社会价值进行选择和判断,引导社会公众采取合理行为,发挥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参考性案例的司法指引功能主要分为办案指引、法律教化两大方面。通过梳理本市近年来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可以分为指导司法实践和法治宣传教育两大类。指导司法实践功能性体现在是准确适用法律,解决疑难争议,目标在于服务办案实践,为司法实务人员办理类似案件、重点疑难案件提供依据和参考。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则是回应社会关切,树立法治标杆。
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的性质定位应落脚于案例指导的补充、辅助性质。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均系司法人员在法律实践中的经验集合,在实践中均发挥着引导司法实践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复合性作用。但由于指导性案例固有的属性限制,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具有案例基数大涉及范围广、发布的时效性强能够及时指导司法实践等典型优势,在我国特色案例制度中发挥了案例指导的补充作用。
(三)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的功能价值
参考性案例司法指引的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案例有效弥补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体量则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指导性案例数量上的不足。成文法虽力求语言的精确与简洁,但在面对如“故意”“情节严重”等看似基础简单概念时,往往需要结合实际案件情境进行进一步的解读与阐释。案例则以其生动具体、针对性强的优势,为法律条文提供了生动的注脚,使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例的阐释下变得易于理解和接受,使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第二,案例促进了办案经验的快速积累与广泛传播。每当案件尘埃落定,通过案例回顾的方式,我们可以像“复盘”一样审视整个办案过程,这不仅有助于揭示潜在的疏忽与不足,更是提炼成功经验、规划未来工作路径的宝贵契机。第三,利用案例进行层级传达,是提升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指引效能的有效途径。最高检、省级院通过发布非指导性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精准把握法律政策执行中的共性问题,从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办案规则和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后续处理树立标杆,对于加强业务引导、提升整体司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视分析:参考性案例的运用实践
(一)参考性案例的适用现状
参考性案例的实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相较于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数量更多、涵盖类型更全面。首先,就案例更新数量而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实践中庞大的案件体量相比甚微,典型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则相对更加系统全面。根据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截至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29篇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17篇指导性案例,共计446篇指导性案例。而参考案例共计1400余篇,典型案例达25000余篇。在检察工作的涵盖类型上,刑事检察始终在“四大检察”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余三大检察在数量上相对较少。然而,这三大检察的领域均在不断扩张与发展。例如,公益诉讼从最初的四个法定领域逐渐拓展,并且还在持续探索更加宽广的领域。因此,面对复杂多样的检察业务体系,若要使案例的作用真正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理想状态,无论是在案例的数量积累上,还是在案例类型的多样性上,都尚需经历一个漫长且持续的努力过程。
较之于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系统全面和过程导向的优势比较明显。指导性案例属于“结果导向”,而非指导性案例则属于“过程导向”。“过程导向”更侧重于展示案件审理的逻辑路径与考量因素,从而增强了其说服力和对法官审判实践的指导价值。具体来说,部分参考性案例不仅致力于法律规则的深入阐释,还积极引导裁判方法的运用,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精细解读与补充,这些案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化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以上海市参考性案例为例,在“郎某甲等拐卖儿童案”中,细化了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界定标准及不予救治、丢弃患儿行为的法律定性;在“安某、胡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中,则深入辨析了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此外,一些案例还发挥了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如“奥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补充了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认定关系,“北京易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案”则明确了新型网页转码技术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二是裁判方法的策略性指导,针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这些案例提供了详尽的事实认定、案件定性与量刑建议的策略框架。例如,“崔某挪用资金案”通过详尽的主体身份与工作职责的性质认定分析,为处理类似“冒用单位名义借款后无法归还”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裁判逻辑和路径指引。因此,参考性案例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的影响力是较强的。
(二)参考性案例的适用困境
1.司法实践中存在隐性适用的情况
在适用方式上,与积极推动指导案例显性适用的趋势不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以隐性适用为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导致非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的直接引用受到严格限制,法官和检察官虽可在案件处理中参考或借鉴这些案例,但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既不能将其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也不能在论证中明确提及,即便当事人提出参考特定案例的请求,法院和检察院亦不会在文书中明确显示其采纳情况。然而,这种隐性适用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引效能。隐性适用的方式使得法官在实质上参考了相关案例后,但在形式上却刻意回避与案例之间的联系,声称其判决是纯粹法律适用的结果。
2.司法实务人员对案例适用重视不够
经对100余名检察干警(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进行调研发现,干警对案例认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在“对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了解程度”(单选)的调查中发现,51%被调查对象表示“一般了解”;46%被调查对象表示对“比较了解”;2%被调查对象表示“不了解”;只有1%被调查对象表示“非常了解”,能够充分认识到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由此可知,作为实践运用案例的检察人员对案例的认识上存在一定不足,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案例指导制度作用的发挥。
