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7处可办理这项业务
发布时间:2025-09-23 18:20 浏览量:1
2025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为方便广大市民就近办理,乌兰浩特市除原有公布的11个网点外,新增7个派出所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行车登记上牌业务。
二、登记上牌范围
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绿色)和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
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之前已办理乌兰浩特市本地绿色车牌继续有效,可以不再重新登记办理。
三、上牌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起,购买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买卖双方签订《双向告知承诺书》;
5.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1.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2. 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代办上牌为名,收取额外费用或搭售保险等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