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8 11:21  浏览量:2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云南省决定以彩云住房消费券方式开展2025年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补贴实施时间自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对在云南省重点城市(名单附后)范围内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申请主体为年满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和缴纳契税时间需在规定的补贴时间内。享受补贴的房屋为云南省重点城市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二手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公寓、商铺、车位等均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按分档方式予以补贴,每套住宅可享受1次补贴且每位购房人可享受1次补贴。申请购房补贴主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买受人。同一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予以省级补贴,与有条件城市实施的购房补贴政策不冲突,可按所在城市具体政策执行。新建商品住宅套总价不足80万元(不含80万元)的,按税后5000元/套补贴;套总价在80-160万元(不含160万元)的,按税后10000元/套补贴;套总价在160万元以上的,按税后15000元/套补贴。

四、申请方式

(一)购房人本人通过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填写购房人身份信息,并上传购房人身份证正面及反面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不动产销售发票,进行彩云住房消费券申领。上传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后,进行购房补贴核兑。申请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18时止。彩云住房消费券发放完毕或申请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申请材料的购房人不可再修改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购房补贴申领由购房人通过本人的手机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账号进行,不允许委托或代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包括:

1.购房人身份证正面(人像面)和身份证背面(国徽面)。

2.购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购房人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账户卡),包含完整卡号的卡片图片(不支持信用卡),提供卡号前需确认卡片状态正常且未限额。

4.不动产销售发票。

5.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三)各州(市)和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业务网点,提供现场和电话咨询服务。

五、资料校验

(一)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进行初审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信息反馈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复核住房交易和补贴申领等相关数据,并组织对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数据进行抽查,严防辖区内出现违规骗领购房补贴资金的问题。在补贴发放审核通过后次月10日前,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将住房交易和补贴资金申领清单汇总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向购房人兑付购房补贴,并核销对应的彩云住房消费券。

(二)未通过审核的,注明原因后通过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退回,请购房人尽快按提示要求修改,以免因修改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后无法提交修改材料或无法发放补贴的情形。

(三)购房人应确认填报的银行卡户名、账号正确,状态正常,银行卡户名需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买受人姓名、《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姓名一致。因购房人个人原因或提供的银行卡原因导致补贴资金入账失败,责任由购房人负责,并视为放弃申请补贴。

(四)本次彩云住房消费券活动先到先得,在活动过程中,彩云住房消费券发放完毕后,活动即截止,由主办方及时发布公告终止补贴活动。

六、其他事项

(一)为符合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要求,主办方和申请平台需要在必要的范围收集申请补贴人个人信息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手机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购房商家等信息),以便进行查验与核实。

(二)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有关情况,主办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购房补贴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更或调整将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

(三)购房人应自愿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补贴申领人姓名、网签备案登记表买受人姓名和契税缴纳人姓名应当一致,三者不一致导致补贴不能兑付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购房补贴活动。参加购房补贴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对其提供的房源、房屋价格、房屋成交信息等真实性负责。

(五)司法判决等非销售情形发生的产权转让或变更,不列入本次补贴范围内。

(六)领取购房补贴后,若发生需要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购房人需先退回补贴款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根据司法判决应当注销网签备案合同、购房人未主动退回省级购房补贴款的,在执行司法判决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七)本公告中所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是指同一套住宅相同产权人(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首次网签备案的时间。补贴实施前,已网签备案合同,在补贴实施期间进行注销,重新备案的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八)申请本项补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对发现不符合条件、故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次购房补贴主办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补贴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

特此公告。

附件:1.重点城市名单

2.省建行相关业务网点咨询电话

3.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电话

附件1

重点城市名单

序号州(市)县(市、区)1昆明市五华区2盘龙区3官渡区4西山区5东川区6呈贡区7晋宁区8富民县9宜良县10石林县11嵩明县12禄劝县13寻甸县14安宁市15阳宗海风景名胜区16滇中新区17经开区18高新区19度假区20曲靖市麒麟区(含经开区)21沾益区22马龙区23陆良县24师宗县25罗平县26富源县27会泽县28宣威市29玉溪市玉溪市红塔区30江川区31华宁县32峨山县33新平县34元江县35澄江市36通海县37保山市腾冲市38隆阳区39昌宁县40龙陵县41昭通市鲁甸县42水富市43威信县44彝良县45永善县46昭阳区47镇雄县48丽江市古城区49华坪县50宁蒗县51永胜县52玉龙县53普洱市江城县54景东县55景谷县56孟连县57墨江县58宁洱县59思茅区60镇沅县61西盟县62临沧市沧源县63凤庆县64耿马县65临翔区(含高新区)66双江县67永德县68云县69楚雄州楚雄州楚雄市(含高新区)70大姚县71禄丰市72牟定县73南华县74双柏县75武定县76姚安县77永仁县78元谋县79红河州个旧市80河口县81红河县82建水县83开远市84蒙自市85弥勒市86屏边县87文山州富宁县88广南县89麻栗坡县90马关县91丘北县92文山市93砚山县94西畴县95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含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96勐海县97勐腊县98大理州大理市(含经开区、海开委)99洱源县100鹤庆县101弥渡县102巍山县103祥云县104漾濞县105永平县106德宏州梁河县107陇川县108芒市109瑞丽市110盈江县111怒江州泸水市112兰坪县113迪庆州香格里拉市

附件2

省建行相关业务网点咨询电话

序号分行咨询电话1省分行2昆明分行县域、晋宁区、东川区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安宁3曲靖分行4玉溪分行5保山分行6昭通分行7丽江分行8普洱分行9临沧分行10楚雄分行11红河分行12文山分行13西双版纳分行14大理分行15德宏分行16怒江分行17迪庆分行

附件3

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电话

序号省、州(市)联系电话(座机)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