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主动参与售假,直接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9-16 21:17 浏览量:1
数字经济浪潮下,网络购物成为主流。然而,竟有电商平台为谋“生财之道”,为售假商户提供平台,并从中非法获利。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某鱼”APP电商平台售假案。
平台企业走上销售假货道路2019年,小某鱼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小某鱼”的APP电商平台。苟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平台的经营管理;陈某等4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运营部主管、招商部主管、商家管理部主管等职务,各自负责平台开发维护、商品审核定价、招揽供应商户、处理客服投诉等具体工作。
苟某等人本希望公司正常经营、销售正品的商品,但因正品成本较高、利润较低,公司便走上了销售假货的道路。苟某等人通过发布招商广告寻找制假售假的供应商,招揽商户入驻“小某鱼”平台,并参与假货定价、上线、推广、销售的全过程。
在任职期间,苟某等5人以小某鱼公司名义招揽商户在平台经营电商店铺,销售假冒GUCCI、Louis Vuitton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经司法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高达1080余万元。
2023年6月,上述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单位小某鱼公司,苟某等5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苟某、陈某供述小某鱼公司存在知假售假的问题,其余3名被告人供述知晓小某鱼公司销售的知名品牌商品为假货。
企业和负责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某鱼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80余万元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被告人苟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等4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最终判决小某鱼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决苟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外,在“小某鱼”APP上经营的售假店铺已另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