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 | 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中的难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5-09-13 18:40  浏览量:3

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中的

难题与对策

熊东来

黑龙江省大庆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犯罪多发、犯罪后反复再犯等情形引发关注,在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方面存在亲职教育缺乏强制性、帮教处置方式相对传统、专门学校稀缺、法治教育各自为战不成体系等问题。需要成立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专门机构,健全强制亲职教育配套机制,创新教育矫治的方式方法,加快专门学校建设,整合法治教育资源,探索构建“司法矫治+专门教育+家庭教育+法治教育”的教育矫治体系。

关键词:罪错未成年人 教育矫治 家庭教育 专门学校

近年来,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实效,有必要立足罪错未成年人行为概况与教育矫治现状,分析教育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机制。

一、D市D区罪错未成年人情况分析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笔者对2020年以来D市D区罪错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呈现高增长化态势

近5年来,该区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共350人,其中2020年45人次,2021年21人次,2022年55人次,2023年91人次,2024年138人次。从态势上看,除2021年因新冠肺炎疫情有所回落外,总体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共46人,其中2020年6人,2021年0人,2022年9人,2023年17人,2024年14人。2023年罪错未成年人人数激增,被行政处罚未成年人人数比2022年增长65.45%,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成年人人数比2022年增长88.9%。罪错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罪错未成年人人数的快速增长,暴露出教育矫治干预的措施不够完善,亟需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工作。

(二)罪错未成年人重复违法犯罪现象明显且团伙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2023年起诉的14名未成年人中,21.4%(3人)有前科劣迹。同年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中,12人因多次违法被重复处罚。部分人利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重复违法犯罪不以为意。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徐某某等9人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2名有前科劣迹者是团伙主犯或重要成员,此类群体若不及时教育矫治,易反复违法犯罪。同时,未成年人心智与人格尚未成熟,易盲从模仿,受身边同龄人不良行为影响,尤其易被屡次违法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或刚成年的同伴煽动。这些人常作为幕后主使,组织、拉拢其他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传授方法,有组织地实施违法活动。如2023年破获的6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涉及21名未成年人,5个团伙人员交叉,其中3个团伙有成年人幕后长期诱导16岁以下未成年人盗窃以逃避制裁,导致团伙成员扩张,社会危害加剧。

(三)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且手段升级

2020年以来,该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大致包括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盗窃、诈骗、吸食毒品、卖淫或介绍卖淫、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盗窃行为多样化,如2023年盗窃团伙案中,作案手段由最初的“溜车门盗窃车内财物”,逐步发展为“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盗窃地下车库”“盗窃机动车”,违法手段逐步升级,涉案价值越来越大,主观恶性不断加深,违法心理愈发稳固。因此,有必要通过教育矫治防止罪错行为恶化。

(四)部分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现状堪忧

家庭教育是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心和家庭教育的强制性。D市D区作为农业区,辖区内留守儿童达687人,这部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少父母的陪伴,极易在情感沟通、性格塑造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孩子在心理、性格上有所欠缺,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影响。

二、当前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存在的问题

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要做到“宽容不纵容”,立足“抓前端、治未病”的原则开展教育、帮扶和挽救工作,达到让罪错未成年人深刻认识错误、矫正行为偏差、正常回归社会的目标。D市D区检察机关牵头与相关部门会签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工作办法》,但从实践层面来看,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家庭教育指导效果不佳,亲职教育缺乏强制性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多对罪错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训诫并督促监护,然而原生家庭问题使其难奏效。目前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大多以公益性的培训讲课为指导方式,积极主动学习的监护人寥寥无几。公检机关虽有权责,但缺乏责令指导的配套内容、跟踪评估及惩戒措施,对违反强制亲职教育决定的法律责任目前也并无规定,难以震慑失职监护人。

(二)帮教处置方式相对传统,对新型教育矫治措施探索不积极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首先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可采取训诫、赔礼道歉等矫治教育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危害社会及触法的未成年人,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司法实践中训诫的威慑性主要取决于办案人的负责程度,效果也因人而异。而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接受社会观护等新型矫治教育措施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参与,因此办案机关对这些措施的探索并不积极。此外,很多地区未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或者即便成立也多未实质开展工作。

(三)专门学校稀缺,入校困难,无法满足专门矫治教育的需求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触法行为,可以申请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者专门矫治教育。而目前全国的专门学校建设无法与专门矫治教育需求相匹配,比如黑龙江只有一所专门学校,且仅招收“三自愿”的学生,无法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送入的学生。为满足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需求,各省、各地市专门学校硬件、师资及课程建设迫在眉睫。再加之专门学校还存在学生管理不分类、办学标准不统一、法治教育不专业、招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门学校的发展。

(四)法治教育各自为战不成体系,震慑力不足

公检法司在辖区各学校均设置了法治副校长和辅导员,但从实践效果看法治教育不成体系。一是形式上不成体系,主要体现为资源分散、部门协同不够,且普法方式单一。存在多个部门针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灌输式普法,而忽视其他问题的情况。二是内容上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法治进校园长期依赖于法治宣讲、知识竞答等活动,课程零碎,缺乏对不同学段法治教育的递进性设计。法治教育评价机制模糊,注重评价教育次数,而忽视对学生维权意识、守法意识等法治素养的跟踪评估。

