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山西长治狗咬人引发命案”庭审焦点——什么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5-11-14 16:10  浏览量:1

11月13日,山西长治因狗咬人引发的命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申某良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维度新闻采访了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专业角度详解“正当防卫”。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琳林

“要客观地评价此案,必须将它放在一个完整的法律背景中进行审视。”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琳林表示,“本案入侵者的行为是一个复合型的违法链条,它不仅是一个简单的非法侵入住宅。根据起诉书的描述,其行为至少包含了三个相互递进、相互关联的违法层面——第一,入侵者通过砸门喊叫进行滋事,并砸破玻璃踹开大门,这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第二,在夜间暴力踹门闯入,也是本案性质的核心转折点,该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三,入侵者闯入后与申某良发生扭打,将冲突推向了白热化。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一个危险情景,这对任何普通人造成的心理威慑和恐惧都是压倒性的。因此,我认为正当防卫在本案中有一定的成立空间。”

申某良家中被打砸

同时,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法院如何认定防卫限度。张琳林表示,“这需要结合情景来综合判断,不能事后苛责。我们不能要求一个面对多人深夜暴力破门、家人遭受威胁的普通人,也能像旁观者一样冷静地选择工具和力度。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那么对于我们大众而言,当我们的住宅被非法侵入,当安全的最后一道底线被突破时,我们能否奋起反抗?可以肯定的是,公民住宅安全属于公民人身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非法侵入住宅并对公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可以进行防卫的。”

我们进行防卫的边界在哪?张琳林介绍,“首先必须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侵害行为,不能是假想的或者是已经结束的,而防卫的时机也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不能事前防卫或者事后报复。防卫的对象也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殃及他人。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此外,张琳林还特别提到了本案中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特殊防卫,俗称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琳林表示,在申某良一案中,判断的焦点就在于对方多人暴力破门的行为,实施扭打是否整体上已经构成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否符合行凶的范畴。“因此,本案不仅是在一般防卫的限度内讨论,更触及了特殊防卫这一法律赋予公民的更强有力的防卫权,对方的暴力程度是否能够激活这项权利。”

记者 贾博