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关于调整高龄津贴补贴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5 20:00 浏览量:1
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自2024年4月1日起,我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80-89周岁100元/月,90-99周岁200元/月,100周岁以上500元/月。
发放对象为具有汉川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月中。
请符合条件的老人或其监护人或村(社区)或养老机构积极向当地民政办申报。
申请高龄津贴需提供: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复印件(3份);
3.本人农商银行卡复印件(2份)。
老人去世或户籍迁出我市的,请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或所在村(社区)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带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出证明)到乡镇民政办办理注销手续。未主动申报注销导致多发放的高龄津贴,民政部门有权向老人的法定赡扶养人进行追缴。
各位市民,高龄津贴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请广大市民和老年人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提供资料申报和注销。
特此公告
附:《汉川市高龄老人津贴管理暂行办法》
汉川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日
汉川市高龄老人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汉川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中华孝文化名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全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高龄补帖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有汉川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属于我市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0元。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唯一核定年龄的依据。
第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标准。
第八条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取消高龄津贴的申请制,改为申报制,推进免申即享。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应积极加强数据交换,主动将下季度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民政办再将信息推送至各村(社区);各村(社区)据此对老年人健在情况、身份证、农商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核查,将核对后的信息登记造册,并通知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资料。
第十条 村(社区)应加强对新增年满80周岁享受高龄津贴对象的排查,提前告知高龄老年人或其家属,对高龄老年人的身份证、农商银行账号等信息再次核对登记。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为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填写《汉川市高龄津贴登记表》,并将《汉川市高龄津贴登记表》上报乡镇民政办。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老人需提供: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复印件(3份);
3.本人农商银行卡复印件(2份) 。
第十二条 申报人或代理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年满90周岁或年满100周岁仍然健在的,自动调整发放标准,无需再提供申报资料。
第五章 审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民政办重点对申报人的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依据为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按要求完善《汉川市高龄津贴新增汇总表》,对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委员会应及时通知申报人,并告知原因。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通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高龄津贴资金拨付至高龄老人本人农商银行账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并退回所在村(社区)。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发放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发放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月中。
第十六条 发放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采取“财政直接拨付、银行代发到个人账户”的方式集中发放。
第十七条 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且申报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的高龄津贴,可以补发,原则上补发不超过一年。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一个月仍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推广使用湖北省养老服务平台,实现高龄津贴网上办理。民政、公安、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及高龄津贴双月比对机制。对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
第十九条 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或户籍迁出我市的,其亲属或所在村(社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带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出证明)到乡镇民政办办理注销手续。各乡镇民政办应填写《高龄津贴注销登记表》,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未及时主动申报注销导致多发放的高龄津贴资金民政部门有权向老人的法定赡扶养人进行追缴。
第二十条 乡镇民政办应至少每年半对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进行一次复审,适时掌握变更情况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龄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定期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公开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应广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确保村(社区)干部和群众知晓政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挤占、克扣高龄津贴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