三、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制度的完善路径

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前提是分级处遇,分级是关键。应综合考虑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结果、心理评估结果、家庭教育背景等情况,确定罪错未成年人所处的等级,处以相应的分级处遇措施。构建“司法矫治+专门教育+家庭教育+法治教育”的教育矫治体系,形成专业化、强制化、精准化、体系化的教育矫治方案,并持续跟踪教育矫治效果,方能不断地完善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机制。

(一)成立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专门机构,提升教育矫治的专业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第3款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议可以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矫治专门机构,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并从上述部门选聘擅长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组成专家团,这样“固定+兼职”的人员结构比较适合目前探索阶段。同时,明确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权责,包括:评估未成年人罪错等级、确定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治方案、跟踪评估教育矫治动态效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强制亲职教育、对违反亲职教育的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等。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根据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罪错原因、家庭教育环境等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提升教育矫治的精准性,确保教育矫治达到既定效果。

(二)健全强制亲职教育配套机制,提升教育矫治的强制性

1.建立家庭教育指导配套规定,分类分级实施强制亲职教育。从地方实践情况看,强制亲职教育不仅需要将罪错未成年人家长与监护失职、监护侵害家长进行区分,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由轻到重四类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应当进行区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的内容应当更具针对性。比如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无论被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被法院判刑,因其罪错行为严重,应严格对其监护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并根据未成年人行为性质、心理评估等有针对性地安排内容和规划。

2.强制亲职教育的后续跟踪问效。亲职教育的后续跟踪应当对跟踪问效的频率、评估及后续调整、责任等情形予以细化。公检法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后,建议3日内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备案。由委员会制定指导方案、确定指导期限,期限内至少评估3次指导效果,并视评估情况调整方案。

3.对不履行亲职教育责任的监护人进行惩戒。有必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拒不履行教育责任的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等,或把家庭教育责任履行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拒不履行责任的监护人列入失信名单,使其就业、征信等社会行为受负面影响。

(三)细化创新教育矫治的方式方法,提升教育矫治的精准性

1.加快专门学校建设,满足教育矫治需求。当前,实践中探索的罪错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主要有专门学校型、检校合作型和工读学校型。如广东省探索的检校合作型观护基地,是将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送到普通的职业技术学院进行技能培训并进行监督考核。但这种方式的难题是需要防范涉罪未成年人对普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司法机关与专门学校协作共建,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是最佳模式。专门教育是对罪错未成年人“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的保护处分措施。第一,要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只有一家专门学校的现状,建议加大资金投入,用于软硬件建设和规模扩大,确保每个地市至少有一所专门学校,以满足教育矫治需求,并将其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体系。第二,要准确定位并丰富学校职能。专门学校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文化知识学习、法治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帮教活动,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须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第三,建立入校分级分类教育矫治制度。从入校申请主体来看,入校人群可分为自愿申请和强制送入两种,自愿申请的大多为具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度的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主观上积极地寻求教育矫治;而强制送入的则是有严重不良或触法行为,经司法机关与教育部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应接受专门教育矫治的,此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大、行为恶劣、教育矫治难度大。所以,对这两类罪错未成年人要分开教育矫治,在教育矫治计划、措施、管理及评估考核等方面加以区别。

2.探索社会观护帮教措施,丰富教育矫治措施。在专门学校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议综治办、公检法司、教育、团委、妇联等单位共同构建罪错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体系。建议在各乡镇、社区成立观护帮教中心,既发挥司法矫治作用,又开展专业教育,并提供社会服务。具体观护帮教措施因人而异,对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将学校德育与法治教育结合,适当提供社会服务机会,提高其社会责任感以预防犯罪。对严重不良行为和触法行为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教育矫治期限,开展工读教育。如山西省太原市司法机关与工商联协商,筛选部分具备帮教条件、社会责任感强、职业危险系数低的企业作为观护帮教基地,将罪错未成年人送去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文化学习和法治教育。让他们边学习边掌握劳动技能,既解决就业需求,又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有效预防再违法犯罪。

3.探究罪错行为原因,溯本清源提升教育矫治效果。对重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链条式”的跟踪帮教模式。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起因开展调查,查明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对家庭环境有问题的,一方面开展帮教措施,另一方面要全流程开展亲职教育和心理测评及心理疏导。对于教育环境有问题的,要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净化校园环境工作,督促学校及老师增强责任感,加强对学生的德育及法治、安全教育,及时发现校园内外的校园欺凌、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迹象,通报家长及司法机关,联合采取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对于社会环境存在问题的,要坚决溯本清源。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开展积极调查,采取制发公益诉讼审前检察建议或者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切实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比如对于KTV等娱乐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

(四)有效整合法治教育资源,提升法治教育的系统性

针对法治教育形式上不成体系的问题,建议由教育局牵头,整合各部门的法治教育资源,整体科学规划课程,满足多元化的普法需求。由各部门认领课题,尤其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回应,深层解读。如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普法,就不能仅仅将刑事责任年龄的法条一念了之,要将该法条的立法意义阐释清楚,并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违法犯罪的后果以及其家庭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重点讲解,防止青少年形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用承担任何后果”的错误认识。针对法治教育内容上不成体系的问题,要明确各学段的核心目标,设计阶梯式的教育内容,并与沉浸式体验相融合,如小学阶段注重规则意识和自我保护教育,初高中阶段注重法律责任与公民素养教育,特殊群体注重违法预警与行为矫正。同时建立科学的法治教育评价机制,切实提升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引导其知法守法。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8月(司法实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