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存款举证不能时,法院可依法冻结

发布时间:2025-11-14 05:26  浏览量:1

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被执行人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名下银行存款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对该账户实施冻结。该裁判要旨已获最高人民法院收录并公开发布,对全国法院办理同类执行案件具有示范和约束作用。现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入库案例,分层说明如下:一、规范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修正)第14条:第一款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且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仅及于被执行人份额。3. 针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实为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依据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法院可先行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再通过分割程序析出被执行人份额。二、裁判要旨归纳(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1. 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本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应依职权调查其是否与他人享有共同财产。2. 被执行人配偶以“个人账户”名义持有的银行存款,如不能举证证明系婚前取得、明确赠与、遗嘱确定归其个人所有或夫妻约定分别所有,则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 对于上述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先行冻结,并书面通知配偶;配偶对冻结无异议或同意分割的,可视为已就该部分财产完成析产,法院可直接扣划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用于清偿债务。三、证据分配与程序保障1. 举证责任:配偶主张存款为个人财产的,应提供资金来源凭证,包括婚前财产公证、遗嘱、赠与合同、夫妻分别财产约定公证书等;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共同财产属性的,需承担不利后果。2. 通知与异议:法院冻结后须及时向配偶送达《冻结裁定书》及《权利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可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协议分割。3. 异议审查:配偶主张实体权利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在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必要时移交审判部门进行异议之诉。4. 分割与变价:配偶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一般情形下执行法院可按照“一半原则”先行扣划50%份额;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配偶对案涉债务存在共同举债合意,或存款实际全部源于被执行人经营收入等特殊情况,可结合财产实际归属和债务性质调整扣划份额;如财产性质明显不宜简单对半分割,则通过协议折价、委托评估、拍卖变现后再行分割。四、实务提示1. 债权人申请冻结配偶账户时,应尽可能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资金往来线索、共同经营证据等,方便法院形成“存在共有财产”的初步心证。2. 配偶如确系分别财产制,应在账户开立、资金流入时即办理公证或书面约定,并完整留存资金来源凭证,避免事后举证困难。3. 执行法院不得在无任何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一刀切”批量冻结配偶账户,必须完成“有无共同财产”的最低限度调查,防止执行程序滥用。五、结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只要配偶不能证明其账户资金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即可依据《查封规定》第14条先行冻结,并依法履行通知、审查、分割等程序。该做法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也充分兼顾了被执行人配偶的共有权利,符合现行法律体系与入库案例确定的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