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习一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5-09-18 19:44 浏览量:1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解读】
一、条文主旨与核心内容
限制性措施的类型限制出境:阻止被执行人离境,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征信系统记录: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限制其信用活动。媒体公布义务信息:通过公开曝光施加社会压力,督促履行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兜底条款,允许未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措施(如限制高消费等)。法律目的强化司法权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市场活动、社会声誉等,迫使其履行义务。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依托国家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适用对象自然人:被执行人本人。法人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特殊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对其法定代理人采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中国公民不准出境。《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限制出境。程序要求申请程序: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依职权决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可直接裁定限制出境。解除条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提供充分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方式口头或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留置出入境证件;口岸直接阻止出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信息。程序要求费用承担: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垫付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公告范围: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目的:通过社会舆论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禁止行为清单自然人: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酒店消费,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除非因私消费并提供个人财产证明。例外情形紧急情况:如重大疾病就医、丧葬等,可申请暂时解除限制(需院长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原负责人需证明其非实际控制人后,方可解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