干警对案例作用存在认识偏差。关于“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主要作用”(单选)的调查中发现,51%被调查对象表示主要是宣传检察工作的工具或开展群众普法教育的方式;29%被调查对象表示主要为司法实践提供办案参考;13%被调查对象表示主要为了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7%被调查对象表示其他。由此可知,作为运用主体的检察人员对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分歧,且占半数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主要是宣传检察工作的工具,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是办案参考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例的运用。近九成的干警认为平时办案中处于被动适用案例的模式;不到四成的干警平时在办案中会自主检索适用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
3.数字时代给案例参考制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数字时代正深刻改变着法律实践,为案例参考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数字化技术凭借其海量数据处理能力、多样化的数据类型支持以及高速的数据处理效率,不仅极大地拓宽了案例数据库的覆盖范围,还显著提升了司法工作人员在检索案例时的速度与精确度。通过智能化的搜索算法和数据分析工具,司法人员能够更快速、更准确地找到与当前案件相关的判例,从而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然而,案例参考制度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一方面,案例数据库及其配套技术设施尚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案例检索的便捷性、类案关联的精准度以及法律条文查询的效率。在实际司法工作中,即使检察官对案件已有初步把握,但在深入审理过程中,某些具体细节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疑问。此时,若尝试利用关键词来检索相关案例以寻求指导,往往海量的、错综复杂的案例信息扑面而来。这种情形非但没有为检察官提供清晰的答案或参考,反而因其复杂性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最终导致检察官在参考过往案例时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降低了其参考案例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案例参考制度还面临着严峻的隐私保护和数据管理挑战。为确保司法数据的安全性,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和使用规范,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个体和机构才能接触敏感数据,并限定数据的应用范围,以避免数据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与个人隐私的双重利益。
(三)参考性案例适用困境产生的原因
1.缺乏判例适用传统和习惯
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裁判方法主要是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适用和释法说理。检察官也习惯从法条和事实分析的演绎推理三段论中寻求结论,尚未形成参照案例的习惯。但事实上,案例制度与成文法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案例制度是对成文法的补充和完善。自古以来,我国便有源远流长的案例传统,从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到清代的“成案”。以例辅律、律例并行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赋予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深厚底蕴。亦有学者认为“适用判例”这一法官造法模式会与我国立法体系存在重大冲突。这种担忧实际上源于对判例制度与判例法制度的混淆,我国“参考类案”的案例制度并不会僭越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因为我国案例制度并不创设法律规则,而是旨在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复杂多变的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导,以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与效率。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案例制度的价值,我们需要打破这一认知障碍,重新认识判例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2.案例效力法律层面的模糊和缺位
法律的模糊和缺位加深了关于非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存在的分歧。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赋予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法律对于非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中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而言,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可以参考适用。而“可以参考”一词的内涵不够明确,关于参考的内容、参考方式、程序、效力及评价机制等也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但对于典型案例和参考案例的效力问题尚无相关规定。
3.案例适用缺乏制度保障
为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引功能,离不开办案人员对于适用案例的积极性、来自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内外监督等。然而正是因为当前制度保障的缺失,非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面临重重挑战。其一,案例应用激励机制尚属空白。只有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才能逐渐形成自觉适用指导性案例或运用其他相关案例的良好风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正向激励,但亦缺乏具体的细化措施。其二,缺乏针对背离参考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当事人申诉保障制度也是一大短板。检察机关主动参考援引非指导性案例办案,实际上是主动接受监督的开放态度。倘若司法裁决偏离了非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观点时,赋予当事人申诉权,不仅能够强化司法监督,还能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参与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四、完善改进:增强案例司法指引功能的构想
(一)培养案例的应用习惯
司法实践中,参考性案例能否获得实践活力,关键在于司法人员办案时能否切实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司法、统一尺度和释法说理等方面的作用。司法人员办案的“演绎式”思维与案例适用的“类比式”思维间的逻辑悖论已然影响案例的实践应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可以逐步养成“找案例”“适案例”的习惯,尤其是针对疑难复杂或是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可以通过“一键搜索”的方式查找匹配的案例,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在相关案例论理部分借鉴可以参考的内容,比如在公文(如工作报告、通报、纪要等)中提及,作为汇报、宣传检察工作的亮点,以及在撰写案例分析、新闻稿件中引用案例。长远来看,加强对案例的运用,不仅有利于增强所作决定的说服力,增进相关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结论的理解,也有利于扩大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改进案例运用方法
