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怎么赔?事故停运损失由谁承担?晋城法官详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5-09-30 10:15  浏览量:1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如何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谁来承担?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撞人后赔不赔?这些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疑问,你是否了解。

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司子靖走进《公平的声音》栏目,与听众朋友们分享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及典型案例,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车险种类:交强险与商业险

节目一开始,司子靖介绍了车险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就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将面临扣留车辆并处应缴纳保险费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法定投保义务人。如果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车辆未投保,车主可能需要与驾驶人一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司子靖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

陈某在时某经营的车行无证试驾摩托车,撞伤行人曹某并负全责。曹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时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经查,事故车辆已由车主张某交付给时某。时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购车后未及时续保交强险,致使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脱保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审查驾驶资格且未续保交强险,存在过错;陈某无证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终判决时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时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司子靖介绍分为有责赔偿限额和无责赔偿限额。

有责赔偿限额内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赔偿限额内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当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时,商业险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司子靖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常见的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车损险等。司子靖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根据自身车辆价值、驾车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和足够的保额,切勿为了节省少量保费而留下巨大的风险缺口。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详解

司子靖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两大类:

人身损失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等直接损失;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等间接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由侵权人承担。”司子靖强调。

接下来,司子靖通过几起案例进一步解释说明。

案例一:出租车停运损失获支持

宋某驾驶大型汽车与韩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经认定宋某负全责。韩某的车辆维修导致停运3天,损失900元。韩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停运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宋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判决宋某所在公司赔偿韩某停运损失费900元。

案例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案

龚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樊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樊某车损人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樊某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经核实,樊某的合理损失为85000元。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84000元;超出部分的1000元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60%责任比例赔偿6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龚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司子靖说道。

案例三: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事故案

未成年人郭某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撞伤横穿道路的未成年人贾某,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贾某起诉要求郭某监护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共享电动自行车保险明确约定骑行人须年满16周岁,且仅保障被保险人本人。郭某事发时未满16周岁且非保单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免责。故判决郭某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已垫付费用后,最终赔偿原告6625.78元。

“这起案件反映出家庭内部对手机支付工具、APP使用的管理疏忽,以及对未成年子女交通安全教育的缺失。监护人不仅是孩子的养育者,更是其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司子靖说道。

节目最后,司子靖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句话不仅要常挂在嘴边,更要放在心上。多一份谨慎,就少一份遗憾;多一份礼让,就多一份平安。安全驾驶永远是预防事故的根本。让我们将安全驾驶刻进习惯里,把文明出行融入日常中,希望大家每一次出发都能平安抵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