1.案例适用留痕
大数据为案例检索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研发的“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i-CASE”系统,于2024年已正式嵌入全市检察机关办案系统。i-CASE系统立足智能辅助办案的角度,对全量案例数据进行系统化整合,收录的案例包含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权威案例。针对每一个被收录的案例,同步链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习解析材料等内容,实现权威案例的一体化覆盖、一站式查询。同时,系统还开发了法律文书同步推送功能,目前已完成对系统收录的本市案例所涉及的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全部导入。此外,i-CASE系统构建了全国首个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为基础的知识图谱体系,对案例中出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进行全文解析批注,将办案规则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可处理的数据集合,为实现案例瞬时自动比对、有效精准推送提供扎实基础。
目前系统未设置相关功能性按钮,系统后台无法识别承办人是否参考借鉴的相关数据。接下来,系统升级时可以考虑增设相关功能按钮,对承办人适用次数较多的案例进行推送顺序前置等操作,进一步提高系统辅助承办人办案的效率。
2.系统指引功能的校正
随着案例数量的几何性增长,实践中出现案例间出现处理意见理由不一致,甚至是结论相左的情况可以预见一二。若参考性案例与上位的指导性案例相左,即应当适用上位的指导性案例,案件承办人在适用时发现后可以通过及时标签注明的方式体现。这样一来,可以实现“两步走”,一是方便研究室及时梳理并层报,二是其他承办人在检索时可以参照标签进行处置。若参考性案例之间产生冲突,承办人可以自行决定选择案例适用,承办人可以综合考虑地域、年代、发布主体级别等因素进行选择适用。同时,承办人对“异议”案例可以打上标签,方便研究室进行整合、分析。若承办人认为某些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结论或提法与司法解释相左,可以通过反馈功能进行反馈和说明,检察机关研究室会定期进行梳理、上报。
相比于传统的案例反馈方式,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反馈具有及时性、全面性、便捷性。i-CASE系统中设置了承办人反馈板块,承办人若在案例对比中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反馈,并通过增设类似“争议”或“异议”按键对“争议”案例打上标签,研究室定期会对“争议”案例进行汇总、设立专班进行研判、生成研判报告,并逐级上报。i-CASE系统设置检索记录全程留痕功能,通过后台数据留痕,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自动抓取,形成可视化图表,为今后分析研判案例检索适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主题培育研发案例等提供依据,助力督促实现强制检索全覆盖。i-CASE系统能够帮助检察人员方便快速获取大量类案并开展有效比对研究,为适用法律、开展检察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提升检察人员监督办案能力,最大化发挥检察案例在强化检察人员素质能力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
(三)完善案例工作机制
1.优化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
一方面,在案例库基础上应加强类案识别的智能化运用。使用者可以直接上传案件的审查报告等材料,由人工智能根据类案相似性判断标准,计算待查案件与在库案例的关键词匹配程度,按照匹配度高低向使用者呈现,然后使用者可以继续细化检索条件或者直接查看推荐案例的解析图谱,寻找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件。另一方面,智能推送可以分为两类并行模式,一是对于匹配程度较高的指导性案例予以推送,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参照适用:决定不参照适用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在系统中记录留存。
二是对于匹配程度较高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予以推送,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学习借鉴:决定参照适用的,可以将案例分析体现在审查报告中进行释法说理。决定不参照适用的,可以直接关闭系统,或者查阅其他案例。
2.建立参考性案例运用的激励机制
如何让承办人更加主动地进行案例检索与学习、提升内在驱动力,一直是困扰实践的较为核心的问题。即便是指导性案例,在现有的“强制检索”的推动下,提高了相关案例的被检索率。但,通过调查发现,承办人本身对“强制检索”是有抵触情绪的,同时,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因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适用率更是非常缺失。没有了“强制”,如何激励承办人积极使用相关案例检索,转变传统的就案办案思维、提升数据库的便捷性等对承办人积极适用案例检索的内驱性有基础性作用。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例如,在年度优质案件评比中,对于引述相关案例的审查报告加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需要明确和规范案例的参考形式,承办人可以在审查报告中通过脚注等方式加以呈现。此外,对于法治精神引领类的参考性案例,若获得微信公众号转发或其他途径宣传,根据具体的宣传推广范围、推广效果,可以对案例撰写人、案件承办人的考评体系中予以体现。
3.人工智能时代案例解析的进一步展望
近年来,以数据为中心的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分析的新算法打开了大门。法律文本解析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将深刻改变法律实践。世界各国对于案例当中蕴含规则的提炼也开始了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的尝试。例如,美国律商联讯(Lexic Nexis)已经获得了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可以通过机器学习算法解析进而提取案例的结构和规则。用机器解析替代人工解析也许是未来的潮流。
机器解析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对案例中的相关段落注解,注解的要素可以包括:语句在案例中所处的段落位置、语句长度(主要用来识别语句长度是否满足最低门槛的要求,当前设置为12个单词以上)、语句中主要动词的时态、表意模式的类型(当前句子及上下文中表意词的类型,如“但是”,根据不同的表意词将表意模式的类型划分为“支持、反对、结论、其他或没有”五种类型)、引用的法律条文、句子中论证模式的类型(例如,句子中的“参见”“已做必要修正”“达成一致结论”“多数观点认为”都可作为论证模式类型的指示词被注解)、案件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审理法院等)、句子中结论性动词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前提、结论、最终意见或没有)。通过对训练案例进行注解实现机器学习的目的,对待解析的案例提取法律规则、分析案情并得出分析结论。
在探讨机器学习应用于案例文本分析时,一个关键前提不容忽视:必须有足够数量且经过精准标注与解析的训练样本作为基础。司法案例海量且复杂,若想借助机器学习技术从中提取论证、观点或规则,首要任务是为人工智能提供一批经过人工精心解析的训练案例。这些案例犹如“食粮”,为算法的学习提供“养分”。然而,解析质量是另一道重要门槛。倘若解析内容含糊不清或存在偏差,机器学习程序将无法有效学习案例的深层结构。换言之,在当前技术阶段,解析者的专业性与解析质量,直接框定了人工智能技术所能触及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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